第27章 秦锋在平定(二)(1/1)
秦锋安排完赚钱的四大公司的业务和花钱大见效慢,惠及百姓恩泽后世的大学,军校,医院,报社的事务后,开始着手治下四郡政治体制和官僚体系的改制。
秦锋计划将来国家实行立宪君主制,三权分立。立宪君主是君主统治的另一种政治体制。较之君主专制,是在保留君主统治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力,同时限制约束君主权力。君主专制下,君主自身掌握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多项权力,并且自身就代表法律,君主就是法律的制定者,是来规范别人的行为,让别人来遵守君主的意志。立宪君主制下,君主的地位和实际权限根据律法或宪法性文件的规定设置,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但法律法规需要得到君主首肯才生效。国家实际上是由两个权力中心统治,亦称二元君主制。二元君主制是指存在君主和议会两个权力中心的政体形式:君主权力受到议会和法律的限制约束,不能肆意妄为,另一方面君主掌握着政府任命权、解散议会和钦定法律的权力。立宪君主制的特点:国家元首为世袭君主;君主权力受法律限制;国家元首享有最高统治权,是实权元首;立法机构和君主分享立法权;行政权由立法机构产生的内阁和君主分享;司法权由法院和君主分享。内阁拥有行政权,议会拥有立法权,司法院拥有监督i审核权。而君主立宪制国家,只有议会一个权力中心的政体形式,君主受到宪法和议会的实际限制,政府由议会产生,君主只有国家象征意义,无实权统而不治。
秦锋可不想自己后代,只是好吃等死的国家吉祥物。对国家事务完全不能过问,没有支配权,管理权,不能参与国家决议。他之所以没有才采用君主立宪制,而采用管理效率低下的立宪君主制,立宪君主制不仅仅保证国家将来掌握在自己后辈手里,军队效忠的对象是他的后代,只是将国家交代给有能力的人代为管理,军队暂交他人代理,而且能够防止不肖子孙昏庸无能,宠信奸佞,胡作非为,残害忠良,荒废政务,弄得天怒人怨将祖先打下来的江山败光。
为防止有人想长期霸占高位怠慢政事,长期掌控军队,生出不该有的野心,内阁和军队统帅有任期,任期最多两届十年。君主内阁均无法单方面对内、对外用兵,调集军队进入战备或者战争状态,除非能得到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同意。君主随时可以以不信任罢免首相,解除军队统帅的职务,提交议会半数以上议员同意即可生效。由议会重新推选出内阁首相,由君主任命。
议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也称上议院,是两院制中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是国家框架中对政府拥有最高审议和立法的公民议会或理事会。参议院参议员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竞选产生,。每两年轮换一批,任期六年,每州两名,代表选区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如有违法违规可以申请罢免或者司法介入。参议院协助立法工作,同时也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构。众议院也被称作下议院,众议院众议员由各州名流绅士,郡县有识之士,文化贤达人士按人口比例确定数量后竞选产生,每二年轮换一次,任期也是六年,代表选区社会各方的意见。如果有不法行为可以申请罢免众议员。众议院只有立法权,其所分享的司法权只限于对公职人员的弹劾。议会每年对内阁工作运行报告,年度财税收入汇报,财政支出预算进行评估,咨询,审计,报君主批准生效。议会参议员位同郡守,众议员位同县令。
君主与议会同时享受立法权,都可以对内阁成员监督震慑。君主和议会都有颁布法律和废除法令的权力,但均不可单方面行动。议会通过的法令需要内阁政府审议,君主批准才能生效。君主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由议会走立法程序通过审议,再由首相或有关阁员附署签名才能有效。
君主与内阁共享国家行政权,内阁政府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和君主报告工作。假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支持,内阁无争议,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君主仲裁,是否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这时是看君主是支持议会还是支持内阁,或者君主决定首相继续留任三个月取得议会再一次信任投票。君主支持内阁解散议会,如果新的议会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集体辞职,由君主提名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君主选择支持议会,内阁倒台,集体无条件离职。
君主平时不参入国家行政管理,但拥有最高行权权,在旧内阁下台会议还没有产生新内阁之时,由其指派他人暂行内阁职责。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可以超越规矩,任命新的行政首相,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危机过后还政内阁或者重新举行大选组建内阁政府。内阁行使权力时,君主派遣皇家观察团记录重大决策,交由皇家长老团审议,观察团不得对决策指手划脚,阻挠执行。长老团有异议可向内阁提出咨询,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由议会和君主对内阁提出申斥。
内阁制是一个团体决策机构,他本身也是参政议政和执行的机构。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他是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和君主负责。由议会推选出内阁首脑,组织内阁。组阁成功后内阁成员将成为政府官员自动脱离议会,不能再参加议会举行的活动,只能行使行政权无立法权,除非内阁倒台阁员回归议会恢复议员身份,才能再次获得立法权,从而失去行政权。行政系统与立法系统互不同属,行政权与立法权分开,二选一,内阁政府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君主任命,组织内阁。代替君主管理国家,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维护民众幸福指数。
议会立法不能伤害君主生活工作和政府正常行政运行。君主不能随意制定法令法规损伤国家根本和法律威严,损害民众利益,阻挠立法行政司法执行。政府行政不能影响议会的运转,不能摒弃君主,有维护君主权益的义务。
司法院,他是整个国家机器功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秦锋在关于国家政权构架和权力资源配置中,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立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司法则保证法律公平的实现。司法院由检查院、法院、警察构成拥有司法权的部门,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和作为控方出庭。检查院拥有对所有国家公民审查起诉的权力。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警察是执行审查,抓捕,看押,处决的武装力量。
秦锋按自己的构想任命荀彧为侯府主事、程昱为侯府参赞,主持秦锋治下所有政务;李文轩为法务司司长实施改进秦法汉律制定适合民众生产生活的法律,法律原则上是宽仁以法,改过自新,废除连坐。除谋反,叛国投敌,背叛故主,伤人性命,凌辱妇女儿童,抢劫财物,持械才行凶者当斩,其余皆可免死从轻发落。田丰为监察司司长,负责审查监督所有四郡官员,军队军官士兵,按照秦锋的法律要求审判处罚,民众纠纷暂时交由政府官员按照要求处理,等以后有充够人手再收归民事审判权力。秦锋现在就开始培养三个方面的力量,他自己总领政法司军四方面的事务,掌握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