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维护公共利益就一定要牺牲个人利益嘛?(1/1)
咚!
裴学敏敲了敲小锤,将目光看向原告席,“原告律师为何无故发笑?”
孙志斌同样也是恶狠狠的盯着林河,你踏马就不能尊重我一些,我在上面讲话,你在下面笑个锤子,你这样会让我很没面子唉。
“抱歉,法官。”林河止住了笑声,“刚才被告人说的这番话,让我想起了一个很好笑的故事。”
“这个故事也很简单:张三分别欠李四,王五,马六三人十万块钱,双方约定年底归还。”
“眼看年底到来,而张三呢又还不上或者不愿意还几人的钱,于是就先找来李四和王五,告诉他们自己没有那么多钱,要不给你们一人五万块钱,咱们的债务就一笔勾销吧。”
“李四和王五虽然心中无奈,但又无他法,所以也只能同意了张三的请求。”
“然后呢,张三找来马六,把相同的话跟马六说了一遍,奈何马六死活不同意,张三就很生气,告诉马六:人家李四和王五都同意了,为啥就你不同意?跟我这搞特殊是吧?”
“故事中,张三把本就是自己的原因,归咎在三名债主身上,无故增加了三位债主的义务和损失。”
“法官同志,你们说被告人刚才的这番话,像不像故事中的张三,而我的当事人则是故事中的马六。”
“现在我的当事人白青山不愿意平白无故增加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就拿另外几位跟我当事人有着相同境遇的人说事。”
“一句话,将自己的风险和成本无故转移到他人头上,还必须要求他人接受,这个做法恐怕不道德,同样也有失一个政府的诚信与形象。”
林河说完,眼神犀利的盯着孙志斌道,“被告人,如果你方有解除拆迁协议的法律依据,就请直接拿出来,否则就不要在法庭上做出一些无谓的争论。”
林河的意思很明显,有法律依据就拿依据出来,否则硬是胡搅蛮缠的话,我就不奉陪了。
他的这般暗讽,气的对面的孙志斌咬牙切齿,但又拿他无可奈何。
也是,孙志斌只是一个秘书,要他在法庭上跟通晓各种法典的林河打嘴炮,还真是有些难为他了。
林河轻笑一声,又将目光看向台上的裴学敏三人,“法官同志,被告人刚才的讲述于法无依,我方对此并不认可。”
裴学敏三人低头沉思,虽然林河刚才的故事难听了一些,但不得不承认这个比喻还是很形象的。
被告人也就是望江区政府跟白家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合规,受法律保护,现在被告又要撕毁协议,重新与白家签订协议,还拿其它愿意配合的村民说事,可不就是故事中的张三行为嘛。
这其中道德绑架的意图,属实太过明显了。
法庭上可不兴道德绑架啊,法庭上讲的只是法律法规。
一句话,谁讲话有法律依据,法官就同意谁的观点,其它的无论你讲的再好,在法官看来都是废话。
咚!
“请问被告方,是否还有其它观点或证据需要展示?”
裴学敏看着孙志斌道,他这话,相当于是在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机会了。
刚刚的庭审,被告这边一直是被林河压着打的,如果再拿不出有利的证据或者是法条来证明己方的观点,那他基本就可以宣布这场庭审结束了。
孙志斌脸色阴沉的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刚才自己就多余发言,非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还连带着被林河说他有损政府形象。
偷鸡不成蚀把米,这波还真是亏到姥姥家了。
孙志斌目光不悦扫了一眼旁边的周明哲,后者不得不硬着头皮起身道,“法官同志,从本质上过来讲,本案中望江区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多的还是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
“希望法庭也能够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慎重考虑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的可行性。”
如今庭审进行到这个地步,周明哲也看清了形势,对面这个年轻律师战力强悍,不是自己能够抗衡的。
己方唯一的优势就是可以从大局观出发,代表着公共利益。
希望三位法官待会在合议评审的时候,能够多考虑一些这项因素,给出一个相对‘公平’的判决。
不然的话,这场庭审,己方怕是要输的裤衩子都不剩了。
“我反对!”
对方话音刚落,林河直接起身,铿锵有力的说道,‘被告人刚才说己方的出发点是为了公共利益考虑,在这里我想请问一句,维护公共利益就一定要牺牲个人利益嘛?’
“这样的行为,摆明了就是拿公权来侵害私权,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运行。”
“还是那句话,我当事人白青山所取得的一切拆迁权益,都是来自《计划生育法》和江城市政府出台的《拆迁补偿方案》,这些都是我当事人应得的合法权益,不应该被被告人简单用‘公共利益’四个字来否决掉的。”
不就是唱高调嘛,搞得就跟谁不会一样。
你拿公共利益说事,我就拿社会经济正常运作来说事。
林河在开庭之前就穷尽了各种办法来预判对方在法庭上所能利用的各种借口,总之一句话,他会让白青山这20万的律师费花的觉得物超所值。
林河掷地有声的话音也是令台上的裴学敏心中微微一愣,对啊,维护公权就一定要侵害私权嘛。
要是这样的话,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想到这里,三人都是对视一眼,皆是从对方的眼中看到了一丝庆幸。
好险,刚才差点让被告律师给带偏了。
林河自然是不知道三位法官心中所想,站在原地继续高声道,“在2018年8月份,我当事人白青山在与望江区政府之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该协议并无违反法律法规,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同样对双方也有着很强的约束力。”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承担不合法,不合理的义务,当然,也没哪一方能够享受过分的权利,随便去撕毁这份《拆迁补偿协议》。”
“因此,我方在这里再次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人继续遵守约定,按照双方之前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来履约。”
“另,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还有20万的律师费,都由被告承担。”
林河这话,就相对于原告人对法庭作出的最后陈述了,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原告的权利,同样也可以再次向法庭阐述己方的诉求。
毕竟,每一次的庭审都是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一番斗智斗勇,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或许双方当事人不觉得刚才的辩论过程有多惊险,但是双方律师却是十分清楚,己方刚才的发挥是否出色,是否完全占据上风。
有时候,原告律师觉得自己发挥失常,或者是庭审不利于己方,也会在庭审最后减少一些己方的诉求,去除一些附加条件。
但是现在嘛,林河觉得自己刚才的发挥十分优秀,甚至可以说是超常发挥了,对面那个律师完全都不是自己的对手。
所以,在最后陈述阶段,他非但没有去除原本的诉求,反而还临时加了一条,要求对方来承担自己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