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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到底侵犯了谁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1/1)

上午八点半,庭审正式开始。

当主审法官魏红军带着两位同事走进法庭的时候,台下,各方人员早就已经各就各位。

坐在被告席上的是一脸胡子拉碴的林同飞还有辩护人林河。

而坐在原告席上的是一位年约四十岁左右,长着一张国字脸的公诉人夏思博。

至于林树根和林富贵两个家属,则只能坐在了观众席上,此外观众席上还有几个林河不认识的人,想来这几人应该是闲来无事,来法院旁听的无关人员。

咚!

随着敲锤声响起,主审法官魏红军高声道,“关于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林同飞非法经营,非法买卖国家证件一案,现本法庭根据刑法225条,280条第一款依法开庭审理。”

“本次庭审人员由魏红军,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另有我的两名同事闫国华,以及文远山担任审判员,我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

"下面,请公诉人根据事实做出指控。"

公诉人闻言站起身来,他冲着高台之上点点头道,“三位法官同志,你们好。”

“根据警方调查,被告人林同飞在2021年3月12日与案外人员陈某签署了一份网吧转让协议,协议的内容为林同飞花费20万元,买下位于房县龙湖镇牌坊处向南50米左右的‘心语网吧’,后林同飞将网吧改名为‘同飞网咖’。”

“林同飞受让该网吧的经营权之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变更营业资质,以及登记手续,但被告人林同飞并未这么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款第二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成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备案。”

“被告人林同飞的种种行为,均不符合上述之规定,因此,检方认为,被告人林同飞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以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刑法225条之规定:买卖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的,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根据刑法280条之规定:伪造,变更,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边,林同飞听完公诉人夏思博的控诉,差一点都给吓尿了。

不是吧,你来真的,什么玩意又是三年又是十年的,我就是经营个小网吧,招谁惹谁了,就找一大堆罪名安在我的头上。

照我看也不用判刑了,你们直接给我来个痛快的,把我枪毙得了,这样大家都省劲儿是不。

其实林同飞不知道的是,这还是有关部门单单只追究了他网吧手续不合法的事情,至于私自接送人上网出车祸的事情,由于赔偿已经到位,且受伤人员已经全部出院,检察人员这才作罢。

最重要的还是这起事故中没有重伤员,不然,光是一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就够他喝一壶的了。

“林河救我!”林同飞紧紧抓住林河的手臂,一脸哀求道。

林河丢给他一个放心的眼神,起身毫不客气的说道,“我反对!”

“我方认为,受让具有合法证件照未变成登记而继续经营的网吧,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不属于擅自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方当事人林同飞经营的网吧,有正常的转让合同,且属于正常经营,从这点来看,非法经营罪根本无从谈起。”

“且我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取得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同心网吧后,改名为同飞网咖继续经营,虽未按照规定及时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法人代表消息,但其在原场所经营同飞网咖期间,该网络经营许可证仍然合法有效。”

“其行为不属于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的行为,故我方当事人林同飞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林河面对着台上的法官以及公诉人夏思博侃侃而谈,脸上充满了淡定从容之意。

没错,单从法律法规等信息来看,林同飞的确是存在着非法经营,非法买卖国家证件,擅自从事互联网网络经营活动,这点的确是他的失误。

但不要忘了,林同飞以协议方式所受让的网络经营许可证可是依然有效的,且营业场所从未经历过变更。

从这点上来看,他最多也就是一时失误,并未及时去相关部门变更登记人信息,要是从这点上来看,则好像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根本和违法犯罪不沾边。

这件案子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林同飞以协议的方式取得网吧经营的相关证件照,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如果这个罪名不成立的话,那后面的擅自从事网络经营活动根本就无从说起。

当然,如果公诉人夏思博得偿,他的意见被台上的法官所采纳,只怕后面的罪名林同飞也是跑不了的。

林河的想法是,己方向法庭承认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法庭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刑事处罚的话,还是算了吧,这个罪名太大,己方根本就兜不住,而且这个罪名跟己方的行为也是相差太远。

咚!

魏红军沉吟片刻后,高声道,“下面请公诉人继续陈述控诉意见!”

夏思博起身,先是看了林河一眼,他觉得,对面这个年轻律师战力有些强悍,同样也是有些出乎自己的意料。

既然如此,那今日我夏某人倒是要称一称你到底有多少斤两了。

心中打定主意,夏思博轻咳一声道,“法官同志,我方认为辩护人的意见根本不足以被采纳。”

“本案的重点是,被告人林同飞接手他人的网吧转让协议后,应当及时去有关部门变更手续,而林同飞呢,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这么做。”

“因此,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夏思博的意思也很明确,你方并未在相关的时间节点内完成手续变更,那不但是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定,而且还触犯了刑法。

咚!

魏红军面无表情的说道,“下面,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林河起身,深吸一口气,“法官同志,如果公诉人坚持我方未及时变更相关手续的行为属于刑事上的违法行为。”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在这件事情中,我方的所作所为到底伤害了谁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一项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与之所关联的伤害行为。”

“现在,请公诉人告诉我,我方以协议方式取得了网吧经营的相关手续,到底伤害了谁,又侵犯了谁的合法权益?”

林河说完,眼神灼灼的盯着对面的夏思博。

这公诉人非要坚持林同飞未及时变更网吧手续的行为是刑事上的违法犯罪,这在林河看来,有些太过于小题大做了。

在林河逼人的眼神之下,夏思博变得有些沉默。

是啊,林同飞这么做,到底侵犯了谁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想来想去,夏思博也没有想到,林同飞到底侵犯了谁的权益,要说其侵犯的法益倒是有,只不过是侵犯了国家制定的法律。

难道在这件案子中,要把国家当成一个受害人嘛。

要是就这么跟法官解释的话,未免有些太过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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