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杏雨师恩(2)(1/1)
【许冉一直在收集宁王违法犯罪的证据,并将宁王造反的消息以及后期的军事情报传递给宣伊陛下。
从这可以得知,许冉是一个兼具定力与反抗意识、智慧与勇气的非常有韧性的女性。
她原本打算和宁王同归于尽,但是宣伊陛下顶着两军交战、情报传递本就困难的压力传信给她。
告诉她无论多恨,宁王都不值得她付出生命,她应该好好活下去。】
“无论多么恨,宁王都不值得我付出生命!”
许冉大受震撼,感动之情犹如江水滔滔,化作泪水霎时盈眶。
她将最强烈的几乎全部的情感投注在宁王身上,如果宁王死了,那她就像秋天的叶子,即将凋零。
这时候,有人告诉她,当仇恨已经结束,她理所应当开启新的生活。
宁王和仇恨,并不是她生命的全部。
她是许冉,可以继续自己独一无二人生的许冉。
她不知道该怎么形容,只觉得心里好像有一株青翠的小草,坚韧地突破压在上面的石头,沐浴到阳光、雨水、清风,见识到蓝天白云、天地广阔。
【同时,宣伊陛下安排人手,带许冉逃离宁王府。
宁王之叛平定后,宣伊陛下封许冉为绛英夫人,并赐她洛京宅邸。】
许冉感动更甚!
殿下的关怀不仅体现在言语,更付诸于行动。
绛英夫人的封号、御赐的宅邸——昭文陛下在向全天下宣告她在平叛中的功绩。
许冉用帕子擦拭眼泪:“我初次见到舜阳殿下,便觉她善良可亲,果然不错!”
大胤朝的百姓赞许:“殿下赏罚分明,而且心地善良!”
宁王在牢房气得发疯:“踩着本王青云直上!我早该打死你!”
狱卒翻了个白眼:无能狂怒罢了。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你宁王坠入泥淖,她许冉飞向青天咯。
【许冉自此居住在洛京,机缘巧合之下,她收养了一个父母双亡、无家可归的女孩,为她取名许树,希望她能像大树一样挺拔繁茂、无惧风雨。】
谁也没想到,许树是许冉毫无血缘关系的养女。
许冉倒是很快接受,她曾失去一个女儿,机缘巧合之下再收养一个可怜的孩子,也十分正常。
“许树!许树!这个孩子和我姓,她姓许!”
朱宣伊露出一丝笑意:“许夫人收养、抚育这个孩子,付出多少心血?孩子随她姓,理所当然。”
敏感的臣子察觉到一丝别样的兆头。
【许树爱好史书,很有文学造诣,当了史官之后,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写了《紫云记》这一经典著作,让我们看见史书之外更加生动丰富的大胤。】
“好孩子!好孩子!”许冉连连赞道,“名留青史,流芳百世!真不愧是为娘的好孩子!”
有些文人脑筋就转起来了:“许树写《紫云记》流传后世,我难道不能写?我就不信,我还比不过一个女人。”
“哎呀,你轻点,土都扫我身上了!”
却道文人为何跳脚,原来是妻子扫地用了大力。
“我不用力点,怎么能把院子打扫干净呢?脏东西在这儿,碍眼。”
文人语塞,好半会儿吐出一句:“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
妻子将扫帚一扔,冷哼一声:“夫君,如今,舜阳殿下主政,有些话你在家里、在我面前说说就得了,可别出去乱说!”
文人被点醒,面色发青,不说话了。
【好啦,回归我们今天的主题。
之前,青橘说过,宣伊陛下和她的老师陆逢秋一样,外儒内法。
在封建社会,法律大多是规定惩罚的刑事法律,保护人民群众民事权益的法律条文较少,更别说专门编撰相关法典了。
即使是被誉为昭文圣君的宣伊陛下也没有想到着重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
忙碌在田间地头的农民们尚未从这几句话中听出什么不同,他们更在意的是天幕说舜阳殿下也有做的不好的地方。
那可是被誉为昭文圣君的人,也会有不足吗?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圣君只是后人的美誉,朱宣伊只是一个会失败会犯错的凡人。
她一点也不担心、不害怕青橘对她的批评,这样的批评反而能帮助她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错误。
比起没有读过书的农民,已经主政的朱宣伊极为敏感地注意到青橘说的两个词语。
人民群众、民事权益。
人民群众,就是老百姓的意思吧。
那么民事权益呢?
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是什么?
同时,她敏锐地察觉到,后世的仁爱百姓,与大胤朝的仁爱百姓含义不同。
【今年,我们国家《民法典》颁发刚好三周年。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
我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和《民法典》息息相关。
《民法典》的出台让生活中许多具有争议的麻烦事有了明确的解决办法。
比如说,婚内单方举债,离婚后谁来还钱?八周岁的孩子能不能去打酱油?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孤儿被收养后相关权益如何保障?】
《民法典》!
这三个字大大震撼了朱宣伊!
编纂大胤的法典已经被列入她必做事项清单,但是,她此前一直理所当然地认为,法典的主体是刑事法律。
编纂法典的意义在于以更加规范的刑事律法约束人们的行为、惩处违法犯罪,维护大胤内部的和平与稳定。
她从未想过,会有一部法典专门规定和保护人民的民事权益。
《民法典》解决夫妻离婚之后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理解,但还解决八岁孩子打酱油问题?
小孩打酱油能有什么问题啊?
提不动酱油的问题吗?
朱宣伊不理解,她的老师陆逢秋也不理解。
【学习《民法典》,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在法以刑主的古代,古人同样会在律法中规范民事活动,一定程度保护人们的民事权益。
比如大胤朝的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婚姻、契约、继承等民事行为进行规范,并且开始以动产和不动产区分所有权,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随着女帝时代的来临,女子地位提升,同样在律法中得以体现——昭文时期修订的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便明显注重维护较为弱势的妻妾、女儿的合理合法利益。
最近,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从婚姻家庭看昭文法制》一书,由著名法制史教授编写,从婚姻家庭切入,深入简出地讲述了大胤从开国到昭文时代的法制思想演变,是非常简单有趣的科普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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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下!”陆逢秋迫不及待地站出来,“《从婚姻家庭看昭文法制》可助我大胤完善律法,乃必买之物啊!”
朱宣伊安抚激动的老师:“会买的,会买的,老师不要着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