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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待修改 民法典(1/1)

(参考现行《民法典》)

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看不太懂,目光移到右边的目录。

目录同样让人眼前一亮。

先不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等词汇的含义,一眼看去,目录清晰明确、完整详细。

第一,分门别类、条分缕析。

它分为编、章、节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缩进距离不同,让人一眼就能明白,编、章分别包含了什么内容。

第二,重点突出,内涵丰富。

目录是对全书内容的精准提炼,在内容先后安排上可以体现编纂者的侧重和思想。

《民法典》第一章为基本规定,以基本规定引领全书。

基本规定之后为自然人,将人放在最前,和《民法典》、国家的名字相呼应。

这充分体现,这部法典的编纂、这个国家的治理以人民为中心。

不知道通过细看法典,又能发现后世哪一些治国思想?

思想反映现实,从思想中也可以窥见后世朦胧的模样。

朱宣伊满怀期待!

第三,检索定页,简便快捷。

每一个词条后面对应页码,方便读者快速查找所需的法条,有利于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目录里看不懂的词语太多了!

比如这法人、用益物权,就让人一头雾水。

朱宣伊和臣子们不约而同、迫不及待翻阅到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是立法目的,里面提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宪法是民法典的上位法,极有可能是法律中的“基本规定”,所有的法律都不能违反它的规定。

好奇!

以后会卖《宪法》吗?

第二条是调整范围,第三条是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动心骇目、惊魂夺魄的东西来了!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吗?!

无论是朱宣伊还是朝臣们都深受震撼。

后面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都没有这一条平等原则动地惊天!

平等,难道是指丈夫与妻子平等、上司与下属平等、官吏与平民平等、家主与仆人平等、店主与小二平等吗?

《民法典》的确超乎想象。

《民法典》这么厚,一千二百六十条,如若按顺序看下去,不知增添多少疑惑。

朱宣伊想从她能看懂的部分入手研究《民法典》,陆逢秋也是如此想。于是,他们不约而同翻到了第五编——婚姻家庭!

编的结构与《民法典》的结构相似。

第五编的第一章是一般规定,《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四十条,即本编的第一条是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然后是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一言一行几乎不出错的钟灵韵不可置信,惊问出声。

薛泽若、礼部尚书抬头看一眼全神贯注的舜阳殿下,马上翻到婚姻家庭编,紧跟殿下脚步。

平等原则带来的震撼稍稍平息又卷土重来。

再往下看——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自由!包办、买卖婚姻是违法的!

朱宣伊立刻想到一个例子。

如果父皇强行将她嫁给穆钰,那就是包办婚姻,剥夺了她的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多妾是违法的;重男轻女是违法的;三从四德是违法的;剥夺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是违法的;休妻、休夫、和离之后,妻子完全可以带走孩子,如果不带走,不让妻子见孩子是违法的。

朝臣,性别男,越看脸色越白。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他们哪一个不违法?

陆逢秋可能没违法,毕竟他自妻子过世之后并未再娶,小妾都没一个,洁身自好地很。

不不不!

《民法典》如此详细而惊世骇俗,陆逢秋肯定也触犯了某条法规!

好啊,管你是不是大胤第一好命文臣,大家都是违法之人,一个也没逃过!

朱宣伊却是越看越高兴,她心潮澎湃,快速翻阅,看到了熠熠生辉、亮眼炫目的一条——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七个字,惊心夺目、神魂颤动。

《民法典》,你还有多少惊喜是我不知道的!

姐妹和兄弟具有平等的从父亲那里继承遗产的机会,他们继承的利益总值也应当是平等的!

男九女一、男六女四都不是平等!

那么,如果家里有皇位、王位、爵位,女儿也可以名正言顺、理所当然地继承父亲的地位和与之相应的权力。

这就是朱宣伊她想要的!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样的继承权!

多么美好的字眼!

多么令人心驰神往的景象!

多么希望有生之年能够在大胤实现!

可是,朱宣伊还是在巨大的兴奋、欢喜中保持了清醒。

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

这种思想的产生和延续和长久以来在这片土地上,女性难以参与政治、经济甚至文化等活动息息相关。

自古以来,革故鼎新困难重重。

改变这种顽固旧思想,估计比登天还难吧!

想必,后世仍旧存在重男轻女、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因为存在,所以要在法律中强调、规范、改变。

与朱宣伊的热血沸腾不同,大部分朝臣面色凝重、如丧考妣。

朱宣伊懒得理他们。

过了一会儿,朱宣伊发现了几条大胤可以学习、推广的法条。

她决定和臣子们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看这条很不错。”

大胤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得嫁娶。

户部侍郎提出反对意见:“因政局不稳、战争频繁、人口大量死亡,造成土地无人开垦耕种、兵员不足、修筑各工事人员不足,我朝初创即定女子年十三可婚嫁,后天下承平日久、国力得以恢复,改女子年十五得婚嫁。如今殿下欲效仿后世,然我大胤自我国情在此……后世的结婚年龄是不是太晚了一些?”

朱宣伊反问:“诸卿认为女子年满十五即嫁人、生子很好吗?”

大臣们用沉默表示:有什么不好吗?

朱宣伊再问:“户部侍郎有女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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