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1/1)
分封制
西周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分土封侯”制,简称“分封制”。周天子将其子弟、亲戚、功臣等分封到全国各地建立诸侯国,并授予相应的土地和人民,在诸侯国中,同姓国是主体。对于异姓功臣封国,周室也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把它们纳入了“以蕃屏周”的轨道。诸侯对天子有隶属关系,有镇守疆土、捍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的义务。被封的诸侯,在本国内也进行同样的对其属下的分封。国内一部分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他的卿大夫。诸侯所封的人,基本为其同族,也有少数异姓,他们得到采邑,是为“卿大夫”。卿大夫继续分封,受封者称为“士”,有食地,士以下不再分封,直接统治、剥削庶民。这样自上而下层层分封的结果,形成为一座政治宝塔,压在广大劳动人民头上。分封制打破了夏商时期众邦林立的状态,有效地加强了周王室对各诸侯国的经济、文化联系。西周的影响不断扩大,密切了同周边各少数民族的关系,推动了边远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文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