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丧权辱国(1/1)
《辛丑条约》丧权辱国
此后,列强又为“惩凶”和“赔款”问题激烈争吵,直至1901年9月7日,才签订了《辛丑条约》,正约之外还加了19个附件,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赔款白银4.5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盐税为担保,分39年还清,加上年利4厘,总数共达约9.8亿两。还有各省地方赔款共2000多万两;
二、在北京划东交民巷为使馆区,各国在此驻兵,中国人不准在区内居住;
三、北京到大沽的炮台“一律削平”,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12个战略要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
四、惩办义和团和支持它的清朝官员,永远禁止中国人成立或加入反对洋人的组织,违者处死。地方官辖区内若有此类活动,必须立时镇压,否则“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五、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就是如此丧失民族尊严的和约,清政府依然在上面签了字,而且表示说,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完全成为“洋人的走狗”,让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
经过八国联军这场浩劫,至少有3000万以上无辜的中国人家破人亡,而慈禧却依然在西安悠然自得地看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