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词话·手稿本·壹贰伍(1/1)
原文
纳兰容若以自然之眼观物,以自然之笔写情。此由初入中原,未染汉人风气,故能真切如此。同时朱、陈、王顾诸家,便有文胜则史之弊。
译文
纳兰性德以自然的眼光来观察事物,以自然的笔法来抒发感情。这是因为他初入中原,没有沾染汉人的风气,所以才能如此真挚。而与他同时的朱彝尊、陈维崧、王士祯、顾贞观等人,便有浮华之弊。
赏析
《论语·雍也》载孔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
《论语注疏》卷六正义曰:“文胜质则史者,言文多胜于质,则如史官也。”认为史官多文而少质,故谓“文胜质则史”。
史官为礼,有形式而无其义。说“文胜质则史”,是由对史官的认识而来。礼由礼仪和礼义两方面构成。礼的本质是等级制度,这等级又是以物质生活的等差为核心和出发点,是“因其财物而致其义”(《礼记·礼器》)。这物质生活的等差通过继统、祭祀、朝骋、婚配、丧葬、服饰、日常生活器用等表现在人们生活的各方面。有什么样的等级,才能使用什么样的色彩、图案、型制、数量,所以,礼制对衣服、器物、建筑的型制、色彩、数量、配备、花纹及人的仪态等这些外在形式有严格规定,以保证和礼义对称,任何改变都会导致失其义。《论语·子罕》载孔子说:“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按礼,臣子朝见君主,应在堂下和堂上磕两次头,少了在堂下磕头这一过程,就不合礼。
礼义既为礼仪的本质,因而,当礼仪已不再表现其本质时,礼仪便只有形式而失去意义。春秋礼崩乐坏,虽许多礼的形式还保留着,但其原有君臣父子的伦理道德内涵却已不复存在。如按礼,周天子每年要在最后一个月行告朔之礼,颁命于诸侯。鲁国从文公已不参加告朔,仅以羊告于祖庙,无告朔之实,徒有其仪。季氏祭祀泰山、鲁国用禘祭等,因打破了原有的等级制度,原有仪式对应的礼义便也随之失去,都是礼仪依然举行而礼义已亡。春秋时史以礼官身份主持礼,大都按原有礼的仪式进行,要在仪式上陈礼数,但因礼仪已不再表现原有的“义”,有其仪而无其义,于是有了社会对史官言而不诚、行而无实的印象,如《礼记·效特牲》说:“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但“礼之所尊,尊其义也”,义已既失,为礼就徒有形式。尽管这责任不都在史官,但他们的身份为“史”,人们也就将他们这种“陈其数”而“失其义”的行为谓之为“史”了。
孔子说“文胜质”之为“史”,实由史上的典礼“陈其数”而“失其义”而来。春秋时,作为社会规范的伦理道德与礼仪,被赋予了人格本质与外现的关系属性:礼之“义”即伦理道德被视为“质”;礼之仪、即礼义的行为表现在文饰意义层面被视作“文”。《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曰:“君子在位可畏,施舍可爱,进退可度,周旋可则,容止可观,作事可法,德行可象,声气可乐,动作有文,言语有章,以临其下,谓之有威仪也。”“动作有文”,即以外在的符合礼之义的施舍、进退、周旋、容止、做事、德行、声气、言语为内涵。《论语·卫灵公》载孔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所谓义,即内在的伦理道德,“礼以行之”即与“质”相对应的“文”。《论语·宪问》载孔子曰:“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智、不欲、勇为“质”,“文之以礼乐”即以符合礼的行为将道德之“质”表现出来。《韩非子·解老》亦谓:“事有礼而礼有文;礼者,义之文也。”礼既为外在的“文”,故人既有仁义道德,又在施舍、进退、周旋、容止、做事、德行、声气、言语诸方面合于礼仪,便是“文质彬彬”;如果心中有仁义道德,行为不合礼仪规范,便是“质胜文”;如果心无仁义道德,仅行为符合礼仪规范,便被认为“文胜质”。“文胜质”和史家为礼“陈其数”而“失其义”一样,都是行而无实,故也被视之如“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