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边区的管理体制(1/1)
完善边区的管理体制
1939年1月12日,陕北延安的天空湛蓝湛蓝的,几朵像轻纱一样的白云,镶嵌在广阔的蓝天里,就如同几朵白花点缀在一块巨大的蓝布上。皑皑白雪覆盖在广阔的陕北,平日里陕北延安的那些黄色、灰色都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片银装素裹的世界,这让延安变得格外素雅、美丽。此时,在延安的一个窑洞里,毛泽东、张闻天等人正坐在一个桌子旁,讨论讨论建立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问题。
静静地听完大家的发言后,毛泽东说:“六中全会后边区工作要有一个推动,要从边区议会做起,使边区能应付困难环境,造成对外有好的影响,因此边区议会要开。国民党攻击我们立异,我们为实行民主制度必须立异,否则不能表示我们的进步。议会名称仍用参议会好。边区问题解决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是边区事情由我们办;二是保证民主制度。”
毛泽东发言中提到的“边区参议会”是怎么回事呢?这和中国共产党一贯提倡民主的政策有关。
早在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即在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制订了第一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毛泽东任主席。
来到陕甘宁后,1936年9月,党中央作出《关于抗日救国运动的新形势与民主共和国的决议》,表示赞成民主共和国运动。
1937年2月,党中央在《致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作出了保证:苏维埃政府改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施普遍的、彻底的民主制度。
5月3日,毛泽东在延安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作了题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的报告。报告第二部分,毛泽东提出了实现“民主”的两项具体目标。
为了兑现民主承诺,5月12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通过了《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纲要》初步确立抗日民主政治体制,《选举条例》确立了民主的具体实施方法。
抗战时期的延安
7月,根据这两个文件,党中央首次将工农民主选举改为“一般民主选举”,开始了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的民主选举运动。截止至10月,陕甘宁边区完成了乡、区、县的选举,召开了县、区、乡各级议会,选举产生县、区、乡各级政府。
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参会人员合影
1938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参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省参议会组织条例》等文件发布训令,决定改陕甘宁边区议会为“陕甘宁边区参议会”。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的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直接性,具体表现在乡代表、区议员、县议员、特区议员,都是选民直接选出。直接选举能减少中间环节过多,不能充分表达民意的缺陷,确保选民选举的实现。另一个特点是方式更加进步。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即选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填写选票、投票,而不署名。它能够使选民能够完全自由地表达个人的意愿,也是民主得以充分实现的途径。参议会的选举还有一个特点,即选举权更具有普遍性。由于贯彻了选举普遍性原则,选民参选率大大提高。这样,就使得各地建立的抗日民主政权具有广泛群众性和代表性,有效地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极大地调动了各阶级抗日积极性。通过选取,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员也产生了。
1939年1月17日,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在延安隆重召开。党中央领导人毛泽东、王明、张闻天、陈云、王稼祥等出席开幕式。在开幕会上,毛泽东指出:“边区的进步,主要的表现在民主,而这民主又是苏维埃在现阶段的发展物,现在各阶级,工农商学兵各界都可参加参议会。大事一定有人反对的,坏事有人反对,好事也有人反对的,那么怎样断定事之好坏呢?看问题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标准,这标准就是:凡是日本帝国主义、汉奸所反对的,那一定是好事。因之,我们要努力的干。”
第一届参议会于2月4日闭幕。会议选举出高岗为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议长,张邦英为副议长。选举林伯渠为边区政府主席,高自力为副主席。
除了建立完善民主政治体制外,陕甘宁边区重视边区的法制建设。
早在1937年,边区政府就成立了“法令起草委员会”,专门进行各种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工作。1938年8月,边区政府正式成立了由高岗为主任,雷经天为副主任的地方法规起草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边区法规的修订工作。1939年,边区又组建法令审查委员会。
据统计,在边区存在的10多年间,共制订和颁发了64个类别、数量达千件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条例的制订和实施,使边区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有效地保障了边区新民主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调解了各阶层之间的关系,维护了工农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反对敌特和保护边区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此外,陕甘宁边区还创制和建立了适合新民主主义发展需要、与一切剥削阶级司法制度根本不同的司法制度。
1937年7月,成立了边区最高司法机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谢觉哉任院长。随后,又在各分区专员公署所在地设立高等法院分庭,作为高等法院派出机关,各县设立司法科,后改为法院,在军队系统设立军法机关。司法机关隶属政府领导,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1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边区司法机关坚持实事求是的法制精神、依靠群众的法制路线、保障民主的法制原则、依据政策的法制方针,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受到边区人民的衷心拥护,极大地维护和提高了党和边区政府的威望。边区法制建设取得重要成就,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不仅为其他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也为新中国建立后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除了法制建设之外,陕甘宁边区还特别注重建立人权保障制度。
陕甘宁边区建立后,制订了许多法律和条例,其中最多的是体现保障人民民主政治权利。
1941年11月17日,边区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对过去反对苏区逃亡在外,后又自愿回到家乡,遵守边区法律,积极抗日的地主、富农和资本家,也既往不咎,保障其人权。
为了普及人权知识,边区政府还编写了《人权条例通俗读本》,下发到县、区、乡政府与群众作为教育材料,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宣传学习。在具体实施中,边区政府言行一致,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人权。
不可否认,在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实行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它确实为形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各阶级大团结,实现解放区的抗战总动员,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乃至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