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乡村社会经济变迁(1/1)
因为黑死病、战争等因素的作用,晚期中世纪英国人口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社会与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庄园制度开始解体,农奴制度走向衰落。农业生产乃至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14世纪中后期开始,英国各类庄园自营地出租成为经济史上极其突出的一个现象。从整个英格兰来看,几乎所有为学者们的研究视野所观察的地产与庄园,或先或后或大或小,都发生过庄园自营地出租的情况。自营地出租的原因,自然要从其经营的成败中去找寻。14世纪初期的气候变迁所导致的歉收,1348年的黑死病所导致的人口锐减,土地荒芜,以及农奴的逃亡与反抗,这些都是当时各个自营地所要共同面对的社会经济环境。从经济本身考虑,则市场整体情形不利于自营地的经营,即各种物价尤其是谷物价格下降,而劳动力工资则飞快上升。14世纪中期开始,农业工人工资迅速上涨,以至于国家要颁布法令来禁止。1349年和1350年的劳工法令规定了农业工人(还有其他工人)的最高工资标准,违背此法令的雇主将受到惩罚。与此同时,物价则呈现下降的趋势。
总体价格指数来看,设定1450/1-1459/60=100,则1350-1360年为125,1360-1370年为145,1370-1380年为118,1380-1390年为93,1390-1400年为97,1400-1410年为115,1410-1420年为107,1420-1430年为99,1430年-1440年为130,1440-1450年为88,1460-1470年为99,1470-1480年为102,1480-1490年为122,1490-1500年为96.可以说,谷物价格从未恢复到14世纪初期的水平。这是造成自营地放弃直接经营的主要原因,也是租地农场经营者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家畜及畜产品的价格相对稳定中有所上扬,但此时的许多自营地牧场及家畜饲养仍然在领主手中。与农产品价格下降相对的是,雇佣劳动工资却在上涨。以农业雇工中的脱粒及扬谷为例,若1330/1-1346/7的工资指数为100,则1350-1351年为148,1360-1361年为113,1370-1371年为121,1380-1381年为177,1390-1391年为136,1400-1401年为149,1410-1411年为142,1420-1421年为157,1430-1431年为148,1440-1441年为150,1450-1451年为212,1460-1461年为203,1470-1471年为203.
对此困境,领主自然要寻求解决的方法。谷物价格下降,使一些自营地试图缩减谷物种植而增加养羊来代替,但对于大多数自营地而言,这不太现实,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此外,在一些地方,领主试图强制农民附着于土地之上,从而出现了“领主的反动”或者“封建反动”。这样的情形,也被称为“新农奴制”。然而,领主的反动或者新农奴制并不成功。最终,出租逐渐成为一种为各类自营地所采取的流行方式。
自营地出租的时间表,各地自然不同。事实上,14世纪中后期开始的庄园自营地出租并非什么新鲜事物。早在12世纪,英国就有出租庄园的现象,且相当普遍。即使是13世纪自营地经营繁荣的时期,英国也不断有出租的现象发生。但是,14世纪的自营地出租远比12世纪的更加引人注目;而且,它所产生的影响也更为深远。其中行动较早者,在13世纪末、14世纪初就已经开始。当然也有行动迟缓者,则可能维持其直接经营到16世纪。但学者们多认为,到15世纪后期,英国各类地产中的自营地已经大多出租,甚至最为保守的教会地产也是如此。
14世纪后期开始,自营地出租相当普遍。让领主加快出租步伐的,仍然是经济因素。在14世纪后20年,谷物价格下降更加明显。或许是领主们已经放弃了以后还要收回以直接经营的希望,此时的出租多以分割的方式进行,即自营地以小块土地出租给小承租者。在温切斯特主教地产上,承租土地绝大多数都是“庄头和农奴”这样的农民。农民承租者占主导的情形,一直到16世纪才有所改变。不过,有时候领主没有跟承租者一个个打交道,而是将土地以集体的名义租给某一村社或者群体,再由后者去分配。1368年6月11日,兰开斯特公爵冈特的约翰的总管和其他人一起做出了出租庄园自营地的决定,包括耕地、草地和牧场共1000英亩和半鲁德(rood),还包括所有渔业。这些都整体性地租给庄园的不自由佃户,而那些奴役佃户每年要支付162英镑4先令6便士。这些佃户以自己及其继承人的效忠和租金来承租该自营地,然后在他们中间分配。由于采取分割出租方式,普通农民也能够获得承租的机会。
降低土地租金和延长土地的租期是吸引佃户的常用手段。诺福克郡冯塞特庄园自营地出租自14世纪后期开始:出租租金在逐渐下降。每英亩土地租金的情形如下:1376-1378年,10便士;1401-1410年,9便士;1422-1430年,7便士;1431-1440年,8便士;1441-1450年,7便士;1451-1460年,6便士;1461-1470年,7便士;1471-1480年,6便士;1481-1490年,8便士;1491-1500,7便士。在土地租金下降的同时,冯塞特庄园的自营地出租的租期却在逐渐延长,以至于发展出了一种永久租期(fee-farms)模式(见下表)。
土地租期长度变化及所占比例(%)
冯塞特庄园的情况不只是个案,而是此时英国各地普遍现象,有些地方的租期甚至达到5000年的夸张程度。出租年限的变化,从领主方面来看,是其面对当时地多而人少的比例关系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宁可长期出租以保持土地不被闲置。而从承租者来看,则是其争取最大利益的一种体现,因为长期承租不仅租金固定,不会因地租市场波动而波动,而且长期承租所带来的土地性质以及承租者身份的变化也是其所期待的。
英国农奴制形成于12世纪末,13世纪是其鼎盛期,而14、15世纪就走向衰落。一如其兴起,英国农奴制度的衰落问题仍然有诸多难明了之处。首先,英国农奴制度消亡的具体或者精确的时间,并不能够确定。许多学者认为,14世纪英国农奴制度已经走向衰落,16世纪已经消亡或者死亡,但17、18世纪仍然可以看到农奴制的残余。希尔顿曾经认为,“那些农奴制度维持得最长的地方,通常是建立最早和建立最牢固的地方。”但诺福克郡的情形并不支持希尔顿的观点。因此,不能夸大农奴解放的程度与范围。由于庄园之存在时间长,故与之伴随的农奴制度一直存在。
农奴制度衰落肇始于作为农奴制核心的劳役的废除。早在13世纪英国各地就已经流行将劳役折算。1389年9月29日至1390年9月28日的克劳雷村庄头账本中习惯劳役工作完成情况的记录特别详尽,可以看出某些重要的变化。
应履行劳役,已完成与未完成的劳役表
说明:秋天,从8月1日到9月28日,共计8周又2天(减去节日);冬天,从9月29日到1月31日。共计43周又6天(减去3个宗教周)。
在1242个已经完成的工作中,庄头的、铁匠的、3个羊倌和3个犁田人总共完成836个劳役,另外406个则为临时的折算。假如我们将已经完成的劳役加上那些实际以货币付清的工作,则发现在总共应履行3398个工作中,领主实际上只收到2246个工作。就是说,此时真正直接履行劳役的农民已经少于以货币或者其他方式折算的农民了。在拉姆塞的霍利威尔(Holywell)庄园,从13世纪中期开始到1370年间,习惯土地被分为两类:服劳役的份地和纳货币的份地(holdings ad opus and ad sum),前者的佃户要到自营地上服劳役,后者则可以将其劳役的全部或者部分折算为货币。在1370-1371年,该庄园的总劳役为3179工,其中有16%的劳役被折算。1391-1392年,在总共2977工中,有965工被售卖,占比例为32%。1399-1340年,占比例为30%;1400-1401,占比例为32%。1401-1402年,比例为39%;1403-1404,比例为42%;1404-1405年,比例为42%。而在1362-1363年则只有1%被折算。到15世纪头10年,拉姆塞地产上,有些庄园的自营地已经放弃耕种,改为出租,有些则继续保留。总之,到晚期中世纪劳役制在各地都已减轻甚至消失,或者只存其名而未有其实。
劳役的废除不是农奴解放的全部,农奴解放另一重要方面是自由权利的获得。希尔顿说:“自由身份与自由领有的核心不是劳役形式地租的终止。在农民社会中,基本的自由是农民的权利。”维兰佃户在晚期中世纪获得了一定的自由权利,如自由迁徙权、自由婚嫁权、自由继承权等。埃塞克斯郡的农民只有少数能在其乡村共同体中度过一生,大多数人在十几岁到二十几岁时喜欢迁移。在1320年代——1330年代,埃塞克斯乡村人口更新率(turn-over)几乎等同于300年以后的英国该郡。这种自由迁徙是农奴自由权利的一大进步。如在1380年代,伦敦布商巴黎的西蒙(Simon of Paris)就是迁入伦敦市成为自由市民并且致富的维兰。西蒙回到其出生地时因不愿担任庄头(reeve)而被拘禁。地租和各种税费负担的下降显示出农民在土地的保有、土地的继承和转让等方面已有了相当的权利,有些地方的佃户甚至自己选择管事和地租收取人。农奴的自由权利还表现在司法上。农民诉讼其领主,拒绝出席法庭和拒绝担任陪审员的事情并不少见。并且一些担任陪审员的农民还在某些案例的审判上拒绝与领主合作,有的甚至公然对抗。15世纪中期,亨伯雷(Henbury)陪审团对于领主管事所发出的命令两次都不予理睬。在自由嫁娶、自由担任圣职、自由转让土地等方面,英国维兰农民也获得了一定的权利。这些自由权利的获得,是依附农民挣脱各种政治依附的开始。
关于英国农奴制度消亡的原因,现有的解释多从经济角度来展开。例如,农奴制度的衰落往往被置于1348年黑死病之后。潜在的论证就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尤其是人口的剧减(如新马尔萨斯论者所主张的)导致农奴制度解体。农奴的存在是为了领主庄园自营地的经营,为生产劳动提供劳动力。一旦经营有利,领主就会加强对农奴的控制,以保障土地上劳动力的供给;反之,则放弃经营,也就放松了对农奴的控制。在12世纪的大陆及英国等地,因为经营不利,领主将庄园承包出去,虽然庄园的性质没有根本的改变,但对农奴的控制不是很严。13世纪是所谓的耕作经营盛期,于是许多领主尤其是大领主又开始恢复自己经营庄园,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迫使他们以强制的方式将农奴固着于土地之上,于是出现了所谓的领主的反动。而14世纪中叶的黑死病造成了社会经济的大萧条,人口剧减,领主又不能进行自己经营了。于是庄园又被出租,农奴也就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农奴制也在14、15世纪开始走向衰落。然而,如果法律身份真不那么重要,则如布拉克顿这样的法学家进行的法理乃至法律实践上的努力,意义又何在?此外,对经济要素的鼓吹隐含了一个推论:奴役是可以忍受的,只要经济条件可以接受。更进一步的推论则是:自由在中世纪并不令人向往。
果真如此吗?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进行的研究提出了反证。中世纪英国大大小小的农民反抗,证明农奴并没有默默忍受其奴役状态。从小规模的聚众反抗与破坏到大规模的起义,农民的反抗从日常走向了非常。例如,在威尔特郡的格拉斯通修道院的白德伯里(Badbury of the Abbey of Gstonbury)庄园,1348年一群维兰佃户试图冲进庄园法庭以证明他们的庄园是古老自营地地位。尽管他们失败了,但1377年他们又进行了一次尝试。另外,来自理查二世五年(即1381年)6月20日的伊莱岛(Isle of Ely)的诉讼(Pleas)中说,亚当·克莱密(Adam Clym me)及其他叛乱分子,闯入了托马斯·索姆奴尔(Thomas Somenour)的私人领地,掠走档卷和绿蜡,加以焚毁。他们携带武器闲逛,还发布命令,任何人无论其身份是自由人还是农奴,都毋需再服从领主的指令去服劳役或者其他惯例义务。后来,亚当被陪审团判有罪。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农民的反抗中经常出现焚烧庄园记录的情形。在此,农民对于庄园文字记录以及其背后的庄园法庭的态度值得我们关注。在我们已有的印象中,似乎是那些拥有了庄园法庭档卷副本的农民如何珍惜其文书。换言之,他们十分看重法庭档卷的权威性。但同时,在权威的背后可能意味着强势带来的压迫,故憎恨往往就在权威威严的外表背后隐藏。1381年的瓦特·泰勒起义缘于政府征收人头税。起义者所提出的一些主张是不成体系的,或者说没有特别的政治自觉。不过,其中的经济条款还是反映了此时农民的处境:“他们要求将来没有任何人处于农奴制之下,没有任何人向任何领主行任何方式的臣服礼或向他服役,每人为他的土地只付每英亩4便士的地租。他们还要求,除掉出于自己的善良愿望,并且依照正规的契约规定外,任何人将不再服役于任何人。”从中不难看出,他们对农奴制和维兰制度的痛恨和对自由的向往,也可以看出他们期望得到法律保护的愿望是多么强烈。
无论是作为个体的逃亡,还是以村社共同体为单位的集体对抗,甚至是跨地域的大规模起义,都在叙说着农民对奴役的态度,也就是对自由的态度。中世纪英国农民或许没有作为一个阶级的完全意识,也或许其内部的冲突比之于跟领主的斗争更为经常与繁多,甚至于在一定程度上农民之间的争端还要寻求领主的解决,但是,农民对于自由和奴役的态度,并不是完全可以忽视的。从这一意义来说,农奴制度的衰落与消亡乃是农奴斗争的结果。
庄园与农奴制度的衰落,意味着领主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这种削弱可能是全方位的。在土地的租赁、继承等方面,领主不再是强势的支配者。例如,瓦威克的托马斯伯爵在赫特福德郡有一个弗莱姆斯特德(Fmstead)庄园曾经租给一个市民,年租为40马克。1374年,其人退租。伯爵的委员会寻求替代者,一个名叫托马斯·佩恩(Thomas Payn)的伯爵佃户同意以一定年限承租,但有一个条件,头两年免除他6英镑,这样他才支付每年40马克(合26英镑13先令4便士)的租金。这是一个农奴作为平等的一方与领主的委员们(cillors)谈判的例子。领主提倡长子继承或幼子继承的一子继承制,但如瑟斯克所言,长子继承制在农民中间从来就不流行,只有土地贵族和那些想上升到这一行列中的人才实行之。在幼子继承土地时,那些年长的儿子事实上已从父亲手中获得了一部分土地。农民中间分割继承的逐渐发展和加强,也就是农民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在加强。按1540年的《遗嘱条例》(Statue of Wills),所有自由土地(socagel and),包括公簿地,都能自由按遗嘱来处置。事实上,在此法令颁布前一个世纪即已有遗嘱自由处理土地的情形,法令的颁行只是确证了这早已存在的事实。
当然,领主权力的削弱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地退出。事实上,在庄园解体之后,许多地方的领主仍然保留着庄园法庭,以行使其权力。15世纪末南牛顿(South on)的公簿租地农仍要给领主运输建造房屋的木材。在牛津的库克斯汉姆(Cuxham),领主仍有权从公簿租地农手中获得秋收时所需要的28个献工。
农民的身份地位发生了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依附性的维兰逐渐演变为契约性的公簿租地农(copyholder)。约当14世纪早期,维兰习惯佃户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变化,即一些佃户在承租土地的时候能够获得庄园法庭档卷的副本作为凭证,他们也因此被称为“依庄园法庭档卷副本而租地的佃户”。习惯佃户承租土地的义务和条件等内容不仅被记录在法庭档卷中,而且给佃户一份档卷副本作为承租土地的凭证。副本上记录了租地要承担的各种义务及租地的相关条件,如进入费、地租、租地的年限、劳役等。它是档卷副本,也是农民租地的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可以以此作为维护其权利的依据。从法律意义上看,公簿租地农自维兰演变而来,其核心在于公簿租地保有权(copyhold tenure)自维兰土地保有权发展而来。二者前后相继,正体现了英国农民土地保有权发展的轨迹。在维兰制度下,农民承租土地是依据其身份,而在公簿租地农那里,承租土地是以具有契约性质的公簿。对于农民来说,在庄园法庭上取得一件文书记录,就意味该土地不仅有成文公簿作为凭证,而且为习惯法所确认,也就有了契约的性质。例如,在约克郡的默斯雷(Methley)庄园,1364年10月29日的档卷记载着这样的情形。罗伯特·马切尔以违约诉讼控告约翰·埃蒙森及其妻子希赛莉。罗伯特说,他将1牛冈(Oxgang)土地转让给约翰夫妻二人,条件是在合约期间后者不能再次出租或者转让土地,但约翰二人将土地转租和转让给了不同的佃户。这违反了双方的协议,也直接造成罗伯特的损失达40便士,故提起诉讼。约翰二人到庭,申辩说自己只是获得了土地,但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他们还请求法庭呈现档卷记录,一天后拿出副本(),于是法庭给予约翰夫妻一天的时间来展示其档卷副本( rotulorum)。在此类诉讼中,法庭以及被告都确信副本的作用与功效。
公簿租地农最为典型的表达是“凭借法庭档卷副本”而租地;不过,在这一短语背后经常附加有“遵从领主意愿依庄园习惯”的表述。与维兰租地比较,公簿租地的表达方式并无不同。领主的意愿和庄园习惯是二者共同强调的内涵。在此,人们不得不回到了梅特兰曾经极感迷惑的问题:领主的意愿到底有多少受到庄园习惯的调适或者控制?换言之,公簿租地农的租约已经完全摆脱了领主的控制,只是依据习惯吗?在法庭记录中以“依庄园习惯”租地的情形可能更为普遍。例如,在约克郡的布拉德福德庄园,1349年12月召开了一次法庭会议。在总共17起涉及土地承租的法庭档卷记录中,就有10起承租土地都是“依据庄园习惯”进行的,且都附有一定的义务;只有1起是遵从领主意愿而承租,同样伴随有一定的义务。另外,我们已经提到的那些古老自营地上的佃户就经常自称是“依据庄园习惯”,而非“依据领主意愿”而租地。那么,这是否说明,转变的关键在于摆脱了维兰制下的领主意愿而走向了庄园习惯呢?而根据郝威尔的研究,在莱斯特郡的凯伯沃斯庄园,14世纪中期之后最突出的变化就是从“以奴役形式”(in bondagio)租地向“遵从领主意愿”(ad voluntatem domini)租地的转变。表现在庄园法庭的记录中,就是“以奴役形式”租地的案件逐渐减少甚至消失,而与之相对的则是“遵从领主意愿”承租土地的情形在快速增加。一者减少,一者增加,此消彼长,作者认为,这种转变就是从维兰租地向公簿租地的转变。这是否又说明,转变的关键从“以农奴形式”的习惯租地走向“遵从领主意愿”而租地呢?此外,我们还能够看到一些更具有地方特色的表达。在普斯等人所选编的庄园法庭档卷中,我们读到不少诸如“遵从领主意愿凭借树枝“(per virgam ad voluntatem dominorum),”遵从领主意愿依据劳役和习惯凭借树枝”(per virgam ad vountatem domini per servica et suetudines)之类的表达。1347年,剑桥郡的维奇翰(Witcham Rectory)庄园,某佃户承租土地的情形如此表达:“遵从领主意愿承租土地给自己及其后代,依据庄园习惯履行惯例行为和劳役。”(tenedas sibiet sue sequele ad voluntatem domini fado suetudi servicia sedum suetudinem manerii.)在该庄园这样的表达不只一次出现。这里,将领主意愿与庄园习惯的功能分开了:遵从领主意愿来承租土地,依据庄园习惯来履行劳役等义务。这些难道只是文字记录上的变化?或者说用语上的变化难道没有反映某些历史实际?
总之,从庄园法庭记录或者说庄园法庭的实践来看,关于领主意愿和庄园习惯,公簿租地与维兰租地的表达并无绝对的不同,只有地方的差异。那么从维兰租地走向公簿租地,转变的核心到底在哪里?有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转变的关键是领主的意愿。利特尔顿认为,在行使其意愿之时,领主不能破坏庄园的合理习惯法。显然,利氏解释的中心还是在于领主意愿,即意愿在习惯之先。不过,领主对于庄园习惯也应该尊重。布莱克斯通在其著作中就将公簿租地直接表述为依据领主意愿而承租的地产。此类学者们也承认,领主的意愿并不能摆脱庄园习惯的制约,只不过程度有所不同。另一些学者则强调转变的关键在于庄园习惯。不过,这一习惯融合了领主意愿,成为新习惯。例如,密尔松这样说:“这种习惯是为了使领主接纳那位继承人,该继承人的被接纳要在法院的案卷上注册,这是他的权利。注册文件即权利文书。这是我们在考察自由保有土地的可继承性时应当记住的关键之点。对领主法庭而言,至于这种接纳是一种对现存权利的宣示,还是领主所作的一种新的授予,这很久以来一直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问题。但在现在的情况下,其意义就很大了。对王室法庭而言,其既不是宣示,也不是创新任何权利:土地租佃人是根据领主的意愿占有土地的。”法律史家普拉克内特认为,尽管人们总在讨论所谓的不可记忆的习惯之类的话语,但事实上,“中世纪的习惯能够被制造、被改变、被购买和被出售,它发展迅速,因为它为人所推动,表达他们的法律思想,规范他们的民事、商业及家庭生活。”因此,他发明了一个词语:新习惯(new )。在庄园中,当环境发生改变时,那些曾经影响了农民生活的习惯受到了攻击。改变先是让部分农奴脱离奴役地位,发生改变的可能部分是庄园的习惯,部分是习惯的普通法,新的习惯也就生长而成。
从历史演变的过程来看,公簿租地农身份地位的转变,关键在于公簿持有地得到了王室普通法的认可与保护。公簿持有地的诉讼,不再限于领主的庄园法庭,而是可以到王室的衡平法法庭甚至普通法法庭。在这个意义上,公簿持有地就与自由保有地性质相同了。普通法法庭对公簿租地农案件的受理,标志着普通法保护公簿租地农,将习惯法纳入普通法体系之中。1467年,大法官丹比(Danby,C.J.)说:“假如领主驱逐其公簿租地佃户,他所作所为就错了。因为,其佃户是依据庄园习惯法占有土地给自己及其后嗣的继承人,一如在普通法下拥有土地的任何人。"1481年,当某辩护人辩论说假如领主驱逐佃户而佃户没有得到救济,因为他是依据领主意愿而承租土地。对此,大法官布莱恩(Brian,C.J.)说:“这从来不是我的观点,而且我也确信将来也绝不会。因为,在英格兰被驱逐的每个公簿租地农,我理解只要他总是支付其习惯和劳役,则领主驱逐他,他就可以以非法侵入土地对领主提起诉讼。”
公簿租地农在土地持有权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也反映了土地的自由持有正成为英国农民发展的方向。马克思对这一发展是持肯定态度的,他甚至提到农民所有权的存在:“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英国学者罗伯特·阿伦甚至认为:“公簿租地农和竞争租地者法律权利的获得,反映了英国土地所有权的巨大的民主化。”事实上,无论以公簿租地农(copyholder),还是自由农(freeholder)和契约租地农(leaseholder),他们在所获得的权利,都证明个体农民在土地持有权上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