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伊丽莎白时代(1/1)
1558年11月17日,即玛丽去世的当日,25岁的伊丽莎白公主登上都铎王位,史称伊丽莎白一世。面对她姐姐留下的内外困局,伊丽莎白殚精竭虑,试图恢复她父亲创造的辉煌。为了消除内乱的引火线,她颁布了一系列宗教法令和文件,史称“伊丽莎白宗教决定”(Settlement of Elizabeth)。她借助于宗教决定,试图实现国内的政治和解,进而走上民族国家强盛之路。但是,这条和解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尤其在她继位之初,不得不同时应付来自新教和天主教的压力。一方面,天主教已被多数英国人所抛弃,玛丽的失败表明英国人投下了民族主义的一票,而曾经受玛丽迫害的新教徒正渴望得到公正的对待。但另一方面,英国的外部环境又十分险恶,它仍然处于与西班牙结盟、与法国交战的状态,如果贸然转变立场,就可能同时面对法国和西班牙两个强敌。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就认为,伊丽莎白只有像玛丽一样依靠他,才能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可见,内外两方面的压力正考验着这位年轻女王的政治智慧,也决定了宗教问题的解决不能太冒进、太激进。
伊丽莎白宗教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国家法令《至尊法》和《信仰划一法》,还有两个宗教文件《第三公祷书》(Book of on Prayer)和《三十九信条》(Thirty-icles),其中《至尊法》废除了玛丽用以镇压新教徒的《异端法》,恢复了亨利八世的《十信条法》(Act of Ten Articles)、《绝对限制首年俸法》、《上诉法》;同时宣布,由亨利八世制定的、后来得到爱德华六世承认的《至尊法》依然有效,只是把其中英王的“英国国教会至尊领袖”称号改为“英国国教会至尊管理者”(Supreme Governor of the Church of Engnd)。它还规定,一切担任教职和公职的人均须以自己的良心宣誓:“女王陛下乃本国唯一最高长官……不论在宗教及教会事务方面,或者世俗事务方面,莫不如此;在本王国境内,任何外国君主、个人、主教、国家或统治者,在教会或者宗教方面均不得享有,也不应享有任何管理权、统治权、领导权或权威”。由此,教会的司法裁判权复归于英王,英王将监督英国国教会,并更正宗教的异端、陋习及过失。凡拒绝向英王宣誓效忠者,将失去薪俸和职务;坚持教皇权威者,将被剥夺财产;如不改变立场,将按蔑视王权罪严惩;若最终仍不改变立场,将以叛逆罪处以极刑。这样,伊丽莎白通过立法的形式,再次确认了英国的民族国家性质和都铎王权的至尊地位。根据《信仰划一法》,全国教堂都应以《第三公祷书》的规定作为唯一的祈祷仪式,任何违反规定、或怂恿他人这样做、或蓄意损坏《第三公祷书》者,将被剥夺教职或公职;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终身监禁。
《至尊法》和《信仰划一法》的颁布,对伊丽莎白渡过难关、阻止英国分裂、巩固英吉利民族国家的地位都非常重要,但两个法案的通过却相当困难。《至尊法》议案在通过下院后立即被上院否决,主教们向宗教会议提出抗议,以捍卫传统的教皇权威。经历了玛丽时期宗教动荡的主教们,甚至考虑将伊丽莎白革出教门。伊丽莎白则对上院采取了两手政策,一方面将最顽固的温切斯特主教约翰·怀特(John White)和林肯主教托马斯·沃森(Thomas Watson)送进伦敦塔,削弱了反对派在上院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对议案的内容作适当修改,充分考虑主教们的意见。在制定《信仰划一法》时,也有两点与诺森伯兰时期的《第二公祷书》不同之处:一是吸收了《第一公祷书》中亨利关于教堂装饰与布道礼仪的规定,即教士在主持礼拜时,要站在天主教仪式传统的位置上,这被激进改革家认为是天主教的性质;二是对圣餐礼的用词作了折中处理,将瑞士新教改革家乌利希·慈温利(Ulrich Zwingli)的纪念说(memorial)与天主教的“变体论”予以结合。对这种带有妥协色彩的做法,激进改革派表示强烈不满,而传统力量却予以支持,修改后的议案最终以三票微弱多数在上院获得通过。
由伊丽莎白宗教决定确定下来的教义与礼拜规程,主要体现在1559年的《第三公祷书》和《三十九信条》中。安立甘宗虽然属新教,但在制度上却保留了天主教的主教制,并由《至尊法》予以明确。在礼仪方面,《信仰划一法》保留了大量的天主教残余,也采用了部分新教礼仪。《三十九信条》确立了英国国教的教义,它依据的是宗教会议的权威,而不是国家立法;在政治层面上,都铎王朝重视的是主教制度,所以对礼仪和教义方面它采取了支持甚至放任的态度。正因为如此,安立甘宗表现出相当的保守性,在许多方面有强烈的天主教色彩。安立甘宗的国教地位是主教制度国家化的体现,英国国教的大一统不是宗教本身的专制,而是主教制度掩盖的王权专制。伊丽莎白宗教决定再一次体现了亨利八世以来英国宗教改革中凸显的“政治优先”原则:
第一,国家控制宗教,确定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伊丽莎白宗教决定重新树立了都铎君主的至尊地位,并和亨利八世时期一样采取至尊宣誓制度和叛逆立法等强硬措施,以确保女王的至尊地位。这些举措不仅树立了现代民族国家的主权,而且强行树立了现代英吉利人的国家公民身份。在16世纪动荡的国际竞争中,英国的安全寄托于君主的安全和国内宗教形势的稳定,伊丽莎白宗教决定正是从这两个方面保障了英国安全,从而为英吉利民族国家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
第二,国家包容宗教,容忍多元信仰。伊丽莎白宗教决定的实施,安立甘宗的国教地位得到了确立,但同时也意味着对其他宗教派别的包容。从此以后,多种教派只要不触及国家利益与民族认同的问题,通常不会受到追究;相反,它们可以非正式地获得政府的宽容。“确实,由于伊丽莎白的折中方案,今天英国的教会开明到包括像‘高教会派’(High Chur)和‘低教会派’(Low Chur)这样各种各样的成分,其中前者与罗马的天主教不同之处仅仅是抵制教皇的最高权威,后者则在新教习惯上和大多数其他近代新教派别成员一样彻底。”著名基督教史学家查德威克教授明确评论道:“伊丽莎白女王和她的幕僚们的目的是达成某种妥协,在那些可能分裂国家的宗教派别之间寻求一条中间道路:‘明亮的折中’——就像大主教马修·帕克所说,适度的修正是明智的;或是‘晦暗的折中’——瑞士的一些改革宗信徒宁愿这样称呼它,就是‘杂乱的混合主义’。”宗教折中不仅换来统一宗教的法律地位,还赢得天主教徒的有限忠诚,这些对都铎政治都有好处。关于这一点,如果放在欧洲当时的大环境下来审视,就看得非常清楚了。16世纪的欧洲,由于空前惨烈的宗教战争而分崩离析:1562-1598年的36年间,法国发生了八次内战;而1618-1648年涉及全欧的“三十年战争”(Thirty Years’War),几乎消灭了中欧地区将近一半的人口。由于充斥着残暴的杀戮,16世纪的欧洲即被称为“严酷的世纪”,其间世俗君主试图控制教会,为构建民族国家创造条件,但在多数地区演变成了政治与社会的动乱。英王伊丽莎白则秉承亨利八世的模式,将政治稳定放在第一位,置于信仰之上。她又与亨利八世的无意之举不同,完全是有意而为之,足见女王的英明睿智。
第三,国家整合社会,充分利用宗教资源。虽然女王的和解政策促进了英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转型,但仍有两个问题有待解决。从国家的角度看,实现教会国家化是否意味着同传统教会完全决裂?如果不是,那么怎样实行对传统教会的改造,使之适应于国家的需要?从社会的角度看,多元信仰是否会引起思想混乱,进而导致社会的动荡?面对这两个问题,伊丽莎白宗教决定没有将国家和社会分而治之的理念绝对化,而是通过保留主教制,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对都铎来说,主教制有这样一些好处:其一,主教制隐含着君权神授的意念,这有利于弘扬都铎的合法性;其二,主教制代表一种等级制度,这与现代早期存在的社会等级制度相协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其三,保留了主教制,没有破坏原有的教会结构,就可以把多数教士吸收到政府一边,使他们成为宗教改革的支持者甚至推动者,从而减少了社会崩裂的危险。
但恰恰由于和解政策的含糊性,伊丽莎白宗教决定从推行之日起,就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压力,国内外天主教势力敌视英国国教的和解方案,将矛头直接指向伊丽莎白的人身安全;新教内部也出现了所谓的“清教”(Puritanism),他们希望清除国教保留的天主教残余,将目标指向主教制度,从而威胁到专制王权;国教徒则担心宽容会影响宗教的纯洁性,生怕动摇国教自身的地位。因此有学者甚至说:在几经动荡后确定的伊丽莎白宗教决定,只有女王一个人想保持它。不过,她在近半个世纪的统治中,始终坚持和解的基本方向,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
伊丽莎白对宗教问题坚持国家化原则,就是保证都铎国家对宗教的控制权。在这方面,她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
首先,利用《叛逆法》打击天主教,维护君主的至尊地位。《叛逆法》是中世纪以来英国保护君主地位的国家立法,其中轻叛逆罪指向针对上司的叛逆行为,重叛逆罪专门指向针对君主个人及其权力的叛逆行为。在都铎王权和民族国家权力合二为一的情况下,君主的安全变成了国家的安全。因此自亨利八世起,历代都铎君主都大力推动关于叛逆罪的立法,叛逆法就成了都铎王室打击敌人、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伊丽莎白时期,国内天主教势力始终是不稳定的因素,他们和罗马教廷及西班牙等国际天主教力量合谋,策划了一系列阴谋活动,企图推翻女王的统治。伊丽莎白自登位之日起直到1588年西班牙的“无敌舰队”(Spanish Armada)被击溃,始终处于国内外政治漩涡的中心,随时都有可能被推翻。对于英吉利民族而言,没有女王的平安就没有国家的安全,因此女王的安全及其婚姻和王位问题,遂成为政府和议会关注的焦点。根据1559年《叛逆法》的规定,第一次以言辞、祈祷、言论或讨论的方式反对王权至尊的,构成蔑视王权罪,将被终身监禁和没收财产,第二次则构成重叛逆罪;以书面方式攻击王权至尊的,第一次即构成重叛逆罪。1563年的法案,扩大了王权至尊宣誓的范围,将其涵盖所有的大学教师、学生、律师、法庭职员,以及所有下院议员;这些人第一次拒绝,被将终身监禁和没收财产;第二次违反者,将以叛逆罪论处。
英王的地位逐渐巩固后,伊丽莎白的新教倾向也日益表露出现,尽管她的和解政策在相当大程度上容忍了天主教,但天主教阵营却不能容忍她的新教倾向。在那个宗教疯狂的时代,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1570年教皇庇护五世(Pope Pius V,1504-1572)发布教谕,将伊丽莎白逐出教会,并号召天主教徒推翻她的统治。为了严防教谕传入英国,防范教皇的反英阴谋,1571年英国议会创制了“非法持有或接受教皇训令罪”,规定非法持有、接受和承认教皇训令的行为均构成叛逆罪。1580年,教皇格雷戈里十三世(Pope Gregory XⅢ,1502-1585)明令暗杀伊丽莎白,鼓励耶稣会士(Jesuits)潜入英国。为对抗耶稣会士的渗透,英国议会于同年规定了“放弃效忠罪”,据此,耶稣会士和神学院教士游说英国民众加入天主教会、不服从女王,即构成叛逆罪。1581年法案又规定,企图将女王臣民转变成天主教徒,或接受此游说者,构成叛逆罪。1583年,天主教徒弗朗西斯·思罗克莫顿爵士(Sir Francis Throckmorton)从欧洲大陆返回英国图谋刺杀伊丽莎白,因阴谋败露被处死;第二年,荷兰的新教领袖奥兰治的威廉(William e,1533-1584)被天主教势力所刺杀。这些事件激起了英国民众的恐慌,1584年底英国议会颁发“天主教信徒非法留居罪”和“海外臣民拒绝效忠罪”,规定所有的天主教神父在1585年议会结束之后,若继续待在英国40天以上者,将要受到叛逆罪的严惩。这意味着到伊丽莎白统治末期,如果一个天主教神父出现在英国,都被视为犯有重叛逆罪!
其次,不让议会对属于宗教性质的问题立法,维护安立甘宗的国家化。16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英国,国内外形势异常尖锐,国家控制宗教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1566年12月下院提出要给《三十九信条》立法,以授予其议会的权威,但在上院经过一读后,女王即明令予以停止;这时,15位主教和两位大主教联名请求通过该议案,他们认为根据女王权威制定的《三十九信条》关系到国人的灵魂救赎问题,将其制定为议会法令有助于加强宗教统一性。女王严厉谴责了主教的行为,指出她认可议案的内容,但坚持英王对教会的权威,而不是议会的权威。1571年的一个议案涉及国教会的权力和结构,它将国教的礼仪、圣事、教义置于法律的规定之上,并将其执行权给予主教。该议案有利于提升国教的政治地位,如果通过,那么其他宗教将处于非法地位,因此虽然它顺利通过了下院和上院,但依然遭到女王的否决。可以看出,女王在宗教问题上坚持君主的最高决定权。
最后,维护主教制度,拒绝清教徒提出的以立法形式改革国教的要求。随着天主教势力日益被打压,从1580年代后期开始,清教势力渐有抬头,并在议会中有所表现。1584年,下议员彼得·特纳博士(Dr.Peter Turner)提出动议,要求以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的“崇拜指南”(Directory of Worship)取代国教公祷书,建立一个全国长老会(Presbyterian Church)组织系统,其实就废除了主教制。该议案受到其他一些议员的反对,议会最终“未对动议的支持者作出回答”,使该议题不了了之。在1587年的议会上,牛津郡(Oxfordshire)议员安东尼·科普爵士(Sir Anthony Cope)又提出取消现有教会体制,对此议长则提醒说女王禁止议员讨论与教会有关的事务,并敦促议员不审议这项议案。但是,皮特·温特沃思提出了议会自由的问题,结果他和四位支持者一同被关进伦敦塔,多名政府大臣公开表示,主教制度不可动、教会体制不可动、女王的至尊地位不可动。这样,清教倾向就被压制下去了。
伊丽莎白一向坚持宗教问题是国家的问题,属于英王统治的特权,这一理念在都铎时期是被认可的。在都铎时期,议会是“都铎王朝谦卑的侍女”,王权依赖议会实行专制统治,议会则在王权保护下逐渐成熟,王权和议会是互生互荣的关系,彼此形成良好的合作。1572年,一位匿名作者在日记中曾对女王干预议会做过评论,他说女王“似乎损害了议会的自由”,而议会“对此并无异议”。对于国家问题,臣民只有请愿的权利,而没有动议的资格。伊丽莎白时期,议会内部尚未形成尖锐且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国教徒和清教徒之间的分歧仍停留在宗教的层面上,他们对女王的领袖地位并没有异议。研究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教士会议史的作者米切尔(Alex ander F.Mitchell)曾指出:“伊丽莎白时期,很多主教最初都赞同清教徒的主张,如果女王同意的话,他们非常愿意改革那些令人不快的仪式。”但按照都铎宗教改革的原则,英王是英国国教会的首脑,主教应由英王任命,这就决定了主教对英王的顺从。伊丽莎白很乐意利用教士会议去分散来自议会的压力,把它从宗教改革的对象改变成解决宗教问题的助手。教士会议就宗教问题展开讨论,既可维护国教的地位,又可对议会形成牵制。可以说,正是在既与议会合作,又对教士会议加以利用的过程中,都铎君主实现了自己的愿望,把宗教问题纳入到政府管理的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宗教变革带来的负面影响。埃尔顿认为,伊丽莎白“坚定地维护教会和国家的分离,通过不同的管理渠道统治两者。”
尽管如此,在那个时代,宗教和政治仍然纠缠在一起,君主的婚姻与王位的继承都是关乎国家命运的大事,它们都和宗教问题牵扯不清,威胁到伊丽莎白的安全与都铎王统的延续。女王的婚姻问题非常复杂,它不仅关系到都铎王统的延续,更关系到英国未来的命运。玛丽一世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是她与菲利普二世的婚姻造成的,由于菲利普既象征着强大的西班牙——英国在欧洲潜在的对手,又象征着天主教在欧洲的势力——宗教改革的强大敌人,所以在大多数英国人眼里,玛丽体现着双重的背弃:既背弃英格兰民族,又背弃宗教改革。她的天主教复辟导致国内教派对抗加剧,她的对外政策又导致国际安全形势恶化。所有这些,都是伊丽莎白必须尽力避免的,而这就涉及她的婚姻问题。
伊丽莎白登位之初,菲利普一度希望续弦这位小姨子,由此可以继续控制英国,以维护西班牙的欧洲霸主地位。对此伊丽莎白心知肚明,但玛丽的前车之鉴表明她不能这么做,而且作为具有新教倾向的安妮·博林的女儿,她也不可能这么做。不过,西班牙作为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国家,却是英国所不可不认真对付的,菲利普的求婚对伊丽莎白构成重大的挑战。她采取的基本对策就是“拖”,既不说是,也不说不:她让菲利普抱有希望,却不给他明确的答复。她用“拖”的办法为自己,也为英国赢得最宝贵的时间,使其得以集中精力先解决最棘手的国内问题,尤其是宗教对抗。伊丽莎白王位稳定后,又有多国的君主、王位继承人或贵族显要向她求婚,其中包括瑞典的王储、法王的御弟、德意志的皇子等,但鉴于欧洲的宗教纷争激烈,战事频繁,伊丽莎白一一拒绝了这些请求,以避免英国卷入战争。事实上,在那个宗教纷争频仍、战火纷飞的时代,她与任何外国王室联姻都会给英国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将国家推向无穷无尽的战争深渊。
当然,伊丽莎白也没有在英国的贵族中选择配偶,她与任何贵族的婚姻,也都可能造成国家的分裂。一方面,她的女王身份让她找不到门当户对的夫婿,她作为专制君主,凌驾于一切国人之上;另一方面,在英国的贵族集团中,又没有任何人具有无可比拟的威望,既可被女王选中,又不会引起其他人的嫉恨。在这种情况下,伊丽莎白最终选择了独身,由此来维持国内外各种势力的平衡,也保护自己的王位。在那个还非常传统的时代,女性君主的婚姻实际上没有自由可言,她的姐姐玛丽一世和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Mary Stuart,1542-1587)的最终失败,与她们的婚姻问题也脱不了干系。这是伊丽莎白必须吸取的教训。相比之下,她父亲亨利八世一生结过六次婚,这就是男性和女性在那个时代的差距。伊丽莎白因此而终身未婚,后被称为“童贞女王”。
但伊丽莎白不婚,即意味着都铎谱系的中断,因此王位继承又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玛丽女王成为英国王位的最强大挑战者,但同时也是伊丽莎白人身安全的最大隐患。玛丽是詹姆士五世(JamesⅤof Sd,1512-1542)的女儿,而詹姆士的母亲就是英王亨利七世的女儿玛格丽特,她嫁给苏格兰的詹姆士四世。这样算起来,苏格兰女王玛丽是亨利七世的外重孙女。由于英国女王一直没有结婚,也就没有子嗣,因此都铎家族不再有直系王位继承人,按照西欧的继承法则,伊丽莎白死后王位应传给苏格兰的玛丽,她是都铎家最亲近的旁系亲属。但玛丽作为苏格兰女王,却遭遇了一系列麻烦。她早年嫁给法国皇太子,即后来的法王弗朗西斯二世(Francis Ⅱ of France,1544-1560),这是萨默塞特公爵入侵苏格兰的后果,为了抗拒英格兰,苏格兰王室将玛丽嫁到法国,加强苏法同盟关系。但因弗朗西斯早逝,玛丽不得已在1561年回国,正式履行她作为苏格兰君主的职责。恰在此时,苏格兰已转变成一个新教国家,激进的新教徒约翰·诺克斯(John Knox)领导了苏格兰宗教改革运动,他属长老会派(Presbyterians),在教义方面倾向于加尔文学说。长老会派遭到苏格兰政府的镇压,他们向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求助;在伊丽莎白的帮助下,苏格兰改革运动取得成功,苏格兰将长老会派确立为国教。尽管玛丽是个天主教徒,但她回国后聪明地承认了新教改革以及长老会派的主导地位,由此获得臣民好感,似乎为她的统治生涯开了好头。
可是,玛丽女王最终没有能保住自己的王位。她在婚姻问题上一再犯错,终于毁掉了自己的统治。她先嫁给苏格兰的贵族、自己的表弟达恩利勋爵(Lord Darnley),不过很快就发现花花公子达恩利既无才又无德,于是就将大量的国事委托给大卫·里奇奥(David Rizzio)。此人是一个意大利出身的宫廷秘书,玛丽与他来往过密,这引起达恩利的猜疑与嫉妒。1566年,达恩利当着玛丽的面在宫中刺杀了里奇奥。可是第二年,达恩利自己也被人杀害了。玛丽作为丧夫之妻,旋即与博斯韦尔伯爵詹姆士·赫伯恩(James Hepburn,Earl of Bothwell)结婚,而这个贵族却参与了达恩利谋杀案,于是人们认为,玛丽也与谋杀亲夫的事件有牵连。据传,玛丽还以天主教仪式与博斯韦尔结婚。这样,双重的背叛,谋杀亲夫和背弃新教,使玛丽为人所不齿,苏格兰贵族群起反叛,打败并监禁她,迫使她退位,将苏格兰王位交给她一岁的儿子詹姆士,称詹姆士六世(James Ⅵ of Sd,1566-1625)。
1568年,玛丽从贵族们的监禁下逃出来,逃往英格兰,第二年被伊丽莎白囚禁。玛丽的到来,一方面让伊丽莎白得以控制这位王位最危险的挑战者,但另一方面也对伊丽莎白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天主教世界一直不承认伊丽莎白,理由是她母亲安妮·博林与亨利八世的婚姻不合法,因此她没有王位继承权。而真正的原因是国内外的天主教势力始终想把英国再转变成一个天主教国家,他们寄望于玛丽·斯图亚特,如果她能继承英国王位,那就可以在英国恢复天主教。当然,玛丽从未承认伊丽莎白的合法性,她自从成为法国太子妃时起,就没有承认这一点。在18年的囚禁生涯中,她成为各种推翻和谋杀伊丽莎白的阴谋的中心,一直被卷入各种各样的阴谋活动。法国、西班牙和教皇都参与了这些阴谋,他们不厌其烦地从事这项“在英国的冒险事业”,就是为了推翻伊丽莎白,为此不惜采用暗杀手段。为了确保伊丽莎白的人身安全,同时也为保证英国不受伤害,议会于1571和1572年分别通过法案,其中,“危害王位继承罪”规定,伊丽莎白可以通过敕令宣布王位继承人,否认者即构成叛逆罪,这就使玛丽有可能丧失对英国王位的继承权,因此这是对玛丽的警告。“非法释放在押候审人员罪”则规定,非法释放在押的叛国者,即构成叛逆罪,此法可以防范天主教分子营救或释放玛丽,有力地震慑了阴谋参与者。在这些阴谋中,英国当时唯一的公爵诺福克因两度参与并卷入,终被处以死刑。
阴谋始终不止,玛丽也决不松手,她一直在编织各种阴谋的玛丽。只是因为伊丽莎白不愿意背上处死一位女王的恶名,她才能够在英国生存了18年。但是直到1586年,当安全首脑沃尔辛厄姆(Sir Francis Walsingham)再一次破获刺杀伊丽莎白的阴谋,并缴获了玛丽直接参与的证据时,玛丽的末日才到来。在议会及民间的强大压力下,伊丽莎白几经犹豫,最后签署了处决玛丽的命令。这样,以刺杀伊丽莎白为主旨的阴谋活动基本告一段落。此后,对英吉利国家的颠覆危险便主要来自于国外,来自于西班牙。
伊丽莎白拒绝菲利普的婚姻请求后,英西关系就日益紧张,许多因素不断加剧两国的矛盾,其中包括海外殖民扩张、英国对西班牙的海盗式抢劫、英西之间的贸易摩擦,以及宗教对抗等等;但根本的原因是一个现有的霸权国家对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有不可抑制的打压欲望。多种矛盾的汇集终于把两国推向战争,1588年,西班牙派出由200多艘战舰组成的“无敌舰队”进攻英国,最终被英国打败,这标志着西班牙的没落,同时也标志着英国的崛起。英国开始走到欧洲政治舞台的中心,伊丽莎白时代也走到它最辉煌的顶点。英吉利民族团结在女王周围,一个新兴的民族国家终于锻造成熟了,它将在以后几百年中发挥重要的世界性作用。在英国历史上,伊丽莎白也因此具有独特的地位。她是一位专制君主,但她标志着英吉利民族国家的成熟,并受到民众的喜爱。诗人埃德蒙·斯宾塞(Edmund Spenser)在他的诗作《仙后》(The Faerie Queene,1590)中写道:
随他们以俱来,啊光明的女神,
你是仁爱的影像,威严的象征,
这最伟大海岛之伟大的女性,你的光明像太阳神的灯,普照大地。
这里,“仙后”就是指伊丽莎白女王。但在女王统治后期,新的危险出现了,这个危险不来自天主教,而来自于清教,清教徒始终认为英国的宗教改革是不彻底的,时时想将国教中的天主教因素加以“清除”。清教特别反对国教中的主教制,希望按照自己的理念,建立更加平等的教会制度,这就威胁到王权的合理性了。在这种情况下,女王加强了对清教的压制,她将一些反对主教制、主张长老制(presbyterianism)的教士解除职务,并且解散了清教徒的许多活动。一个叫罗伯特·布朗(Robert Brown)的传教士在诺威奇(Norwich)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教派组织,这些人被称为“独立派”(Separatists)。但伊丽莎白很快就把他们驱逐到国外;他们中有一些人后来去了美洲,建立了马萨诸塞(Massachusetts)殖民地。
1603年,女王以70岁的高龄去世,“好像一轮光辉灿烂的太阳最后落入西方的一朵云里”。随她而去的不仅是都铎王朝,也是一个时代。英国将迎来一个新王朝,也跨进一个新时代。这个王朝将无比的动荡,但也把英国推上了欧洲历史的最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