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南京条约》和附件(1/1)
中英《南京条约》和附件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七月,中英《南京条约》在英舰“康华丽”号上签订。《广州和约》签订后,英国认为没有达到其目的,悍然执行以战通和。清政府在不得已情况下,七月二十四日,由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签订了《江宁条约》,即中英《南京条约》。中英《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有:一、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商寄居贸易,英国可以派驻领事等官;二、割让香港岛给英国;三、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烟价是600万元,商欠是300万元,军费是1200万元;四、协定海关税则,商议英商进出口货税。八月二日,道光皇帝批准了《南京条约》。
第二年(1843年)八月十五日,清钦差大臣耆英与英代表璞鼎查在广东虎门又签订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即《虎门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附《海关税则》作为《南京条约》附件。其补充条款破坏了中国司法权、关税自主权,并使英国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从此,外国殖民者以条约形式对中国人民进行“合法化”奴役。古老东方帝国的门户被西方殖民者用大炮轰开了,各国侵略者接踵而来,中国的封建社会开始解体,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