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校教育与“异端”思想(1/1)
诺曼征服后的数个世纪中,基督教在英国教育领域处于支配地位,学校教育包括修道院学校、大教堂学校和堂区学校。修道院学校的学生多系贵族子弟,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备充当僧侣的儿童,称为“自愿献身者”,一律住校,故又称“内学”或“内舍生”;另一类是不准备当僧侣的,称为“外来者”,他们都是走读,所以又称“外学”或“外舍生”。学生入学年龄为10岁左右,学习期限约8-10年,教育目的是培养学生“服从、贞洁、安贫”的品质。“服从”指虔敬上帝,尊崇院长;“贞洁”指终生不婚;“安贫”指安于贫穷的生活。教育内容是读、写、算、音乐和宗教常识,有些学校除此之外还教“三艺”(文法、修辞、逻辑),少数学校教“七艺”(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天文、音乐),不过神学是最重要的学科。大教堂学校设在各主教管区的教堂之中,由主教直接管理,威廉一世时,著名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兰克就是其教区学校的校长(master)。这类学校在学生来源、组织形式与课程设置上与修道院学校相似,不过学校条件较好,目的是培养较高级别的教士。堂区学校设在村落教堂的门房或者神父的家中,设备简陋,以一般居民的子弟为对象,用拉丁语教授读书、识字和初步宗教知识,以及唱赞美诗等,不重视算术。所有这些学校皆由神职人员担任教师,施行严酷的纪律,盛行体罚。
到了12世纪,随着王国事务日益复杂,对官员文化素质要求增加,市民阶层对新知识产生渴望,英国的教育出现新变化。由于文化水平成为从政、经商和担任教职的重要条件,世俗贵族与城市市民开始重视知识的学习,于是在英国出现了所谓的”12世纪的文艺复兴”,公共学校在城市出现。这些学校有的依附于显赫的大臣,有的依附于宗教团体,在伦敦就有三所著名的学校,分别隶属于圣·保罗、圣·玛利勒波、圣马丁勒格兰德三个教堂。城市学校除了要学习语法、修辞外,还要学习数学、几何、法律、天文、音乐等。在重要节日,这类学校高年级学生还要举行公共辩论与武术、舞蹈等比赛。此外,一些人不满足在本国学习,而将目光转向文化比较发达的大陆,赴法国、意大利等地学习甚至任教。他们中的不少人在学习的过程中,还将古希腊和阿拉伯的哲学、数学、天文学、医学著作翻译过来,促进了英国世俗教育的兴起。不过,在当时,学校教育不可能完全世俗化,它们在不同程度上为神权所控制,或为神学所覆盖。
12世纪,中世纪两所著名的学府——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在英国诞生,并得到发展。
牛津大学建校时间并不确定,它经历了一个酝酿的过程。牛津本是一个小镇。诺曼征服后,王室会议常在这里举行。安茹王朝建立之初,亨利二世在这里修建国王的行宫,为求得国王保护,不少学者和学生来到牛津,学校由此勃兴。1096-1102年或更晚一些,提奥波德在牛津讲学时,曾自称为“牛津学士”。1129年在牛津建立了奥古斯丁教派的圣弗里德斯怀德修道院和奥尼修道院,这些修道院成了做学问的地方。1133年神学家罗伯特(Robert)在牛津做了一系列关于《圣经》的演讲。1149年一位意大利学者在此讲授罗马法。1167年,大主教贝克特与国王冲突流亡大陆,获得英国的宿敌法国的庇护,英王亨利二世于是下令禁止英国人赴巴黎等地求学,牛津遂成为英国人聚集求学的地方。1188年,威尔士的历史学者杰拉尔德(Gerald)在牛津举办了一个公共课,颇受欢迎。两年后,牛津接受了来自海外的第一个学生。1209年,因学生和镇民发生械斗,冲突剧烈,一些学者深感恐慌,逃离了牛津,迁往巴黎、雷丁和剑桥。为抗议国王处死动乱中的两名学生,牛津学者罢教五年,但这引起了教会的不满,教会迫使约翰王屈服,牛津才得以重启学门,并于1213年从罗马教皇的使节那里得到了第一张拥有合法地位的特许状。1214年,牛津已经有了一个教育社团。1231年,管理人被认可为牛津的大学校长。至此,牛津大学已呈雏形。
从13世纪中期开始,牛津大学迅速发展。此时,由于镇民与学生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在学生的居住地兴起了学院,以便于授课和学习。1249-1264年之间,牛津大学最古老的两所学院——巴利奥尔和默顿学院相继成立。学院最初是为那些贫穷学生提供免费食宿的场所,之后发展成师生共同生活和学习的地方,后来又成为自治或半自治的学术团体,设有图书馆、食堂和宿舍等。同时,一些博学的修士,如圣方济各会修士罗杰·培根等,来到大学任教,强化了师资力量,教学内容也扩及文科、罗马法和教会法、神学和医学等。到14世纪时,牛津大学已经成为一所名闻遐迩的高等学府,曾获得爱德华三世的高度赞扬。
但学生和镇民的冲突也始终困扰着牛津大学,城镇里骤然涌进数量众多、桀骜难驯的年轻人,而且他们享有国王给予的某种特权,其中的富家子弟更是时常酗酒滋事,由此而与镇民的关系十分紧张。在1228年、1236年、1248年、1272年、1298年都发生过暴力冲突,而在1355年,这种冲突则达到高峰,持续数日,有60多名学生被乱箭射杀,学堂也被劫掠一空。此次冲突后,王家法庭进行调查,给牛津大学以更多的保护,并判定牛津镇民需连续500年缴付大学罚金。
冲突导致部分牛津师生外流,促成了英国另一个著名大学剑桥大学的兴起。剑桥镇靠近河流,依剑河(River Cam,也译作“康河”)而建,水路和陆路畅通。在中世纪早期,剑桥就已经有诺曼人、撒克逊人和丹麦人定居。12世纪时,剑桥城里设有语法学校,在其周围是伊利大教堂和克娄兰修道院、巴恩威尔修道院。12世纪90年代,这里开始有教授神学、法学和医学等高级科目的教学机构出现,不时有学者、教士到这里讲学,其中可能包括一个叫约翰·格林(John Green)的学者在1201年执掌了这些学习机构的领导权。随着牛津大学外流师生的到来,剑桥的教学得到明显发展,并逐渐取得了法人社团的地位,大学开始呈现雏形。大约在1225年前后,剑桥的教师就从他们当中选出了一位校长,其权力得到了英王亨利三世的认可,大学有了自主管理权。1233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Pope GregoryⅨ)发布特许令,给予剑桥“校长及大学学者”以特别豁免权。建校之初,剑桥更多地模仿巴黎大学,开设的课程主要是语法、修辞、逻辑以及一些数学、几何、天文和音乐课程。在此基础上,也加设了文科、法科、神学和医学。1284年,伊利主教巴尔沙姆(Hugh Balsham)仿牛津大学的办学模式,创建了剑桥大学的第一所学院——彼得豪斯学院。1318年,教皇约翰二十二世(John XXⅡ)正式颁布令状,承认该校为大学。此后,学院不断创立,到了1370年前后,剑桥共有8所学院。1381年,剑桥大学受到起义农民的攻击,财产损失严重,学校的档案也被毁灭。经过这次大劫,它过了好长时间才恢复元气。
刚刚兴起的英国中世纪大学,最初由教皇承认,随后得到国王的某些特权恩赐。大学有着相当大的自治权,不过教会仍操控大学事务,一般而言,最初的大学教师主要是教士,教会授予教师以执教的权力以及一些特别的豁免权。大学的主要管理权在具有教士身份的教师手中,教师管理课程、收费等事务。以剑桥大学为例,13世纪早期,校长由授课的大学教师推举,但校长的选举必须由主教认定,同时校长需宣誓效忠教会。从13世纪中期开始,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在各自校长的带领下对伊利主教、林肯主教和坎特伯雷大主教进行斗争,斗争的焦点是大学校长的任命权以及主教对学校的司法干预权。在斗争中,两所大学最终求助于罗马教皇而获胜,1401年,剑桥大学得到了卜尼法斯九世(Pope BonifaceⅨ)的授权,从此校长不必再经主教认可。1433年,剑桥大学又获得教皇犹金四世(Pope EugneⅣ)的训谕而完全摆脱了伊利主教和坎特伯雷大主教的管辖。牛津大学则在1479年因教皇西克斯图斯四世(SixtusⅣ)的训谕获得同样的权利。
在牛津、剑桥两所大学之兴起的影响下,一些教会团体也创建规模较小的宗教学院,教授神法、语法、修辞等。著名的格拉斯尼(Gsney)学院就在1266年的约克郡的豪顿设立,不久又在康沃尔郡、切斯特等地建立,这类学院完全受控于教会。随着教育的发展,一些为社会各阶层开设且独立于教会的学院也逐渐出现,如1382年建立的温切斯特学院,1440年建立的伊顿公学等,这类学院主要从事于适应于世俗各阶层求知兴趣的教学,获得国王批准而享有完全的“自我管理”的权利,学校气氛也比较活泼。当时还兴起了具有学校和社会团体双重特征的法学院(Inn),专事民法教学,其中以林肯法学院(Lin''s Inn)、中寺法学院(Middle Temple)、内寺法学院(Iemple)和格雷法学院(Gray''s Inn)最为有名。这类法学院是世俗法律人士的专业团体,从事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教学,有自己的管理机构,教师多为法律学者,还有王家法官,他们既从事教学,也担任律师参与司法案件的审理。入学者要学习法律文书、案例分析与相关的审判程序,毕业后再从政府那里获得从业证书而成为律师,有的还担任王家各类法庭的法官。15世纪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家福特斯鸠,就曾经在1420年进入林肯法学院学习和任教,并在1424-1430年间担任院长。
在中古西欧,罗马教会的神学思想将教、俗统治秩序神圣化,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但“异端”思潮在大约10世纪后期开始出现,受巴尔干半岛鲍格米勒派主张的影响,英国在13世纪也开始酝酿。
英国的宗教“异端”思想有一个明显的趋势,那就是从哲学层面逐渐向政治层面发展,最终从哲理的争辩走向对教会神权的批判,从对经验性真理的捍卫演变为建构民族的、廉价的教会的诉求,这样的流变是从经院哲学内部开始的。在11世纪,英国曾经产生一位著名神学家安瑟伦(Anselm,1033-1109年),他是经院哲学正统派别“唯实论”的主要代表之一,有“最后一位教父和第一位经院哲学家”之称。他26岁进入本笃会,先后任法国柏克隐修院副院长、院长,又曾为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任内曾因主教续任权与英王亨利一世争执,两次遭驱逐。安氏撰有《论信仰》、《独白》、《神何以成人》等著,他认为信仰高于理性,是理性的基础,提出了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论证,即上帝是最完美者,而不存在者不是最完美者,故上帝必然存在。到了13世纪,对经院哲学“唯实”论的质疑和批判逐渐兴起,“唯名”论应运而生,而以罗杰·培根(Roger Ba,1214-1294年)为代表。培根曾经在牛津大学学习,是方济名派僧侣,后到巴黎留学,回国后到牛津任教,撰写有《著作主集》等著作。罗杰·培根对亚里士多德等古代哲学家的思想和自然科学都有精深的探讨,具有强烈的独立思考精神。他冲破经院哲学的樊篱,反对盲从权威,提出知识必从对事物的感觉经验中产生,只有特殊性才是个体的真实性,周密观察客观事物才是达到真理的唯一途径。培根的学说在当时被教会看做是异端邪说而加以禁止,但对后世却产生很大影响,他是英国经验哲学和近代实验科学的先驱。
在培根之后,奥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cam)是又一位具有反叛精神的学者。威廉是方济各会修士,曾在牛津大学和巴黎大学求学,能言善辩,被人称为“驳不倒的博士”,著有《逻辑大全》、《辩论集七篇》等。他曾在《箴言书注》2卷15题说“切勿浪费较多东西,去做用较少的东西同样可以做好的事情”,人们就把这句话称为“奥卡姆剃刀”(Occam''srazor)。不过,最值得注意的是,他既反对神学干预知识领域,也反对教权高于王权,主张政、教分离。这一思想被教皇判为异端而将他投入监狱。威廉的思想后来发生变化,即突破哲理论证的壁垒,向社会政治领域发展。这一趋势到了稍后的威克里夫那里,形成了市民阶级的异端政治思想。
约翰·威克里夫(John Wycliffe)生活的时代,是整个西欧社会都急剧变动的时代。此时,罗马教廷被日益崛起的法国王权所扼制,经历了屈辱的“阿维农之囚”,其神权权威一落千丈,接踵而来的是三个教皇鼎立的局面,教廷权威面临着空前的大分裂和大危机。但另一方面,罗马教廷又十分腐败,教皇和神职人员生活腐化,其在广大信众中的尊严形象日益消失,反教廷的“异端”思想层出不穷。就英国而言,威克里夫的出现表明反对正统教会的“异端”思潮逐渐在英国酝酿。
威克里夫出生于约克郡的小贵族家庭,大约在1345年,进入牛津大学默顿学院就读,后来短时间任该大学巴略勒学院院长,1371年还获得神学博士学位。这期间,他还先后供职于林肯主教区菲林汉(Fillingham)堂区和坎特伯雷大主教区。70年代以后,威克里夫开始涉足政界,曾为王室内府官员,也曾参与议会议政。1374年他被国王爱德华三世任命为卢特沃斯的教区长,同年夏,他作为外交使团的成员,前往布鲁日同教皇代表谈判有关教皇在英的征税和英国教职的任命权问题。这一时期,威克里夫撰写了《教会》、《论教皇》等论文,开始倡导反教皇的宗教改革学说,这些学说得到国王的支持,也为觊觎教会财富的兰开斯特公爵冈特所利用。1376年威克里夫支持冈特发动的没收教会财产的运动,并同一些保守的主教们展开斗争。为此,1377年他被教会传召到伦敦的圣保罗教堂进行审讯,但由于冈特等人的保护而安然无恙。罗马教皇格列高利十一世对此颇为震怒,连续发五道教谕命英国教会对威克里夫采取行动。但这些教谕在六个月之后才到达伦敦,并未产生效果。威克里夫此时已经名闻遐迩,虽然在1378年又一次被教会传讯受审,但因王室、贵族保护和市民的支持而再次免受惩罚。
“阿维农之囚”后罗马教会大分裂出现三个教皇,促使威克里夫公开抨击教皇职位和教皇制度。1380年他发表反对“化体”说的理论,否定面饼和酒变成基督的肉和血,提出基督是一个精神体,并不是以肉体的形式存在于经过祝圣的面饼和酒之中。这一学说马上遭到教会的谴责和禁止,但威克里夫仍然坚持己见,宣称“长官以及任何他的同伴都不能驳倒他的看法”,并拒绝了冈特要求他保持沉默的命令。1381年的农民大起义改变了威克里夫的命运,国王和教会为镇压起义而联合,原来迫害过他的伦敦主教考特尼被任命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并于1382年5月在伦敦黑衣修士法庭召开宗教会议,传讯威克里夫,判定威克里夫的主张是异端。之后,考特尼又取得一个议会的法令,授予长官们权力,可以应一个教士的要求发布命令给郡守或者王国的其他官员,监禁任何一个鼓吹威克里夫错误学说的传教士。应考特尼的要求,国王发出了一个专令,让主教有权监禁任何一个未经许可的传教士或者一个异端思想者,直到他屈服或政府另有决定为止。在政府和教会的双重压力下,牛津大学也对威克里夫的著作发布禁令。威克里夫于1381年离开牛津,此后他一直在卢特沃斯隐居,期间他把圣经译成英文,并完成神学著作《三人对话录》,直到1384年12月去世。后来,威克里夫的学说一直受到教会打压,1415年5月的康斯坦茨宗教会议不但谴责他的“异端”罪行,而且下令将他在卢特沃斯的骸骨挖出,抛在教会墓园之外。
威克里夫是一位学识深厚的神学家,他不仅精通神学,而且也熟悉古典时代亚里士多德等大师的思想,对同时代的经院哲学更是多有研究。不过,他的思想主要来自基督教的神学传统,他对古代教父奥古斯丁(St.Augustine)的上帝“本体”说十分推崇,信奉上帝万能和灵魂得救,同时他也反对奥卡姆主义的唯名论和正统教会的唯实论,认为它们都以孤立的方式来对待神。他通过对神学的深层体悟,建构起在当时颇具异端色彩的宗教理论。
首先,威克里夫认为,自称是基督之代表的罗马教皇,其实悖逆了基督的榜样。基督从降临到受难都远离世俗的富裕,终身贫穷,而教皇则贪求财富,设法敛财;基督素来逆来顺受,并要信徒也这样,而教皇则为世界上最骄傲的人,甚至让国王吻他的脚;基督忙于传播福音,为了让大众超脱苦难,而教皇却制定法律,以便让信徒崇拜和敬畏自己;基督有博爱之心,甚至为他的敌人祈祷,并教育使徒不要报复,而教皇则通过恐怖措施和诅咒,来对所有人加害报复。此外,红衣主教也是一拨奢华和懒惰的人,他们甚至从事肮脏的圣职买卖,并通过欺骗手段诱骗人们。威克里夫进而指责教会为榨取财富而征收什一税,并猛烈抨击教皇的所谓“赦罪”权;他指出,尘世上赦免罪恶的任何事都应在天堂里进行,而且这种赦免“仅仅限于彼得和那些追随彼得的人”;教皇并不符合上帝的意愿,伪装和基督一致,因此他的赦免是无用的。
在批判罗马教皇神权的基础上,威克里夫阐发了统治权皆由上帝“恩典”的思想,他批驳教权高于王权的说教,为世俗王权作辩护。
“没有上帝的恩典,就没有真正的统治权。”依据这一命题,威克里夫认为,所有的权力来自上帝的“恩典”,只有被上帝“恩典”的人,才真正拥有统治权。在他看来,统治权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神的统治权、天使的统治权和人的统治权。后者又细分为教会统治权和世俗统治权,教会统治权是指基于福音来统治教士,世俗统治权是指基于强制性的世俗方式来统治俗人。威克里夫进而强调,上帝是所有统治权的终极源头,世俗统治权同其他权力一样来自于上帝的恩赐,君主是上帝授权“管理者”。国王有上帝的影像,他代表上帝统治王国。不过,他又强调,上帝的恩典只给予公正的人,只有“公正”的君主才真正行使“神授”的统治权。为此,君主必须使法律与神法一致,公正地治理国家。不过,威克里夫并不主张抵抗暴君,而要求人们对暴政忍耐服从。
在论证世俗王权的合法与神圣时,威克里夫还大力主张王权高于教权,期以通过改革来组建从属于世俗君主的民族教会。在他看来,不管罗马教皇拥有多高的神权,其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坐落在特定地理方位中的单独的教会,是众多教会中的一个,罗马教会被称为罗马,恰恰因为它是一个意大利的教会。因此,它没有理由凌驾于其他教会之上,对英格兰也是如此,因此,教皇也要同其他的外国主教一样臣服于英格兰的法律。世俗君主则不同,他拥有自己的领土、臣民与教会,对王国的教士拥有统治权。为了对此作出有力论证,威克里夫对“君士坦丁赠礼”这一文献作尖锐的批判。他指出,古罗马的君士坦丁通过独断的赠予,使罗马教会不仅占有帝国地产,而且让教皇错误地认为他们的神权可以统治帝国。正因为如此,教士迄今还占有三分之一的英格兰土地,并将其转换为财产所有权。
他声称,这一状况不合理,因为按照《圣经》精神,财产所有权属于世俗君主,教会只有在世俗君主许可下方可使用,而君主可以剥夺。
基于上述理念,威克里夫认为,应该进行一次大改革,使英国教会回到它的质朴条件下,恢复它的最初的、真实的身份,成为听命并服务于国王的教会。他强调,“依圣经之言,英王国应是一个整体,教士、领主和平民都是它的成员”。因此,君主有权任命主教,有权向教士征税,有权要求教士向他誓忠,有权对犯罪教士进行审判,有权收回他对教士财产的赠予。
威克里夫的政治学说在英国乃至西欧的政治思想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他对《圣经》有独到解读,对基督教的“王权神授”做了创造性的解释。他有力批判了教会高于王权的“教皇权威”论,否定了教皇作为基督教世界的大一统神权权威,同时着力阐发了君主权威的神圣性和至尊性,提出了建构由君主控制的民族教会或国家教会的政治构想。这些思想反映了英国市民阶层乃至整个民族的愿望,威克里夫是欧洲第一个有理论深度、能反映民族国家需要的市民思想家,他被誉为中世纪后期的“大异端”(great heresiarch)。更有史家认定威克里夫“向所有建构进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改革力量打开了世俗的秩序”,由此而有益于促成“一次意识形态上的革命”。正因为如此,他的学说对16世纪西欧宗教改革思想的酝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