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分层(1/1)
16、17世纪的英国人,以及研究英国近代早期的历史学家,都认为那时的英格兰是一个高度分层的农业社会。1577年,威廉·哈里森把英格兰人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总称“绅士”,包括贵族、骑士、准骑士及乡绅,其总体标志是血统世系和人品素养,显得高贵,且众望所归。第二等级为城市自由民和享有公民权的市民,凭职业地位和身份地位而身列其中。第三等级为乡村的约曼农,他们是年收入达40先令的自由持有农、地产承包人和普通人心中的孚众望者。第四等级包括工资劳动者、穷苦农夫、手艺人和仆役,他们是默默无闻的被统治者。社会史学家劳伦斯·斯通(Lawreone)指出,16世纪和17世纪初,绅士和非绅士是英格兰社会的最基本分层,普通家庭要进入绅士行列,须经三代“血统整肃”,比如商人购买土地后,必须等到孙辈才会进入绅士阶层,并得到纹章局(Heralds''College)的认可。斯通进而把英格兰人分为六个等级:第一级是公、侯、伯、子、男有爵衔贵族,第二级是包括从男爵(baro)、骑士和准骑士(padin)的郡县社会上流,第三级是教区小乡绅,第四级为小康人家的约曼农、工匠、小商和农夫,第五级是以体力换取工资的人,第六级是依靠救济和施舍为生的人,包括寡妇、孤独老人、失业者、学徒和仆役。斯通认为,17世纪初,四、五、六三个等级合计占人口总数的90%-95%,是绝大多数;可见在16-17世纪,90%以上的英格兰人以体力劳动为生,且大多居住在农村。表3提供的数据基本上印证了斯通的估计。
表3 1600-1801年英格兰人口城乡分布表(%)
资料来源:E.A.Wrigley,People,Cities ah:The Trans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Society,Oxford:Bckwell,1987,p.170.
耶鲁大学基思·赖特森(Keith Wrightson)教授指出,斯图亚特时代,英格兰社会是一个由各种等级地位之人组成的职业身份集团堆积的等级体系,人的地位取决于几个变量,比如出身、头衔、财富、职业、生活方式和权势占有等。这些变量相互影响,其中财富是取得优越地位的必要、但并非充分的条件。他指出大的分层体系下还可划分出亚分层,并勾勒了17世纪英格兰社会分层的结构图:贵族和乡绅统称为绅士,以代表两者社会地位的同质性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性,并且有别于其他人。在绅士内部,又可自上而下地划分为有爵位继承权、可以进入上院的公、侯、伯、子、男诸等“爵爷”。詹姆士一世时期开始加封的从男爵,位于爵爷之下、骑士之上,其年收入须在1000英镑以上。为王室服务有功者,可获骑士称号。但事实上,伊丽莎白和詹姆士一世时期被封骑士的,大多出于居郡县领导地位的家族。无封号的准骑士包括贵族长子外的男性继承人及其后裔、骑士的男性继承人、治安法官等;绅士包括准骑士的非长子、兄弟及其继承人。
紧跟绅士的社会阶层,包括一切准备或可能取得绅士资格的人,即乡村中的约曼农、城镇的富商和专业人士。约曼农是辛勤耕作并受人尊敬的富裕农民,除自由持有农外,还包括某些租地农和公簿持有农,他们的土地持有量一般在50英亩以上,年收入最低在40-50英镑,能维持较好的生活水平,有剩余资金可供扩大生产。约曼农之下是农夫,其耕种的土地在5-50英亩之间,年均农业纯收入为14-15英镑,能维持正常生活,并稍有节余。农夫之下,是为他人做工换取工资来维持生活的茅舍农和农业工人,英格兰三分之二的茅舍农有茅舍和宅旁园地,幸运者还有一二英亩土地,并能从使用公地中获得一些收益。绝大多数的农业工人,其年均收入在9-10英镑。
当时,乡村工匠和小商人之间缺乏明确的区分。在莱斯特郡的大威格斯顿(Wigston Magna),磨坊主、面包师、肉店老板、木匠、铁匠和造车匠同时又是小农。17世纪初,约曼农和手艺人、农夫和工匠都可以一身兼任多职。被称为“穷人”的无产者处于社会最低层,贫困是很多人的生活常态。穷人若居有定所还能勉强度日,他们依靠伊丽莎白济贫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得到教区的救助;但流浪者情况则很不妙,他们从英格兰西北部向东南部、从乡村向城镇,或在城镇之间流动,尽管某些流民偶尔也能找到季节性零工做,但经常是衣不掩体、食不果腹。
讨论16-17世纪英格兰的社会分层时,最好把贵族与绅士分开。英格兰1600年前后有61个“爵爷”,1642年有136个,这些人与他们的亲属门客、上层管家一起构成贵族等级,于是“构成了一个无形而有力的、能够延续下去的社会集团”。根据统计学和谱系学家格雷戈里·金(Gregory King)的统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680年这个集团总人数为6920人,他们在政治权力、生活方式、婚姻范围、亲属关系、庇护网络方面都具有“全英格兰”的性质。17世纪下半叶,绅士上层与贵族逐渐融合起来,而此前两者间的区别很明显。17世纪的英格兰仍然是农业社会,而贵族→绅士→约曼农→农夫→农业工人/茅舍农→靠他人赡养者这样的等级顺序很正常;但随着伦敦和其他城镇的大发展,大量人口流入城镇,就形成了商人、律师、牧师和官吏这样四个具有半独立等级身份的职业集团。在其下是小店主、小商人和工匠,他们中有些人兼具农工双重身份,所以还不是独立的职业集团。再往下是人口众多的市镇穷人,他们构成社会的底层(参见图1)。
图1 自上而下的农业社会分层系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的社会分层并不存在法定的意义,它只是一种分析体系而已。尽管有这种明显的分层结构,但16-17世纪英格兰社会的流动性却很大。由于各阶层间存在着婚姻、亲戚、友邻、庇护等关系,以及职业间的互动交流,社会的纵向流动较为常见。总之,此时的英格兰是一个“开放的等级社会”。威廉·哈里森注意到,一个人可因其血统和出身而成为先天的绅士,也可因其品质和财富而成为后天的绅士;绅士身份既可以通过继承获得,也可以通过接受大学教育、担任重要公职、增加财富收入,而被人承认是绅士。时人哈里森和托马斯·威尔逊爵士(Sir Thomas Wilson)都认为英格兰社会流动不息,斯通把英国的上流社会称为“开放的精英”。可见,社会流动是英格兰社会的结构性特征。但是,流动并不否定社会等级分层的重要性,相反却凸显了社会的差别,只是这种差别并不固化,而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约曼农的消失就提供了典型例子。
伊丽莎白时代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约曼农是英格兰乡村中一个显著的阶层。按古谚说:“宁为约曼之首,不做乡绅之尾”。文学作品在描写这个“半绅士半农夫”的阶层时说:“约曼的马儿忙得团团转,工作时间拉犁耕田,闲暇时候载主人游玩。”也就是说,约曼农既能躬耕田亩,又能享受闲适。斯图亚特初期,法学家爱德华·柯克爵士认为,约曼农必须是拥有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持有农。当代历史学家米尔德里德·坎贝尔(Mildred Campbel)指出,柯克爵士基于先他一个世纪的作者莱特顿的论文《论土地所有权》,为约曼农提出了一个16世纪的界定。但托马斯·盖斯福特于1618年写的《英格兰的荣光》和托马斯·韦斯科特的《1630年德文郡见闻》,都认为约曼农应包括公簿持有农在内。这两种提法有明显的差异,说明从16世纪初到17世纪初的100年中,社会流动已经使一部分租佃农进入了约曼农行列。到斯图亚特早期,有一部分约曼农甚至没有土地,他们从大地主手中租借土地,因而在身份上只是佃户,但由于他们的租佃量大且经营得当,其实际收入和生活状况与富裕的自由持有农不相上下。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在伊丽莎白时代还心满意足、斯图亚特早期还不断扩大的阶层,到1688年格雷戈里·金统计英格兰与威尔士人口与财富时,却已不存在(参见表4)。
表4 格雷戈里·金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和财富统计(1688年)
注:(1)本表取自Peter Mathias,The First industrial Nation:an eic history of Britain,1700-1914,Londohuen and Co.,1983,p.24.(2)国民总收入为44735800英镑;国民总支出为43150600英镑;能够增加国民收入的人口为2675520人;减少国民收入的人口,即表中用楷体标出的5类人口,也是格雷戈里·金认为的贫困线以下人口,为2825000人。
那么,约曼农是如何消失的呢?部分约曼农向小店主、手艺人等新兴职业集团作水平流动,是约曼农消失的第一个原因。约曼农以农耕为生,从土地获取利益,但他们又常常兼顾小商业和手工业,一旦其工商业收入在维持生计中起了更重要的作用,人们就不再认为他们是约曼农,而认为他们是面包师、呢绒商、工匠等等。约曼农消失的第二个原因是内部分化以及被社会其他阶层吸纳。约曼农本来就有“大”、“小”之分,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比如据米尔德里德·坎贝尔估计,小约曼农年收入为40-50英镑,大约曼农年收入达到100-200英镑,肯特郡个别约曼农年收入甚至有1000-1500英镑。而兰开郡彭德尔林区(Pendle Forest)17世纪财产目录分析表明,有45%的农夫财产清单总值超过50英镑,而14%的约曼农低于50英镑,有一半约曼农的财产清单总值超过100英镑,农夫最高者也达到了87英镑。这样,富裕的约曼农向乡绅流动,较穷的约曼农则流动到地位相对低的层次上去,于是在垂直流动与水平流动的共同作用下,17世纪初仍然是英格兰社会一大阶层的约曼农群体逐渐消失了,到世纪之末它已经不存在。第三个原因是农业商品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人口增长和物价上涨,市场经济带来各种机遇也带来许多压力,由于约曼农早已不是自给自足的农民,他们的命运与商品经济有密切的联系,不同的人对这些变化会作出不同的反应,于是就造成不同的结果。在英格兰,发财快的约曼农一般是经营大块土地的自由持有农,他们不会因地租上涨而受太大的影响,对市场价格的变化也有比较强的应对能力,这些人最终变成充满进取心的小农业资本家,有些人甚至变成了小乡绅。经营土地较小的约曼农就没有这么幸运,他们可能在社会等级的阶梯上向下流动,沦落为农夫、茅舍农和工资劳动者。
从16世纪宗教改革,到17世纪革命,这一个世纪见证了“乡绅的兴起”。这里所谓的乡绅,主要指土地阶级中地位低于贵族的小地主,也就是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社会地位在贵族之下、约曼农之上的那个特定阶层,尤其指借助于宗教改革和农业改良而发迹的那些人。在牛津郡斯温布鲁克(Swinbrook)的埃德蒙·福特普莱斯爵士(Sir Edmuipce)的墓志铭上,人们可以看到这样的铭文:“埃德蒙无愧于他的身份地位和家族荣耀。他为公私事务呕心沥血,他热爱上帝、严谨朴素、克己奉公、公平正义。他善待上下,忠诚笃信”。上述铭文反映了乡绅的人生观,也表现了时人对乡绅的素质要求。斯图亚特时代法学家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说过,在其他国家,缙绅以特权著称,而在英格兰,乡绅是受到尊敬并在王室花名册上有名的人。另有同时代评论家认为,乡绅并非贵族,但有司法权。英国逻辑学家威廉·坦普尔爵士(Sir William Temple)说“权力随土地产生”,威廉·哈里森则认为“无须从事劳动而悠闲地以土地为生”是乡绅的标志。上述诸看法表明,在16-17世纪的英格兰,乡绅是占有地产、具有司法权又有舒适生活条件的人,他们在王室纹章局登记备案,被绅士群体所认同。
16世纪以来,国家管理机能的扩大、修道院的解散和土地市场的活跃为乡绅的兴起创造了条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乡绅家庭数量的增加,超过了同期人口增长的速度。在约克郡,1558年有乡绅家庭557户,1603年上升为641户,1642年为679户;在萨默塞特郡,1502-1623年乡绅的家庭增加了三倍;在沃里克郡,1500年有乡绅家庭155户,1642年为288户。当然也有乡绅家庭数量减少的地区,如在16、17世纪之交,兰开郡乡绅家庭从763户减少到662户;亨廷顿郡小乡绅家庭,从1613年的60户减少到1684年的53户。但总趋势是乡绅家庭数量在增长,据威尔逊爵士统计,1600年英格兰有500家骑士、1.6万家准骑士和乡绅;格雷戈里·金在17世纪末的统计为780家从男爵、620家骑士、3000-3500家准骑士和1.2万——2万家乡绅。赖特森说,1611年詹姆士一世首次册封200家从男爵,1641年出于财政需要扩大到400多家;而1688年金的统计为800家左右。
乡绅的兴起,不仅表现为数量的扩大,在土地为中心的财富占有方面也更加突出。根据1436年的国家税收评估登记表以及1688年的统计表,1436-1688年间,乡绅占有土地的面积从占全国的25%上升到接近一半。阿兰·艾维里特对1640年肯特郡的研究表明,从男爵、骑士和乡绅占有该郡财富总量的32%,而贵族只占有5%的财富。从实际收入看,1642年约克郡共有679家乡绅,其中362家(占总户数53.3%)年收入低于250英镑,244家(占总户数为35.9%)在250-999英镑之间,73家(占总户数10.8%)超过1000英镑。同一时期,肯特郡教区乡绅的年收入为200英镑左右,最富裕的上层家庭则达到1万英镑。
时人认为,根据财产占有和社会地位,士绅阶层可以区分为骑士、准骑士和乡绅三个类别。在权势方面,上层乡绅构成郡级统治集团,其经济利益并不限于一个地区;下层乡绅很少担任官职,但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其经济利益限制在一个村庄或一个教区内。尽管如此,三个亚群体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同不可忽视,虽然教区乡绅和郡县乡绅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但他们在家庭与亲属、邻里与门客、庇护与服从等价值观念方面,以及自愿担任公职、热衷公共事务方面的特点,则没有很大区别。共同的文化特征使人们感觉到,在16-17世纪的英格兰,的确存在一种“地主”的共同观念,由于追求土地财富和社会地位,乡绅在政治方面产生了共同的信念,这就是英格兰社会以地产作为身份地位的重要标识,因而热情地参与各级政治管理。同时,乡绅共同性又因为共同的道德标准和文化习俗而得到加强,这些与乡绅家庭的教育背景和生活方式密切相关。查理一世时期的诗人布莱斯维特(Richard Brathwait)认为,德行和教养因出身高贵和悠闲生活而获得,“绅士凭着对天国的希望,为王国和公共社会服务的热忱,虔诚的宗教行为和优雅的生活方式,坚定地立足于自己的土地上。”
16-17世纪,乡绅在英格兰兴起了大建乡村豪宅的热潮。从历史上看,11-15世纪时,贵族建造厅堂组合式宅邸和古城堡;到16世纪,他们的建筑理念和建筑风格发生变化:在功能上,从以军事防御为主,转变为以居家生活为主;在心理上,从相互模仿到别具一格;在风格上,从追求高耸,到喜欢广袤。都铎时期,随着乡绅的兴起,乡村出现大量的豪宅,取代中世纪城堡,成为大兴土木的新成果。这些庄严、美丽、宜居的新式建筑,是都铎时代与斯图亚特早期社会宁静的产物,更是乡绅的尊严与威仪的外在标志。16世纪下半叶,乡绅建造一种不设防的私人府邸,占地面积大,加上花园可达上千公顷。乡绅大兴土木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1538-1553年,都铎君主为筹集军费和争取支持,一次又一次大规模地出售教会土地,使英格兰大约四分之一的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有些归属于都铎新贵,有些落到了发迹乡绅的手里,地主们因此获得了大建豪宅的地产资源。其二,16世纪英国经历了一场建筑材料的革命,以前所需要的砖块要从荷兰进口,现在本土已能制造;同时,玻璃制造业和制铁业也在英国兴起,大面积的铁框玻璃窗墙,取代阴暗厚重的古堡墙壁,带来了建筑风格的重大革新。那些修筑于16-17世纪的乡绅豪宅,已经成为这个岛国的特色之一,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一方面,豪宅是经济和社会管理中心,豪宅的主人往往管理着成百上千顷土地,依靠土地租金维持豪宅的存在。宅邸内大都设有财务室以收取租金、保管账册;档案室用来珍藏地产契约、法律文件和家谱文书。17世纪后半期,乡村宅邸大都建有毗连的作坊,生产食物和饮料,供家人、亲属、仆役们消费。另一方面,小贵族的乡村宅邸成为他们显示权威的展台,这些建筑的规模和风格,尤其是内部装潢与外部设施,足以给人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那时,英国贵族的奢华排场在乡村而不在伦敦,这与巴黎王宫的灯红酒绿不一样,爱德华·吉本(Edward Gibbon,1737-1794)指出,法国的贵族在城市挥霍财富,英国的贵族在乡间展示权威。法国人德·索尔热也说:“奇怪的现象是许多英国贵族拥有巨大财富,在城市的生活却十分俭朴。他们宣称在乡下花掉更多金钱,大宴宾客、豢养犬马、培植花卉、尽享安逸,奢华的生活像一个小小的国王”。
17世纪英国建筑业的辉煌,以古典主义(Cssicism)建筑师伊尼戈·琼斯(Inigo Jones)为代表。他曾两度前往意大利学习,带回了帕拉迪奥式建筑风格(Paldianism),今天仍然矗立在英伦大地的赫特福德宅邸(Hertford Mansion)、格林威治宫(Greenwich Pace)、伦敦白厅等,就是琼斯的传世杰作。在建筑学上,琼斯爱好简单的块状结构,喜欢各向度间简单的比例关系。他认为房屋在高度与宽度相等、长度是宽度的两倍时,最能给人愉悦感。在威尔特郡(Wiltshire)的威尔顿宫(Wilton Pace),琼斯按照这个理念设计出单立方间和双立方间,使其扬名英伦。
乡村贵族出于政治目的而建造大型豪宅,主要集中在两个高潮期:一是1570-1615年间,伊丽莎白和詹姆士一世的重臣为接待国王巡访,而建筑豪宅;二是17世纪80年代到18世纪30年代,建筑豪宅的主要是辉格党人。在政党政治起步阶段,私宅宴客是政客们营造政治势力的常见手段。因此,德文郡伯爵(Earl of Devonshire)建造了查兹沃斯宅邸(Chatsworth Mansion)和霍顿庄园(Houghton Hall),18世纪的首相罗伯特·沃尔波尔爵士(Sir Robert ole)曾在这里大宴宾客,举国上下的政坛盟友云集于此,郡内乡绅也来凑热闹,霍顿庄园甚至被戏称为小“议会”。即使没有政治需要,新发家的中小贵族也要建造漂亮的私人宅邸,传记作家罗杰·诺思(Roger North)说,凡拥有自己事业的英国绅士,都渴望有一座宽敞明亮的私人宅邸。
乡绅建筑豪宅时,首先要关心外观壮丽,从16世纪起,贵族宅邸大都建在小山包上,从远处看去蔚为壮观,从里往外看,也是将山下美景尽收眼底。都铎时代的塔楼式大门,取代了中世纪城堡的防御性大门;进入门内,逶迤而上的楼梯,把人带到由高大立柱装饰的古典式门廊,从而大大提升了造访者的敬畏感。随后,高大的门厅映入眼帘,这是宅邸的主体,它像剧院舞台那样,能够举行大型社交活动,承载着主人的盛情和客人的敬意。主人寝室的两侧是阁楼、地下室,然后是仆人的住房和工作坊,体现着等级意识。除此之外,辅助性的建筑设施,如畜棚、酿酒坊、奶品房、鸽舍、谷仓等,也必不可少。这样看来,豪宅就是一个小社会。17世纪后期,英国社会攀比之风盛行,豪宅既是贵族、乡绅炫耀尊荣的场所,也是社会分层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