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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久小说网 > 英国通史(共6册) > 第四章 地方治理和风俗文化

第四章 地方治理和风俗文化(1/1)

在16-17世纪的英格兰,教区、村庄和庄园是三个不同概念:教区是由牧师管理、传播信仰和救济慈善的教会基层单位;村庄作为一个地理概念,是农民居住的基本聚落;庄园则是以贵族或乡绅为核心的领地管理中心。一个教区可以包含数个村庄,一个村庄有时并非属于同一教区;同样,庄园和村庄也不一定拥有相同的地理边界,“一个村落可能分属于两个或更多的庄园,一个领主的庄园也可能分散在几个村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中世纪时,庄园是领主的保有产业,领主对其庄园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而庄园通常都是包括若干甚至许多的村庄。在社会生活方面,教区与庄园都对民众起控制作用。16-17世纪,教区在管理居民精神生活和救济事务方面起的作用更大。并且,教堂是教徒参加宗教仪式的场所,能够起到团结村民、巩固等级秩序的作用。

16-17世纪的英格兰,没有常设的地方政府,只有常驻的乡绅,他们提供的是自愿服务。乡绅自治与伦敦中央政府的联系比较松散,而且更多地依赖人与人的关系。就是说,这是一种以地方主义为中心、以传统文化和习俗为纽带、由乡绅自愿担任公职进行管理的社会治理方式。从教区和村庄,到郡县,甚至到王国,社会治理大多由治安法官和巡回法庭来实现,处处体现着乡绅的社会责任,以及王国政府对地方精英的高度依赖。

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中,教区小乡绅和约曼农担任治安法官、教区高级巡捕和巡回法庭陪审员等职务,并参与议会的选举;即便财产不多、社会地位不高的农夫和手工业者,也有可能担任低级巡捕、教堂执事、济贫干事等,或多或少地参与社会管理。高级巡捕由治安法官和巡回法庭指定,任职3-10年,而充足的空余时间及殷实的家底是充当高级巡捕的基本条件。这一职位通常由富裕的约曼农和小乡绅充任,其主要职责是:收集情报提交各种委员会,调查偷窃、通奸、打架等不良行为,监督教区管理人员的工作,出席巡回法庭,并向治安法官报告道路维修、酒店管理、不从国教者的活动和流民乞丐等问题,有时还负责征收税款并上缴郡长。低级巡捕基本上是一年一选,没有薪酬,他们直接面对普通民众,负责监督乡亲邻里的社会行为。巡捕不是执法者,而是人际关系的协调人。在与居民的关系中,他们首先是亲属邻里,其次才是某种意义上的管理者,这种亲属、邻里、朋友的多重身份,强烈影响着他们在协助治安法官执法时的方式,执法带有较强的人情味。

教区牧师在基层的作用与巡捕相似,但是巡捕侧重俗务,而牧师重在教化,他们还负责结婚登记、洗礼丧葬、宗教教育、道德教化等事务。牧师们也协助巡捕维护地方治安,诸如处理私生子养育、偷窃者赔偿、人身伤害补偿等杂务。无论巡捕还是牧师,都必须既执行王国政府的法律,又维护乡邻关系的和谐,当然他们经常会处于这两者矛盾之中。

在郡县一级的管理与控制中,治安法官组成的治安委员会及其运作机制巡回法庭起重要作用。19世纪英国历史学家梅特兰(Frederic W.Maitnd)说:“治安委员会是纯粹英国式的,也是英国政府结构中最具特色、最杰出的部分。”现代英国史学家埃丝特·莫伊尔指出:“在英国历史上,这个由乡绅自愿担任公职的机构,从14到19世纪,共存在六个世纪之久,其价值观念深深地根植于英国历史之中,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她还总结道:“对绝大多数英格兰人而言,治安法官才是英国政府的真实体现,伦敦政府与他们没有关系。17世纪中叶的历史教训是地方社会必须由郡县绅士管理。……治安法官的力量来自其自然产生的基础,这不是纯粹和一般的政治和行政术语可以表达清楚的”。(参见表5)

表5 17世纪特林村各阶层居民担任教区公职情况统计

注:(1)本表出自Keith Wrightson and David Levine,Poverty and Piety in an English Vige:Terling1525-1700,New York&London:Academic Press,1979,p.105;(2)职务中最重要的是教堂执事、大陪审团成员、教区委员会委员和济贫干事,他们大多由约曼农和富裕小商人担任;(3)担任巡捕比例最高的是农夫和手艺人;(4)17世纪庄园法庭很少举行会议,只负责对土地交易进行登记。

在英格兰地方社会治理中,治安法官逐渐成为行为主体。1590年,都铎王朝制定治安委员会职责,要求各地治安法官定期举行会议,与陪审团一起,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讯和处理。1603年,英格兰已有309条法律涉及治安法官的职责,其中除司法工作外,还包括许多地方性事务,诸如保证市场供应、推动教堂礼拜、取缔混乱酒店、平息民众骚乱、惩治强盗抢劫、处置流民乞丐,以及路桥维修、济贫赈灾等。1600年英格兰、威尔士有1200名治安法官,英格兰各郡县都设有治安委员会。各地的治安委员会经大法官授权,由荣誉治安法官和执行治安法官组成,前者是指参加巡回法庭活动的枢密院法官,一般是大贵族,在伦敦政府与郡县政府之间起媒介作用,极少参与郡县的实际管理;后者指在地方上承担具体工作的治安法官,他们自愿承担大量繁重的管理工作,以乡绅为主。

在地方治理工作中,绅士集团的内部合作十分重要。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各郡治安法官间的社会纽带也不尽相同。斯图亚特早期,埃塞克斯郡治安法官在巴宁顿(Barrington)家族的带领下,由梅纳德勋爵(Lord Maynard)、哈博特·格里姆斯顿爵士(Sir Harbottle Grimston)等六人起重要作用。在东苏塞克斯郡(East Sussex),朋友关系和亲属纽带把托马斯·佩勒姆爵士(Sir Thomas Pelham)、安东尼·斯特普利(Anthony Stapley)、亨利·谢利(Henry Shelley)和托马斯·帕克爵士(Sir Thomas Parker)联系起来,使郡治安委员会在轻松和谐的气氛中开展工作。在格拉摩根郡(Gmanshire)的26个治安法官中,有11人出自曼塞(Manser)、刘易斯(Lewis)和卡恩(e)三大家族。萨默塞特郡的35个治安法官,由其父辈、祖父辈的婚姻关系联系在一起。肯特郡治安委员会中,一个由20多家小乡绅组成的集团起主导作用,他们都是从13、14世纪起就开始经营农业的。但是,在更多的郡县治安委员会由一个家族起支配作用,如兰开郡的德比家族(Derby Family),萨福克郡的纳撒尼尔·巴纳迪斯顿爵士(Sir Nathaniel Barnardiston)一家等。

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时期,支配郡治安委员会的主要是郡一级绅士,即全郡知名的望族大家。与这些家族的继承人结婚,或购买大量地产成为乡绅者,有时也能担任治安法官。在各郡治安委员会中,还有一些是主教区法官、主教大教堂牧师、副主教,以及某些有影响的教区牧师。1626年肯特郡和北安普顿郡各有五名神职人员担任郡治安法官,1636年伍斯特郡(Worcestershire)治安法官中有18%是教职人员。1625-1640年,在苏塞克斯郡治安法官中,35%是有爵衔者,而兰开郡有爵衔者仅占20%。家族集团和相交甚笃的乡绅共同担任地方公职,自然存在着一种协调一致和努力进取的意识,他们以经验丰富、任职长久和富有智慧取胜。

郡县治安委员会的功能在巡回法庭开庭期间表现得最淋漓尽致。巡回法庭定期到某些地方巡回开庭,处理该地事务。休庭期间出现的行政和司法方面的问题,由不定期的治安会议处理。17世纪上半叶,由于行政、司法事务不断增多,即决法庭(Petty Sessions)在各郡兴起,分担巡回法庭的日常工作。但巡回法庭仍然最重要,其出庭者包括治安法官、郡长、副郡长、验尸官、高级巡捕、低级巡捕、大陪审团成员,以及被告和原告等。开庭时,巡回法庭对各地的司法、治安等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同时也体现了乡绅的地方自治倾向。“作为个人在司法方面占统治地位的标志,绅士出席巡回法庭比出席伦敦议会更重要”。巡回法庭会期一般为两三天,这通常是郡县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在巡回法庭会议上,司法与行政工作并没有严格区分,一些日常事务,如确定工资定额和啤酒的价格,也属于巡回法庭处理的范畴,并且治安法官在修桥铺路方面的过失,也会引起巡回法庭的注意。巡回法庭开庭后,先处理犯罪案件,然后处理民事问题,其中包括济贫救灾、非婚生养、酒店管理、地方税收、修桥铺路、监狱感化院、流民乞丐等。

在都铎与斯图亚特两朝,不存在庞大的官僚机构,君主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依赖不取俸禄的绅士,中央政府对郡县地方政府,主要起协商、监督作用。郡县政府受到一批在历史上形成的、在地方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大家族控制,他们对伦敦政府下达的指令执行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双方达成共识的程度,并践行协商的原则。直到17世纪上半叶,王国政府仍然没有强制性的武装力量,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警察,甚至连国王的护卫队也是到复辟时期才最终创建。遇有急事,地方政府临时征集民兵来维护公共秩序,但民兵只在每年夏季接受一两次军事训练,平时则是一盘散沙,而且一般不会被派到县外去执行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社会就要由不支薪的自愿“官员”来管理。17世纪初,英格兰和威尔士的50多个郡掌握在3000个“杰出”的乡绅手中;到世纪末,主要掌握在5000个乡绅手中。当时,社会管理机构由王室政府、郡县政府和教区三个层次构成,以中间一层最为重要。在松散而没有现代国家机器的情况下,郡县治安法官既是王室政府代理人,也是地方社会代言人,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在英格兰的社会管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文化传统是形成乡绅自治的基础。在英格兰社会中,绅士阶层自古以来就踊跃担任公职,他们认为对自己负责就要努力成为有权参与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决的人,同时他们对国王的忠诚又因其宗教热忱而受到鼓舞。当然,乡绅热衷公共事务也与个人前途常常纠结在一起,因为治安法官等职位的确可以给个人带来荣耀和权力。地方社会的管理,既是乡绅对权位的占有形式,也是其生活方式,更是地方社会复合性角色的体现。担任治安法官,使一个人同时具有小地主、好主人、行善者的多重社会角色,又具有行政长官、刑事法官、治安委员等复合性的政治角色,而绅士的个人声望则是担任地方长官的基础。

地方自治与英格兰农业社会的分散性有关,乡绅就体现着这种分散性。17世纪上半叶,各郡绅士阶层中只有少数人具有在伦敦长期居住的经济基础,准骑士中只有四分之一到过伦敦。1640年,与伦敦紧邻的肯特郡有800多个绅士,其中只有20来人在伦敦有住房,20人是议员,30-40人是王室骑士。也就是说,充其量只有十分之一的绅士与伦敦有密切的联系。在以伦敦为圆心的15英里范围内,自耕农和其他劳动者仍然是彻头彻尾的乡下佬,他们的生活、劳作、嫁娶和买卖,基本上都在本村或本地进行,伦敦似乎与他们无关。在更广袤的农村,弥漫着不同于伦敦文化的郡县乡土情。斯通说:"17世纪英格兰基本上是个地方观念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当人们说‘My try’时,通常是指自己居住的郡县”。阿兰·艾维里特指出:“尽管有一个古老的中央政府,但在1640年的英国,许多方面仍然像一个半独立的郡国联合体,这些郡国都有各自独特的精神气质和自我信念”。彼得·拉斯勒特认为,那时的英国是一个“由郡县社会中心形成的、围绕欧洲第一大城市伦敦的偏远乡村的社会网”,乡绅自治正是“大伦敦与广阔乡村”在政治上的反映。

对“巫”的迫害,是与治安有关的社会现象。在西方文化中,巫与宗教不同,宗教是人与神的关系,巫术(witchcraft)则强调魔力,这在教会看来是忌讳的事情。教士的服务对象是信众,巫师的服务对象是嘱托人。尽管16世纪发生了宗教改革,新教一般来说更具有理性精神,但民众中仍然流行巫术和魔法,它们作为非主流文化,在民间有广泛的影响。阿兰·麦克法兰(An Mae)在《都铎和斯图亚特时代的巫术》(Witchcraftin the Ages of Tudor and Stuart)一文中指出,在英格兰,1560-1680年是对“巫”进行迫害的活跃期。基思·赖特森指出,1584年仍有报告说三分之一的民众还和“旧迷信”有紧密联系。所谓的旧迷信,是指老百姓到宗教之外去寻求精神解脱,或者去解释一些无法理解的现象。这不仅是习俗的延续,也是对宗教缺乏足够信心的表现。在使用1560-1680年间各种法庭留下的档案对埃塞克斯郡进行研究后,麦克法兰指出,当时英国人把全国性的灾难理解为上帝的惩罚,而用巫术去解释个人的不幸。比如,1616年,金斯利恩的玛丽·史密斯(Mary Smith)被邻居伊丽莎白·班库克(Elizabeth Bancorke)指为偷鸡,玛丽遂诅咒伊丽莎白会得天花,几小时后伊丽莎白真的就病倒了,并卧床数周。其父向智者请教,智者说他的女儿被施了巫术;给伊丽莎白解法之后,她果真恢复了健康。但是,后来玛丽又与伊丽莎白的丈夫争吵,而伊丽莎白又旧病复发,于是就向法庭指控玛丽施用妖术。玛丽在邻居中名声本不好,1617年,她被作为巫受到绞刑。被指为女巫(Sorceress)的人,通常是社会地位低下的中老年妇女,多为已婚者和丧偶者,在因为社会经济压力而产生人际摩擦时,她们很容易受到灭巫浪潮的迫害。大众一般不把风暴、沉船、瘟疫和歉收等归咎于巫的作祟,而把人际麻烦、意外灾难、邻里事端等归咎于巫。在乡野大众中,还存在“白巫”(White Witch)的说法,说他们在民间行医,帮助人们找回失物,为人算命预测未来,还能提供驱逐妖魔鬼怪的办法。

指人为巫,常常与富裕村民不肯向穷苦邻人提供帮助有关。穷苦之人一旦被拒绝,便恶言相向,出言诅咒,而又确实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灾难,就容易被人指为行巫。当时,英国正处于人口爆炸、穷人激增的时代,富裕的农民经历着良心的转换。传统的互助习俗正在消失,制度化的济贫体系正在形成,富人不愿再向邻人施与恩惠,但在道德上又面临困惑:一方面为没有尽到传统的义务而感到负疚,另一方面又要为自己寻找开脱。于是,在不知不觉中把愤懑的邻人指认为巫,由此而规避良心的谴责。因此,对巫的迫害与更加广泛的经济与社会变化相关。在这种文化结构中,“白巫”成了济世英雄,“黑巫”(Bck Witch)则成了魔鬼代言人。麦克法兰指出,在1560-1680年,埃塞克斯郡发生过473起灭巫事件,肯特郡132起,赫特福德郡81起,苏里郡(Surry ty)71起,苏塞克斯郡33起,米德尔塞克斯(Middlesex)63起。他还指出,埃塞克斯巡回法庭的样本表明,此阶段被指控为巫的女性比例高达92%,巫的受害者和见证人也以女性居多。1560-1680年,在埃塞克斯因“巫害”致死的321人中,有男性148人和女性173人。女性之所以容易被人指为巫和指他人为巫,是因为她们对社会经济变化的感受更加强烈,而低下的社会地位又使她们处于更容易被迫害的地位;女性身份使她们与邻里有更多的接触,并且更多地承担着借钱讨债的角色,加上她们善于感情用事、喜欢闲聊,这一切均容易造成女性间的争吵频繁,社会对其不稳定的情绪也倍感焦虑。从年龄结构看,被指为“巫”者,大多在50-70岁;而指人为巫者,则相对年轻。这表明16-17世纪普遍存在歧视丧失了生育能力的老年妇女的现象,她们被置于更加凶险的生存环境。

自宗教改革以来,原有的社会下层的文化习俗受到地方政府和新教牧师的干涉,这种干涉本是西欧的普遍现象,不论在天主教国家还是在新教国家都是如此。在民间流传的各种风俗、礼仪、活动与庆典等“大众文化”,是一种无形的人间纽带,能把社会联系在一起。15世纪,英格兰已形成十分丰富的大众文化,切斯特(Chester)、考文垂(try)、约克等城都有自己的宗教节日,如圣乔治节(Saint Gee''s Day)、仲夏夜游行(Midsum mer Night''s Parade);在乡村,同样也有丰富多彩的节庆活动,如开犁节、复活节(Easter Sunday),还有祈祷丰收的巡回游行,它们可以缓解人们劳作的辛苦,使乡邻间在共同的欢庆中加强认同与和谐相处。康沃尔的魔术表演十分盛行,即便在小村庄也有一年一度的狂欢活动。1578年,马尔博罗镇(Marlbh)拨出13镑8先令作为庆典活动中放烟花的费用;1590年,诺福克郡举办过假面舞会和哑剧演出;17世纪初,布尔弗德(Bulford)的居民在仲夏之夜舞龙戏凤、狂欢街头;1603年,萨福克的丰收对唱回荡在夏夜长空中。1605年,普利茅斯(Plymouth)举办欢快的五朔节莫里斯化装舞会(Mayflower Morris Dance);1604年主显节(Epiphany)后的星期日,沃尔特郡的青年人餐后在教区牧师的住所聚会,使教堂变成了欢快之地。在德文郡布劳恩镇(Braun),教区居民甚至到1614年还对公共娱乐时的教堂钟声念念不忘;17世纪30年代,诺威奇市民仍然为种花节的来临而充满喜悦。乡村的传统节日,如狂欢盛宴、圣诞唱诗、仲夏篝火、收获节庆等都与农事活动紧密相连;而斯塔福德郡(Staffordshire)的竹马舞会、音乐相亲、奔牛狂欢等活动,一直延续到王权空位期。直到内战爆发前,教会举办的淡啤酒节和宗教巡游都在延续,即便在清教主义盛行的东盎格利亚,民间的俗事也不时浮出水面。

随着宗教改革的推进,也出现了风俗改革运动。20年代和共和国时期形成了17世纪风俗改革的两个高潮,其中心内容是严守安息日和禁止民间娱乐活动,如五月花舞蹈、球类和节日庆典等。新教法庭限制“天主教的迷信残余”,参与迫害巫术和魔法,并尽量把教会活动与大众节庆相分离。1626年,在兰开郡埃克莱斯顿(Eccleston)教区,新教法庭迫害那些居民,指控他们礼拜日玩保龄球、以“迷信”方式点燃蜡烛、给小孩施再洗礼、拒绝接受圣餐。1640年代清教革命胜利后,又开始了新一轮风俗改革。与1620年代不同,共和国时期则更多使用了政治力量,长期议会曾出台一系列法律,打击通奸、乱伦、酗酒、诅咒和亵渎。1647年又颁布法令,指责戏剧活动有害无益,甚至将圣诞节等宗教节日斥责为迷信,并下令取缔。1653年革命政府否定了教会在缔结婚姻中的作用,并禁止斗鸡、赌博、决斗和赛马,还关闭了一部分酒馆。这些严厉的极端措施,严重伤害了英国民众的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后来成为清教衰落的因素之一。

当然,风俗改革在各地的进展并不一样,东盎格利亚的清教教区成为虔信的楷模;埃塞克斯特林村的布道牧师由于取缔周末舞会和酒吧闹事,提高了教会礼拜的出席率。相反,在沃尔特郡克威尔(Keevil),1624年星期天祷告后,人们仍然围着凉亭跳舞。在新森林区(New Forest),1634年人们去酒吧的次数十倍于去教堂祷告。从表面上看,宗教改革的虔诚理想和风俗改革的各种运动受到社会各阶层欢迎,但实际上,只有乡绅、约曼农、手工业者、城市商人和少数工匠构成风俗改革的支持者,其核心则是中等阶层中虔诚的清教徒。他们进行家庭祈祷,签名反对不敬上帝的种种活动,支持对不敬上帝者的迫害,但是他们在多数场合下都是少数。

革命时期,风俗改革推动了清教在地方上的发展,并因此获得了更多的皈依者。但清教徒把英国变成上帝圣城的期待却没有实现,原因是清教并没有把自己与普通民众的传统文化进行对接,大众在文化的深层次上,仍然缺乏宗教信仰的支撑作用。虔诚的清教牧师理查德·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认为,布道失败的原因主要是教育水平低下,劳苦大众不能圣经,即便通过宣讲,他们也很难弄懂抽象的概念,而只能依据传统的习俗生存。在巴克斯特的影响下,自17世纪50年代后期起,英格兰一些地区开始进行教义问答活动,即在布道中通过对宗教问题的一问一答来传播福音知识。但这种做法的效果有限,革命时期人们看到英国并没有成为“圣徒之国、世界圣地”,相反,清教分裂为许多不同派别,相互竞争,削弱了对抗世俗社会的力量。埃塞克斯郡艾尔斯·科尔尼(Earls e)教区牧师拉尔夫·乔斯林(Ralph Josselin)在日记(1641-1683)中提到:17世纪50年代其教众可区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是教区富有居民,他们笃信宗教,常常聚会演讲和讨论宗教原则,他称之为“我们的团体”;第二类是占教会活动参加者多数的信众,他们被称作“打瞌睡的听众”;第三类是所谓的“很少听讲布道的家庭”,但他们的人数也不少。可见,牧师的布道只对少数人有效,民众多数并不受益。同时,1656年在兰开郡的奥尔瑟姆(Altham),在每20个居民中,只有一人参加教堂的主日礼拜活动,其余人则都留在自己家中。

随着王朝复辟的到来,激进的风俗改革结束了。当时不少牧师一觉睡醒却发现草地上又竖起五朔节花柱(Maypole)。复辟时期,人们重建了国教会权威,恢复了国教仪式,再次出现安立甘派一教独尊的局面。在诺丁汉郡的克莱沃斯(Cyworth),公开的不从国教者似乎不存在了,教堂又成为社区活动的中心。在1676年复活节,236个居民中有200人参加了圣餐礼,而结婚、洗礼和葬礼也都到教堂办理。不过,正式参加宗教活动的人数量仍旧有限,1680年有人向肯特郡的苏通(Sutton)教长报告说:不算不从国教者,下层民众中仍有许多人不参加礼拜活动。

总之,17世纪是大众文化发生重要变化的时期。如果说16世纪末大多数民众尚无识读能力,但到17世纪末,只有穷苦阶层不识字;16世纪末,英国大众文化以酒吧豪饮、五朔节(May Day)跳舞和乡野庆典为特征,而到17世纪末,这种文化的残存已为上流社会所不容,沦为了“乡巴佬”和“粗人”的遗产。民众识字率的提高、传统文化的改造与发展,已改变了普通民众的文化倾向,同时也加深了上层文化和大众文化之间的鸿沟,就社会学层面而言,穷人不仅是物质的匮乏者,也成了精神上的“文化异类”。与大众文化形成对照的是,上层社会文化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6世纪英国进入文艺复兴(Renaissance)高峰期,到17世纪末已发展到全盛时代。例如绘画风格发生的变化:16世纪贵族的画像表现得道貌岸然、威严傲慢,仿佛是“圣像”,安东尼·范·戴克爵士(Sir Antony van Dyck)的作品就反映了这种心态;而17世纪下半叶贵族的画像,一方面显得高贵骄傲,另一方面则充溢着自鸣得意。同时,散文风格也在变化:17世纪初,宫廷推崇的散文风格以情趣横溢、玄奥抽象而著称,如主教兰斯洛特·安德鲁斯(La Andrewes)和大教长约翰·多恩(John Donne)的作品那样;17世纪后期,大主教约翰·蒂洛森(John Tilotson)则使用一种清教布道和皇家学会式的平实流利、亲密直率的笔风。同时,人们对社会秩序的看法也变化了:17世纪初,詹姆士一世把国王定性为“天国力量在人间的象征”,世间等级井然有序;到17世纪末,威廉·配第爵士(Sir William Petty,1623-1687)则认为:“作为一种政治算术的样本,我希望用数字、质量和重量的术语表达自己”。如果数字、质量和重量的新哲学摧毁了旧的世界观,它就为另一个更加简单、更少人世色彩的世界,即牛顿爵士的世界开启了道路。

总之,16-17世纪的英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等级制农业社会,到18世纪时仍然如此,但它已经走到了农业社会的尽头,其内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孕育着现代工业社会的胚芽。宗教和风俗的变化就体现了这一点:文盲总数减少了,虽说只在社会顶层才得以根本清除;清教加强了风俗的改造,虽说到17世纪80年代,新观念对大众百姓的影响仍然很有限。新的风俗和宗教观念能否在村社占据统治地位,主要取决于教区的“上等人”,即小乡绅和大约曼农转变的程度。当传统大众文化受到教区与村社上层的排斥而有所变化时,这个体系的根基并没有发生变化。虽然革命和清教主义留下了平等的烙印,但从主体上看,英格兰仍然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异,这就是16与17世纪的英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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