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分层(1/1)
18世纪是英国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过渡期,其突出特点之一是社会分化加剧。18世纪英国社会呈现出三层式结构,处于社会顶层的是贵族集团,居于社会底层的是下层民众,介于二者之间的是一个日益壮大的中间阶层。
早在17世纪末,英国人口学家格里高利·金就把当时的英国社会划分为“最贫穷者……中间阶层……生活状况较佳者”三个部分。随后的丹尼尔·笛福同样采取了三分法,他把英国人分成“乡绅”、“商人”和“单纯劳动者”。再后来,大卫·休谟指出,英国存在着一个“生活处于中等水平的阶层”,这些人有别于“贵族大人”与“穷人”。可见,这种三层式社会结构在当时就已经被一些人所认识。不过,三层式社会结构模型并不能充分解释当时所有的社会分层问题。由于社会结构本身具有复杂性,转型时期的社会变化又十分迅速,因此任何静态的分层模型都只具有相对有效性,不可将其看得太绝对、太笼统。
18世纪英国是典型的家长制社会,贵族被视为家长。托克维尔(Alexisde Tocqueville)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18世纪的英国,尽管其中有若干重要的民主因素,但它实质上是一个贵族国家,因为它的法制和习惯向来是按照贵族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和依照自己的意志去指导公共事务。”政治上的贵族寡头制与经济上的大地产制,使贵族阶层成为英国这艘政治航船的主人,18世纪也因此被称为“贵族的世纪”。
与欧洲大陆国家相比,英国贵族的人数一向很少。据格里高利·金的估计,1688年“光荣革命”时,英国世俗贵族的人数为160人,以每个家庭40人计算,此时的贵族连同其家庭成员约有6400人。在18世纪绝大部分时间里英国贵族的人数没有太大变化,1720年至1780年间大致稳定在190人左右,只是到最后20年才出现明显增加——当时,乔治三世和小皮特为进一步打击辉格党势力,改变上院的党派力量对比,自1784年起加快册封贵族,导致贵族人数迅速上升。英国贵族人数较少且保持相对稳定的主要原因:一是贵族为保持其特权及政治优势,反对君主和内阁随意加封贵族;二是贵族爵位受长子继承制的约束,如若某贵族无嗣而终,其爵号即失去,通常不转让给同族旁支或亲友,亦不得赠送或出售给他人。一些贵族终身不婚及贵族间相互的通婚也对贵族人数产生影响。五级贵族中,公爵、侯爵和子爵较少,伯爵和男爵居多,其中尤以男爵为最多。
贵族阶层主要依靠地产为生,拥有大量土地财富,既是获得和维持贵族身份所必需的条件,更是贵族高居于其他阶层之上的坚实基础。“土地财产是18世纪英国社会的基础”,地产与贵族家庭的命运息息相关。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在继承法以长子继承权为基础的国家,地产总是代代相传而不加分割。结果,家庭的声望几乎完全以土地体现。家庭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庭。家庭的姓氏、起源、荣誉、势力和德行,依靠土地永久流传下去。土地既是证明家庭的过去的不朽证明,又是维持未来的存在的确实保证。"1701年上院提出动议,规定子爵每年起码要有4000镑的收入,男爵的年收入不应低于3000镑。1710年议会制定相关法案,把拥有地产作为进入政治上层的必要条件。而1711年的《财产资格法》(Property Qualification Act)则规定,各郡选出的议员,其土地收入须达到每年600镑,市镇选出的议员须拥有年收入300镑以上的不动产。有资料表明,1700年,英国贵族占有全国土地财富的15%-20%,到1800年,这一比例提高到约为20%-25%,全国有大约20名贵族每人占有10万英亩以上的土地。依托大地产制,英国贵族阶层的收入也达到可观的程度。据格里高利·金的估计,1688年,160家世俗贵族的总收入为44.8万镑,每户年平均收入为2800镑,约占当年英国国民总收入的1%;到1790年,400家土地贵族每户的年平均收入则更是达到1万镑。
与经济上的大地产制相对应,贵族寡头制是18世纪英国政治生活的最大特色。贵族的政治特权首先表现为控制立法权,贵族是议会上院的当然成员,上院也因此成为贵族权力集中体现之所。尽管“光荣革命”后下院权力呈上升趋势,但上院在立法方面的权力仍不容小觑——上院不仅享有立法创制权,且任何法案不经上院通过,都不能最终成为法律。贵族控制立法权也表现在他们对下院的影响和控制上。1701年,在下院513名议员中,代表或部分代表贵族利益的有400多人。1760年,56名上院贵族赞助了111名下院议员;1786年,受贵族赞助的下院议员达210名,占下院议席的37.6%。贵族对议会下院的控制在19世纪初达到顶点:1802年有226人靠贵族的赞助进入下院,五年后,这个数字更是达到236人,占议席总数的42.3%。值得一提的是,18世纪的英国议会下院本身也带有浓厚的贵族气息,许多议员或来自贵族家庭,或与贵族沾亲带故。例如,在1754年的议会下院,有113人系上院贵族之子或爱尔兰贵族,45人是贵族之孙,33人是贵族的女婿,22人是贵族的侄、甥,14人是贵族之兄弟或姻兄弟,总数达227人。下院与贵族之间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大便利了贵族对议会的控制。
贵族的特权还延伸到行政、司法、军事及地方管理部门。据统计,1721-1832年的22位内阁首脑中,13人为上院贵族,6人为贵族之子,1人为贵族之孙;余下的2人中,沃尔波尔在1742年辞职时受封为奥福德伯爵,仅乔治·坎宁一人因在职病故而无缘爵位。此外,内阁其他职位也被贵族所占据,通常,一些荣誉职位如大法官、掌玺大臣、枢密大臣等须由贵族担任,而像殖民事务大臣、印度事务大臣、苏格兰事务大臣等职位习惯上也由贵族出任。18世纪还形成了外交大臣须由贵族担任的惯例。据统计,18世纪负责英国外交事务的44人中,28人为大贵族,10人为贵族后裔,另有6位虽出身平民,但获封为贵族;仅5人未曾进入上院。另据统计,1782-1820年共有65人出任过内阁职务,其中43人为贵族,其余22人中14人系贵族之子,余下8人,2人出自贵族之家,仅6人出身平民,这6人中又有3人最终跻身上院。
上院贵族还掌握着英国的司法权。早在14、15世纪上院就拥有部分司法权,其后几经反复,至英国革命爆发,上院始取代王室法庭审理重大案件,负责印刷品的检查,其司法权有所提升。复辟时期,上下两院围绕最高司法权展开激烈较量。1675年,在上下两院就一个案件而发生激烈争吵时,上院郑重声明其在司法方面拥有“毋庸置疑的权利”,并对下院的某些“越轨行为”表示抗议,而下院也终于做出让步,默认上院在司法方面享有较多特权。
贵族的势力也体现在对军队的控制上。18世纪的20名陆军元帅中,有14人是贵族,占70%。海军军官中贵族所占比例通常更高,18世纪先后有23人出任海军大臣,其中16人为上院贵族,1人来自王室,2人为贵族之子。1769年一份登记册列举了102名步兵上校的名单,其中43人是贵族或贵族之子,7人为贵族之孙,4人是贵族的女婿,可见半数以上与贵族有直接联系;登记册还提到10%的少将、16%的中将和27%的上将是贵族。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英国军队长期存在军职买卖的情况,这就为贵族及贵族子弟通过花钱跻身军队高层提供了便利。据载,18世纪末,一个骑兵中校的售价超过5000镑,如此高价使贵族之外的其他人多半只能望洋兴叹。
由于掌握大量地产,贵族借助其财力优势及在地方上广泛的荫庇关系而对地方行政管理施加影响。地方上最重要的官职是郡督(Lord Lieutenant),18世纪出任英格兰和威尔士各郡郡督者共计294人,其中255人系贵族或贵族之子,余下39人中有2名主教,5人后来成为贵族,2人系贵族的姻兄,1人系贵族的堂(表)兄弟,1人为贵族之孙,1人被册封为爱尔兰贵族,1人为贵族之婿,25人来自贵族较少的威尔士和蒙默斯;仅1人例外。贵族还通过掌握郡督一职而操纵各地治安法官的提名权,因为郡督是唯一有权向大法官推荐治安法官人选的官员,贵族在地方管理中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在18世纪,贵族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群体。尽管从理论上说中间阶层可以凭财力或其他途径跻身贵族行列,但这种情形并不多见;贵族群体的“开放”属“单向开放”,即贵族成员可以向下流动,其他人向上流动则不容易。然而与欧洲大陆国家相比,英国贵族享有的特权要少得多。英国从未为贵族单独制定法律,在审判方面,贵族与普通人等同,虽说只有上院才可以开审贵族。英国贵族也不享有免税权,土地税和消费税是英国革命的产物,前者主要由土地贵族承担,后者主要由普通民众承担。此外,18世纪的英国贵族在经济上表现出开放性,他们不仅在“农业革命”中发挥带头作用,还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工商领域。对此,哈孟德夫妇指出:“英国在18世纪是受一个强有力的商业化的贵族统治的;……英国的大人物们并不以经商为耻;本世纪中的首要大臣……虽然对于商业成就的原则意见分歧;却一致看到商业的重要性,把商业当做政治的最高目标。”
伴随着英国社会的商业化尤其是世纪末的工业化浪潮,“中间阶层”的人数不断增加,影响也日益上升。中间阶层是沟通社会上层与下层的桥梁,其开放性既为18世纪的英国社会增添了流动性,更为其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不过,正因为如此,中间阶层的内涵及人数也总是处于变动之中,难以被精确判定。事实上英国中间阶层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内部在经济收入、生活方式及社会意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大商人、大银行家、某些大地主和政府高官,其财富和影响力有可能超过贵族中的一些人;而处在中间阶层另一端的各类店主、小商小贩、小业主、独立手工业者以及占地不多的农场主,他们几乎在任何方面都没有相似性,唯一的相同之处就是他们都不是贵族。因此,18世纪的中间阶层不具备明确的身份认同,当出现一些重要问题需要做阵营的选择时,中间阶层通常是以“他们-我们”(Them and Us)、“内外”(Ins and Outs)来确定自己的归属的。
商人是中间阶层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群体。18世纪,英国取代荷兰成为头号商业大国,而早在世纪之初,“商业革命”就已先于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来到了这个国家。保尔·芒图指出:“英国在变为典型的工业国,即变为拥有矿山、制铁厂和纺纱厂的国家以前五十年的时候已经是一个大商业国,正如一句名言所云:是个商人的国家。在那里,商业发达走在工业变化的前头,而且,它也许决定着工业的变化。”在时人眼中,商人范围广泛,其中既包括从事海外贸易的少数大商人和银行家,也包括许许多多的店主、小商小贩和独立手工业者。伴随着殖民地的扩张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大商人、大银行家积聚起大量财富,成为富可敌国的巨富,而活跃于英国各地的无数中小商人则完全与他们不可同日而语。一方面由于城市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消费增长,从事商品批发的中间商在人数上大量增加,壮大了商人队伍;在批发商之外,则存在大量的零售商人,他们经营着遍布城乡的各类商店和小制造厂,成为18世纪英国的一大特色。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就把英格兰称为“店主之邦”(a nation of shopkeepers)。据统计,迄18世纪末,英国经营各类商品买卖的店主超过17万人。
农村也存在一个中间阶层。作为五级贵族之外的土地所有者,“乡绅”是农村中间阶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18世纪的英国,从男爵以下都是乡绅,拥有土地多寡不等,其总数约为1.5万家,彼此之间在收入方面差距很大。1700年时,从男爵的土地收入约为1500多镑,到1800年大约为4000镑,而普通乡绅的收入则只有300镑。至1790年时,英国的土地占有情况是:400家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主要是贵族)拥有英格兰和威尔士20%-25%的耕地,自由持有农拥有15%-20%,乡绅拥有50%-60%。乡绅在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的乡间邸宅往往成为当地社会生活的中心。
在乡绅之下是自由持有农、公簿持有农以及租地农场主。据格里高利·金的估计,17、18世纪之交,英国的自由持有农大约有10万户,年收入平均为50-100镑,这个收入要比租地农场主高。但一个世纪之后,迄18世纪末,帕特里克·柯克洪(Patrick Colquhoun)做出了与格里高利·金相反的判断:他认为在整个18世纪,尽管有许多约曼农上升为乡绅,但租地农场主在财富方面已经超过了自由持有农。格里高利·金和柯克洪的说法反映了18世纪英国农村社会分化的一个侧面。通常认为,小农的衰落是该世纪的一个突出现象,在不少地方,占地21-100英亩的小农数量减少了一半,而租地100英亩以上的农场则相应增加。屈维廉(G.M.Trevelyan)指出:“在英国革命时期,自由持有农加上他们的家人共约占全国人口的1/8,大租地农场主的数量稍微少些,自由持有农一般也比租地农场主富裕。一百年后,情况正好相反,甚至自由持有农几乎不再存在。”说小农已几乎不存在似乎有些夸张,但租地农场主尤其是较大的租地农场主越来越成为农业经济的主角,也的确是事实。
专业人员即教士、律师、医生、作家、艺术家等等是中间阶层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国教会的教士人数,据格里高利·金1688年统计,当时中上层教士家庭总数为2000家,下层教士8000家;前者连同他们的家庭成员总计为1.2万人,后者算上他们的家庭成员共计约4万人,两者相加总共5.2万人。半个多世纪后,在约瑟夫·马西(Joseph Massie)关于1759-1760年的统计中,中上层教士仍然维持在2000家,下层教士家庭增加到9000家,比1688年时的数字增加了1000家。但由于马西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统计的,并未列出其家庭成员数,因此这一时期教士及其家庭成员共有多少人我们不得而知。再过约半个世纪,柯克洪关于1801年的普查数据中,中上层教士下降为1000家,下层教士上升为1万家;但他认为前者平均每家有6人,后者平均每家有5人,因此教士及其家庭成员总数是5.6万人,这个数字与一个世纪前格里高利·金得出的数字相差无几,表明整个18世纪英国国教会的教士队伍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但国教会教士的收入差别却很大,像温莎、牛津教堂以及坎特伯雷、威斯敏斯特大教堂的教士,其年收入分别达到450镑、400镑、350镑和300镑,个别教区甚至高达1200镑;可是在18世纪大部分时间里,超过半数的教区教士年收入不足50镑,12%的教区低于20镑,其中一些甚至仅有5镑。
关于法律界的从业人数,格里高利·金的估计是1万人(1688年),马西的估计是1.2万人(1760年),柯克洪的估计是1.1万人(1801年)。有人认为前两个数据估计偏高,因为迟至1800年,全英国的初级律师(solicitors)总数仅5300人。但18世纪初英国人已普遍认为国内从事与法律有关职业的人员已经太多了,并相信是这些人造成了国家争讼不断。几位统计学家也对这个行业在18世纪的收入情况做出估计,格里高利·金认为其年平均收入是154镑,马西认为只有100镑,但马西时代的法律界从业人员已分化成高级法庭律师(barristers)和低级法庭律师(attorneys)两部分,二者在收入上的差距也已经拉开。到19世纪初,在帕特里克·柯克洪编制的统计表中,法律界从业人员已被分成四个职级:法官、高级律师、初级律师及办事员。依照1729年颁布的一项法令,每个希望成为律师的人首先必须以学徒身份作为最低级的办事员跟随初级律师学习业务,为期五年。这期间他们除了要向初级律师交纳学费(在伦敦通常不少于100镑),还得为“师傅”及其家庭干家务活。
医生在18世纪的英国人眼里声望要低于律师业,虽说听起来有些奇怪,但这确实是医药界在18世纪公众心目中的职业形象。医疗行业本身就是一个等级分明的行业,内科医生被视为医疗行业中的“绅士”,其地位居于药剂师和外科医生之上;外科医生直到1745年才与理发行业脱离干系,至1800年,外科医生专业学会才取得皇室特许。内科医生的收入往往很可观,一位成功的伦敦内科大夫一年收入可以高达12000镑。根据规定,只有获得“皇家内科医师协会”(Royal College of Physis)颁发的许可,才能在伦敦及其附近地区开业行医,而“皇家内科医师协会”的会员必须是牛津、剑桥或都柏林三一学院的毕业生。这种明显的封闭性使该协会到1745年仅有会员45人。同样,外科医生也必须取得有关许可后方能从事外科手术,而药剂师只能配发药物。18世纪初,内科医师曾极力反对药剂师为病人开处方,但后来他们逐渐接受了药剂师为穷人看病的做法,有些想成为内科医师的人甚至先是跟药剂师当学徒,然后再转到内科专业。
在18世纪,军官也被视为职业人士。格里高利·金只将军官分为陆军和海军两大类,他说陆军军官有4000人,海军军官为5000人,但没有区分高级军官与下级军官。他给出的陆军军官年薪是60镑,海军军官为80镑,但事实上海军将官的年收入达到1325镑,陆军高级军官的收入也达到1000镑,因此,格里高利·金的数字只能是下级军官的收入。在马西的统计表中,海军军官人数上升到了6000人,年收入80镑;陆军军官人数则下降到2000人,年收入100镑。与教士、律师、医务人员相比,军人在公众中的形象似乎还不错,至少不像前三类人那样广受指责。
自由职业者包括画家、音乐家、诗人、剧作家等等,其中有些人会有其他职业,不单靠当艺术家为生。也有一些上流社会人士有业余的创作爱好,但许多人则几乎完全以写作或演艺谋生,其中一些人还成为享有盛誉的名流大家,如作家丹尼尔·笛福(Daniel Defoe)、作曲家乔治·弗雷德里克·韩德尔(Gee Frederick Handel)、诗人蒲柏、文学家和词典编纂家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博士等。18世纪成为一些人可以依靠写作为生的第一个时代,知识分子也开始具备一定的自我意识与独立精神。期刊出现,出版业日益兴盛,在伦敦的“格拉布街”(Grub Street)聚集起一批专门以卖文为生的穷文人,他们听命于出版商和书商,为市场而写作。“格拉布街”成为落魄文人或低级作品的代名词。
格里高利·金将政府官员分为高级官员和低级官员两类,二者各为5000人。马西估计,1760年英国的文职官员约为1.6万人;帕特里克·柯克洪则估计,在他的时代,高级文官有2000人,低级文官1.05万人,合计为1.25万人。就数量而言,文官的增幅并不明显,这或许与英国一直保留着地方自治的传统有关,地方自治减少了对文官的依赖。文官队伍主要集中于中央各部门;随着社会事务日益繁杂,文官队伍也发生了一些结构性变化,如邮政、国内税收、海关等新的政府部门设立起来,出现了专管军需或征收盐税、皮革税的文职人员。文官间的收入差距也很大,比如,负责军械供应的人年薪达到1500镑,普通办事人员则仅有40镑。官员的名义薪金与实际收入往往存在一定差异,例如,邮政部大臣和法律顾问的薪金都是200镑,但前者的实际收入可达1000镑,后者各项收入累计也可达到550镑。
“制造业主”也许是工业革命发生后最值得注意的一个群体,因为它体现着工业革命带来的最重要的社会变化。当格里高利·金在编制他的社会统计表时,尚不把这个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群体加以考虑;但马西和柯克洪却都把这个群体纳入各自的统计中。马西称他们为“制造业师傅”,按他的估计,这个群体的年平均收入仅有200镑,表明此时制造业的实力还很有限。在柯克洪的统计表里,其数量为2.5万人,家庭平均年收入上升到800镑,不仅如此,“制造业主”这一术语也开始摆脱“手艺人”的传统含义,而用来专指雇佣工人从事大规模生产的雇主了。到19世纪,这个阶层终于变成了“工厂主”,他们是那个世纪的真正主人。
同“中间阶层”一样,“下层民众”也不是一个同质体,其意义也同样模糊。所幸的是,由于格里高利·金等统计学家用分类列举的方法为我们大致确认何谓“下层民众”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相关统计信息,从而使我们可以对这一群体做一些具体考察。
手艺人、工匠处于“下层民众”的上层,他们与中间阶层中的某些群体,比如小店主或零售商颇有类似之处,有时很难区分开;但很多人还是认为,应将他们作为一个亚群体归入下层社会,而不是中间阶层。手艺人和工匠是那些凭借专门技术或手艺谋生的人,笛福在谈到他们与店主和零售商之间的区别时指出,店主和零售商是那些售卖其他地方生产的物品的人,而手艺人和工匠则是“出售自己生产的物品,但却并不拥有出售这些物品的商店的人……诸如铁匠、鞋匠、铸工、细木工、木匠、雕刻匠、车工等等”。这些人又可分为两类,其中一些人是师傅,拥有自己的手工作坊且雇佣若干工人,他们中的有些人如建筑工日子通常会“过得相当不错”;普通工人或帮工属第二类,其收入低得多,比如砖匠每周最多能挣21先令,女衣制作工最低工资仅有每周7先令。有些行业能在正常工资之外得到实惠,如船夫有小费收入,铁匠会得到淡啤酒招待,面包师会得到主顾们在膳宿方面提供的方便。据估计,1754年时,一名工人在伦敦租房的开支为每周1先令,用于食物方面的开支是每周5先令。伦敦以外其他地方的食宿费用要便宜一些,但工资也比伦敦低。帮工中的不少人都期望能当上师傅,并且也确实有可能成为师傅。
工业化之前,英国的行业划分已经非常细了。1747年,由《伦敦手艺人》(London Tradesman)开列的清单显示,当时已经有超过350种不同的行业。不过对手工业者来说,18世纪不是个福音世纪,该世纪上半叶,由于劳动力短缺,他们的日子还算过得去,但随后的处境则每况愈下。在手工时代,工人的地位会随年龄的变化而变化,一些人从少年时期起学手艺,到二十几岁,一部分成为帮工并结婚成家,另一部分变成独立的小作坊主。然而,随着工业发展、投资额增大,独立的工匠变得越来越少,资本与劳动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有统计说,到18世纪中期,约有40%-50%的家庭成为靠工资为生的家庭。行会保护制度的取消更加速了这一过程,工人越来越成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
水手不仅包括在皇家海军中服役的水兵,还包括“所有受雇于海上航行,或与航行有关的工作的人”。这些人在格里高利·金和马西的统计中,总数分别是5万人和6万人。水手不仅在英国对外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国内各港口间的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相比之下,在陆军服役的普通士兵境况要差很多,在格里高利·金的统计表上他们被排在“穷人”之后。英国陆军的规模一向很小,因此这个群体的人数不算多,和平时期一般在8000-1.7万人之间,战争时期可能增长到3.5万——7.4万人。据估计,陆军士兵的最低工资大概为每周3先令6便士,经过各项扣除往往只剩下6便士,并且还经常遭到拖欠,因此他们的生活非常窘困。士兵在退役后经常找不到工作,许多人因此走上犯罪道路。
格里高利·金和马西的统计都未列出家内仆佣一栏,但斯佩克(eck)认为,根据这个群体在伦敦及其他各地人口中所占的大致比例,可以粗略地计算出其人数。他推算格里高利·金时期的仆佣数量约为71.5万人,而到马西时代,这个数字应该明显扩大。无论斯佩克的推算是否准确,有一点是肯定的,即这一群体的人数很多,人们一般认为18世纪全英国应该有60万——70万之多。一些贵族雇佣六七十名甚至上百名仆人,许多中等人家也有雇佣仆人的习惯。有人认为,当时英国有近一半的农民家庭和1/4的工匠、商人家庭雇有仆佣或学徒。
在格里高利·金的统计表上,劳工和户外仆役的人数也不少,达到了36.4万人。有人认为至少应将这个庞杂的群体分为城市劳工与农村劳工两类,马西将专门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农夫)与其他劳工区别开。当时的情况是,“大多数城镇居民都已不再直接耕种土地”,像苏塞克斯的佩特沃斯镇(Petworth),1700年时就仅有5%的工匠还需要依靠土地收入来贴补生活。城镇发展产生了对城市劳工的需求,一些粗活只需要非熟练工人如搬运工、运输工来做;妇女常常从事卖牛奶、卖鱼、拾垃圾等工作,甚至儿童也被雇来清扫烟囱。这些人的工资都很低,通常在每周1-5先令之间。户外仆役大概指的是一些在户外从事服务性工作的帮手或仆佣,斯佩克说,格里高利·金之所以会把户外仆役与劳工放在一起,无非表明了城市居民尤其是像伦敦这类大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各种服务来加以满足。
在格里高利·金的统计表中,茅舍农和贫民的数量最多,其家庭数达到40万户,按每户3.75人计算,总人数达到130万。但在马西的统计表里并没有贫民一栏,茅舍农也与小啤酒店老板放在一起,其家庭数合计为4万户。柯克洪的统计中也没有提到茅舍农和贫民,当然这并不表明18世纪没有贫民,也不表明其数量在减少,事实上,当时的穷人不仅存在,而且数量还在增加。据统计,至1800年,英国有28%的人接受救济;1680年英国每年用于救济的资金为53.2万镑,到1780年几乎达到200万镑。
与贫民处境类似但又有一定区别的一个特殊群体是边缘人群,包括乞丐、小偷、吉普赛人、流浪汉、妓女等等。这个群体很复杂,格里高利·金在统计时以“流浪汉,诸如吉普赛人、小偷、乞丐等等”来笼统称呼他们,并估计其人数在3万左右。马西和柯克洪都没有统计这个人群,不过依据当时人的看法,流浪汉与贫民一样人数都呈增长趋势。英国有很多法律针对流浪人群,1744年更是出台一项严格的法案,法案将流浪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懒人和妨害治安的人”,包括离家出走的人、不顾家的醉汉酒鬼、不肯工作的人以及乞丐;第二类是“无业游民和流浪者”(rogues and vagabonds),包括剑术师(fencers)、四处游荡的演员、游吟诗人、算命先生、赌徒、无证经营的小贩以及冒牌的学者;第三类是“无可救药的歹徒”(incible rogues),指的是一些在逃犯或再次犯罪者。
贫困问题始终是威胁英国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令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感到头疼的难题,虽然济贫法是全国性的,但根据1662年的《定居与遣送法》(Law of Setlement and Removal),救济责任实际上落在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教区头上。该法规定,每个人都在某个教区且仅在这个教区有“居留权”,任何要求救济的人都有权在享有“居留权”的教区获得救济,但也只能在该教区要求救济。所有领取教区救济的人都须在衣服上佩戴P字徽章,任何要离开其所在教区外出的人,都必须持有证明方可成行。这些规定限制了穷人的流动,不仅如此,因为任何教区都不愿意承担不属于它的额外负担,一些教区为了避免增加负担,还会想各种办法把穷人、老弱病残甚至临产的孕妇赶出教区。当然,也有一些地方官员及教区贫民监察员愿意帮助穷人,并利用教区的济贫资金为他们提供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