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议会制度改革(1/1)
议会改革(parliamentary reform)是19世纪英国政治的一条主线,其目标是实现从寡头政治制度向大众民主制度的转变。改革前的议会选举和运作机制被称为“旧制度”(the old system),它是英国贵族寡头统治的基础。这个制度在确立之初,即光荣革命发生以后,是当时的世界上最开放和最有包容性的政治制度,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把君主一个人的统治转变成贵族集体掌握国家政权,因而克服了专制的王权。当时,英国主要的财产形式是土地,土地贵族是英国最强大的社会力量,由贵族集体掌握政权,显然是一种巧妙的安排,具有某种合理性。
“旧制度”的基石是议会选举制度。光荣革命后专制王权被克服,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谁控制议会谁就控制了国家的权力,因此争夺议会就是争夺国家的权力。贵族集团作为一个特殊的阶级群体,恰恰是通过控制议会而控制了国家权力,做到这一点的奥秘就在“旧制度”。
一直到1832年第一次改革之前,议会选举制度基本上没有变化,保持着中世纪的许多特征。制度之“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区划分和议席分配不合理,造成大量的“衰败选邑”(Rotten Bhs)。英国选区分郡选区和城镇选区两种,后者被称为“选邑”。1800年爱尔兰合并之后,英国下院有658名议员,1830年的分配比例为:英格兰489名,威尔士24名,苏格兰45名,爱尔兰100名。就郡选区而言,英格兰有40个郡,除约克郡比较大,选送4名议员外,其余39个郡不论人口多寡、面积大小,一律选出2名议员。城镇选区比较复杂,当时英格兰共有202个选邑,其中195个选出2名议员,5个选出1名议员,伦敦城(City of London)和威默斯(Weymouth)各选派4名议员;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也各选2名议员。
议席如此分配,是沿用中世纪的遗传,从13世纪起,历代君主给某些特定的城镇颁发特许状,让他们取得向议会选送议员的特权。当时那些城镇也许是比较繁荣的,但经过几个世纪的世态变迁,有许多已经衰落了,其中20多个甚至成了“衰败选邑”。比如从17世纪开始,老萨勒姆(Old Sarum)就没有人居住,只是一片田地,但它的产权所有者保留着投票的权力,在1831年选举中,它有11张选票,可以选出两名议员!与此相对照,在工业革命中发展起来的大城市,比如曼彻斯特、伯明翰、利兹(Leeds)等,因为历史上不是选邑,不能独立地选举自己的议员,而需要参加郡的选举,属于农村选区的一个部分,它们在1831年的人口分别是18.2万、14.4万、12.3万。19世纪初,在英国49个大城镇中有21个不是选邑。
此外,就不列颠整体而言,英格兰议席过多,其他地区相对太少;就英格兰而言,南部和西部议席集中,伦敦和北部议席太少,并且郡选区的比重太小,选邑议席高度集中,大郡和小郡都只能选送两名议员,与人口不成比例。
第二是选民资格陈旧而不合理。郡的选民资格依据1430年一项规定:凡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持有农(freeholder)拥有选举权。在当时,40先令是一笔不小的财产,可是到18世纪以后就不值钱了,但“自由持有农”的身份规定却排除了大量的农村人口,因为在持续一二百年的圈地运动中,自由持有农大量减少,在19世纪初,符合这一规定的只有18万人左右,在1831年占农村人口的4%。在苏格兰,郡选举资格更高,拥有价值100英镑资产的人才有选举权,因此绝大多数人被排除在选举权之外。
城镇选民资格千奇百怪,每一个选邑都有自己的选举权标准,大体上可以归为六大类:(1)自由民(Freeman)选举权,所有具有“自由民”身份的人都有选举权。“自由民”的身份因继承或做学徒而获得,也有市镇授予的荣誉,但实际标准因地而异。(2)济贫税(Scot and Lot)选举权,缴纳济贫税的人都可以是选民。(3)房地产(Burgage)选举权,某些选邑的选举权附着在房产或地产上,谁拥有这些不动产,谁就获得相应的选举权。(4)市镇团(Corporation)选举权,只有当地市镇团的成员才能选举议员,但市镇团不是选举产生的,往往由地方寡头组成。(5)自立户(Poter)选举权,凡成家立业、自立门户的人都有选举权。(6)在有些地方还有自由持有农选举权,类似于郡的自由持有农标准。
在六类选邑中,实行自由民选举权的选邑中选民最多,其人数加在一起,可以占英格兰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个选邑可以有几种不同种类的选民资格,一个人也可能在几个选区内拥有投票资格,这就是“多重选举权”(pluralvotes)。选举方式是公开计票,而不是无记名投票。
各郡的选民数会有很大变化,比如1774年约克郡选民数是2万,萨默塞特郡是8000;1807年前者增加到2.3万,后者减少到6300.但总体上看,郡选民的人数在增加,英格兰40个郡的选民,在1715年有15.87万人,1754年有17.73万人,19世纪初达到18.825万人。由于有“自由持有农”这项标准,所以农村选民比例很小,很少超过成年男子的10%。
各选邑选民数一般很少,在英格兰202个选邑中,有一半以上选邑的选民少于300人,50多个选邑的选民数不到50人;超过1000名选民的选邑有43个,只有7个超过5000人。在1754年,布里斯托尔(Bristol)有选民5000人,占成年男子人口的33%,而临近的巴斯只有30名选民,占成年男子人口的1%。按照职业划分,选民中的40%是工匠,20%是零售商,6%是商人和工厂主,14%是绅士和专业人士,14%是半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因此,工业化之前的城镇选民,个体生产者和店主是绝大多数。
改革前的议会选举权制度排除了所有的女性,男性中只有11%-16%的成年人有选举权。尽管这个制度通过选举产生议员,但由于选举权极其狭小,因此时时散发着寡头政治的气息。
第三方面是选举方法腐败。首先,在每一次大选中,有很多选区其实是不经过竞选的,候选人的提名权掌握在当地贵族手中,如果贵族们之间没有分歧,选民的投票就只是走形式了。在1832年之前的历次大选中,最多只有1/3的选区有竞争选举,比如在1761年大选中,英格兰只有40个郡中的4个郡、202个选邑中的42个选邑有竞争选举。有时候,竞争的家族会达成协议,双方各拿1个席位,避免开销太多的竞选费。无竞争的选举在衰败选邑中频频发生,因为这类选邑基本上就控制在一些重要人物的手中。
在需要竞争的选区,贿选就是成功的关键,竞选双方都要付出巨额的选举费用。在1780年大选中,查尔斯·巴罗(Charles Barrow)从伦敦把150名选民运送到格洛斯特(Gloucester)投票,支付的旅行费高达1500个几尼(1几尼=1英镑1先令)。到18世纪末,有议员抱怨说:“现在很少有人能够支付一场选举中的竞选费用。"1807年大选中,约克郡的竞选费用达到了25万英镑。按照惯例,候选人要承担选民的旅行和住宿费,还要“款待”选民吃喝;一张选票值多少钱明码标价,投票时一手交钱,一手交票。特别是在选邑,投票时的场面一片狼藉,竞争的双方都以酒肉争夺选民,弄得醉汉满街皆是。
选举方法也造成选举制度的种种弊病,当时实行公开投票制,选民在众目睽睽之下把选票投向哪一方,大家都看得很清楚:拿了别人的钱,自然要把选票投给买票的一方;如果选民是竞争一方的佃户或商业客户,那就不可能有任何选择。此外,暴力和胁迫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候选人雇人袭击竞争对手的支持者,有时还出现绑架选民、冒充死去的或缺席的选民进行投票的事件。
综上所述,19世纪初的英国议会制度有三个方面问题:选举权狭小、议席分布不合理、选举方式腐败。三方面问题综合到一起,就使得这个时候的英国议会不是一个民主机构,而是贵族寡头制的工具。
按照当时的规定,议员有财产资格限制,郡选区要求年收入600英镑以上,选邑是300英镑。议员不领取薪金,只有贵族家庭出身、或者很有钱的人才会想去当议员。在这样一种议会制度下,贵族控制了选举,选出贵族子弟或贵族的亲信出任议员,达到贵族控制下院的目的。确实,在19世纪的前30年里,下院约200个议席是由贵族控制的;贵族通过自己的人控制下院,而贵族自己则组成上院,再由上下两院组成政府。总之,贵族控制着改革前的英国政治,这是一种贵族寡头政治,离现代民主制度相距甚远。
这种格局符合当时的财产分布情况,在农业社会,土地是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土地贵族掌握着国家财富的最主要部分,由他们控制国家政权,体现了财产与权力的高度结合。客观地说,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很适合光荣革命后英国农业社会的状况,当然也符合土地贵族的利益。贵族通过“旧制度”中的不合理方面来控制议会,以保证自己的绝对统治地位。
然而,工业化改变了社会格局,新的有产者阶级出现了,他们的财富赶上甚至超过了土地贵族,这些人要求改变权力的格局,“有产”者也应该“有权”。他们要求改革议会,主要是要求扩大选举权,通过扩大选举权,把自己也变成“有权”的阶级。另一方面,随着人口增加、工业城市崛起,人口在城市集中,许多人的生存状态严重恶化,他们迫切要求改变现状,通过改变议会制度,来改变自己的生存状态。于是,“旧制度”又面对一支强大的反对力量,他们就是占人口多数的劳动者,尤其是工业劳动者。工人阶级的改革运动以普选权为标志,希望通过普选权选出自己的代表,在议会中为自己争取更好的生存权利。总之,工业化使越来越多的英国人意识到“旧制度”的不合理,他们希望改变这个制度,由此而引发了议会改革运动。
议会改革运动在18世纪60年代以“威尔克斯和自由”为触发点,形成英国政治舞台上的一支新兴力量。法国革命爆发后,这个运动迅速发展成中下层民众联手推进的政治大动员,其激烈程度前所未有,威胁到英国现存的政治秩序。面对威胁,控制国家政权的土地贵族于1799年经由议会颁布《结社法》(bination Act),禁止民众结社,对一切以改革为主旨的组织和活动实行严厉镇压,改革运动暴露在赤裸裸的高压之下,一时间曾经轰轰烈烈的民众运动很快就销声匿迹了。
当19世纪开始时,议会改革运动似乎已经消失了,但它其实并没有被扑灭,而是转入地下,呈现出忽隐忽现的状态。早在世纪之初,在约克郡的荒山野岭里就流传着关于“黑灯照”(The Bck Lantern)的传说,一些人在黑天野地里秘密集会,讨论“取消一切赋税,享受全部权利”,而且声称“某一天晚上他们会在各个地方同时举事”。1802年政府逮捕德斯帕德上校(el Despard),说他在伦敦的下等酒吧中煽动工人,试图组织革命军队推翻政府,最终以谋反罪名将他处死。在1811-1812年卢德运动(Luddism)的高潮中,人们依稀可见议会改革运动的影子,比如1812年兰开郡(Lancashire)波尔顿(Bolton)的手织工曾向议会递交请愿书,其中说“依请愿者之见,假如下院只由人民的代表组成,它就不会只顾盟国的可疑利益,而同意把人民带进由连绵的战争所造成的苦难与饥荒中去了”。工人的请愿毫无结果,卢德运动很快就在这个地区迅猛爆发了。
如果说从世纪之初到拿破仑战争结束,运动只呈现星星点点的特征,并且基本上处于蛰伏状态,很少被人们清楚看见,那么拿破仑战争结束后情况就不同了。战后粮价高涨,时世艰辛,失业率攀升,人民的生活非常艰苦。普通民众再一次意识到痛苦的生活是由不合理的政治制度造成的,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的理论重新苏醒,大规模的群众性议会改革运动又一次爆发了。
领导这次运动的是汉普登俱乐部(Hampden Club),虽说在运动的发动阶段中等阶级改革派起了很大的作用,比如科贝特和卡特莱特少校就是其中的主要人物,但运动参加者基本上是工人,工人阶级改革运动再次高涨。相比之下,除少数几个坚定的改革派,中等阶级基本上是沉默的。
中等阶级改革派中,威廉·科贝特(William Cobbett)是宣传鼓动家,它的宣传推动了工人运动的发展。科贝特出身于小自耕农家庭,他对往昔“快乐的英格兰”充满怀念,在他的想象中,“快乐的英格兰”存在于农业社会,那时人与人之间温情脉脉,家长制纽带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统治者履行自己的职责,好好地照看自己的臣民;对统治者恪守自己的义务,同时也安享平和宁静的小康生活。但工业社会打破了这一切,社会的上下纽带被拧断了,工人失去保护,被放在无情的资本主义的压榨下。他认为这是个罪恶的社会,而所有的罪恶都是由不合理的议会制度造成的,因此他号召进行议会改革。在他创办的售价两便士的大众版《政治纪事》(Political Register)第一期上,他发表《告英国工人大众书》,其中说:工人的苦难是由沉重的赋税造成的,而赋税是由议会征课的,因此改变这种状态的唯一办法就是改革议会下院,让每一个直接交税的人都有选举权,并每年改选一次。科贝特主张和平改革,当1816年人民的不满达到极点、火药正点燃北方工业区时,“科贝特文章的影响很快就看出来了,科贝特给读者指出受苦的真实原因——劣政,指出适当的纠正方法——议会改革,骚乱很快就很少见了。”
约翰·卡特莱特(John Cartwright)是激进派的元老人物,1780年他参与发起组织“宪法知识会”(Societyfor stitutional Information),这个组织在英国早期激进主义运动中发挥过鼎足作用,卡特莱特就一直是这个组织中的活跃分子;他发表的《抉择》(Take Your Choice)一文,可被看作是议会改革的第一声号角。90年代“宪法知识会”“伦敦通讯会”(the London Corresponding Society)等被镇压后,卡特莱特沉寂了很长时间,但拿破仑年战争结束后他再度站出来,以80岁的高龄行走于英格兰北方工业区,一个月内行程数百英里,几乎每天发表演讲,并且每到一地就协助组织汉普顿俱乐部,参加者几乎全都是工人阶级。
汉普登俱乐部是和平的改革运动,从米德尔顿镇(Middleton)的活动中可以看出来。米德尔顿俱乐部每周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地点设在一个小礼拜堂内,会员每周交1便士会费。据俱乐部书记萨缪尔班福德(Samuel Bamford)说,类似的组织在北、中部地区很多:“过去30年中,主日学校(Sunday school)已培养出那么多工人,能够在村镇的改革会议上书写,或者讲演。有些还粗通诗韵,这使得他们的谈吐大受欢迎,增加了聚会的风采。通过这种种方法,起先是那些急切的听众,然后是一大批新来的热心人,就从那偏远安静的溪边茅舍中应召而来,来参加汉普登俱乐部每周的朗读和讨论会”。除了召开讨论会之外,各地俱乐部还散发宣传小册子,组织向议会请愿,以及彼此之间互通声气。
此时一个具有暴力倾向的“斯彭斯博爱主义者协会”(Society of Spen Phinthropists)走上舞台,他们人数不多,但能量不小,核心人物几乎全是伦敦通讯会被镇压后残留下来的暴力翼。伦敦通讯会被镇压后,他们以托马斯·斯彭斯(Thomas Spence)为中心,接受了他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土地公有计划。1814年斯彭斯去世后这些人正式组成“斯彭斯博爱主义者协会”,相信用暴力手段才能改变英国的政治制度。1816年12月2日他们借召开群众大会之机发动骚乱,冲击了好几个枪械铺,夺取大量武器,并沿街鸣枪以壮声势。到达伦敦塔时,好几个人爬上墙头,挥舞三色旗,号召士兵投降。这时王家卫队赶来,驱散了群众。当晚,起事的主要领袖被捕。出庭受审时,由于政府方面只拿出一个奸细做证人,伦敦陪审团认定这是政府的圈套,因此将斯彭斯派全部释放。
但政府决定以这件事为借口对席卷全国的改革运动加以镇压。1817年3月,议会中止《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 Act),接着又颁布《反煽动性集会法》(Seditious Meeting Act),不仅点名取缔斯彭斯博爱主义者协会,而且禁止一切改革集会。许多改革派被捕,像班福德这样的和平改革派也多数入狱,汉普登俱乐部运动很快就失败了。
6月9日在彭特里奇村(Pentridge)爆发了一次手工工人武装起义,有人把它叫作“英格兰的最后一次革命”。彭特里奇是诺丁汉(Nottingham)附近的一个手工织袜业村镇,曾经是卢德运动的中心之一。1817年4、5月间,北、中部工业区一些激进派秘密串联,策划发动武装起义,来改变英国的政治制度。但真正付诸行动的却只有彭特里奇和邻近几个村镇的三四百人,他们携带枪支向诺丁汉进军,但次日清晨遇到骑兵巡逻队,一枪未发就瓦解了。不久,起义的主要领袖全都被捕,3人被处死刑,11人被判终生流放。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彭特里奇工人起义,在世界工人运动史上,应该是第一次武装起义的尝试。
政府的高压加上1817年的风调雨顺,使改革运动暂时消沉下去。但1818年经济情况再度恶化,人身保护法又按期恢复,这使得议会改革运动再次掀起高潮。1819年夏天,曼彻斯特、伯明翰、斯托克波特(Stockport)、利兹、设菲尔德(Sheffield)等大工业城市成了群众运动的中心,很多地方召开群众性集会,要求议会改革。7月12日,伯明翰召开了一次盛大的群众集会,会上除提出“普选、年度议会、无记名投票”等改革基本要求外,最重要的一个步骤是选出该市的“立法代理人”即人民代表,要议会承认他的合法资格,接纳他出席议会会议。伯明翰的行动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斯托克波特等城市紧跟模仿。曼彻斯特的工人改革派决定召开一次大型集会,选出曼彻斯特的“立法代理人”。1819年8月16日,曼彻斯特周边工业村镇的6至8万名工人整齐列队,前往市中心圣彼得广场参加大会,他们的旗帜上写着各种口号,包括“年度议会”,“普选与无记名投票”,“宁要作人死,不当奴隶卖”等等。这是一次和平的集会,参会者秩序井然,热情洋溢,希望议会能听到他们的声音。但地方官已下定决心武装镇压,随着一声令下,地方义勇队和正规军蜂拥而上,10分钟内,“整个广场变成一片空旷,……广场上到处扔着鞋帽、披肩,还有踩坏和撕碎的男女衣物,沾满血迹。……一些倒下的人……永远停止了呼吸。”这就是震惊全国的彼得卢事件(Peterloo Massacre)。
彼得卢事件为政府全面镇压提供了借口,托利党当局不仅以摄政王的名义对曼彻斯特市政府大加褒赏,而且立刻通过“六项法案”(the Six Acts),中止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一切自由。彼得卢事件后,斯彭斯博爱主义者发誓讨还血债,决心刺杀全体内阁大臣,成立临时政府。1820年2月23日晚正当他们准备起事时,伦敦警察忽然闯进他们的集合地点,将其多数抓捕。这一次斯彭斯博爱主义者付出了血的代价,领头者西斯尔伍德(Arthur Thistlewood)等5人被判死刑,6人被判终生流放。这事件叫作“卡图街密谋”(Cato Street spiracy),参与起事的都是手工工人。
总之,从1799年议会颁布《反结社法》到这时,议会改革运动基本上是工人的运动,而且是手工工人的运动,拿破仑战争对英国的改革事业造成破坏性影响,小皮特及其门徒将改革视为国家的最大威胁,把英国政治带进了光荣革命以后最保守的一个时期。很多人不再对改革抱有希望,辉格党领袖格雷伯爵(Earl Grey)曾在1821年对其女婿说:改革不大可能在“我身前甚至你们这代人时期内发生”。辉格党贵族多数都退回到他们各自的领地上去,不过问政治;1824-1829年之间,议会也不再收到有关改革的请愿书。托利党一直反对议会改革,自小皮特出任首相起,该党几乎不间断掌权,他们以高压手段镇压改革运动,反对一切形式的变革。中等阶级在19世纪最初的20年间几乎无所作为,他们只在1807年组织过威斯敏斯特大选,把两位支持改革的候选人送进了议会。这样,在19世纪最初20年中,改革的战场上就只剩下工人激进派了。
但托利党的分裂使事态出现转机,20年代托利党内出现一个自由派,领头的是乔治·坎宁(Gee ing)、罗伯特·皮尔、威廉·哈斯基森等,他们先后在政府任职,进行了一系列自由主义的改革。1827年2月利物浦勋爵(Lord Liverpool)因病辞职,坎宁接任首相,托利党公开分裂成两派,以威灵顿公爵(Duke of Wellington)为首的保守派人多势众,坎宁等“自由托利党人”只是少数派。坎宁和皮尔等人已预感到改革只是个时间问题,旧制度已经失去生命力,早在1820年皮尔就曾预言对改革的抵制坚持不了7年,1822年坎宁私下说:“改革不可避免。”但坎宁上任后没有几个月就去世了,由威灵顿继任首相,坎宁的几位同僚如哈斯基森等退出政府,托利党公开分裂了。
《天主教解放法》(Roman Catholic Relief Act1829)又进一步分裂了托利党。1828年爱尔兰的天主教领袖丹尼尔·奥康内尔(Daniel O''ell)在议会补缺选举中获胜,作为天主教徒,他不符合当选议员的资格,但排除他又可能引发爱尔兰内战。威灵顿清楚地意识到政府必须在解放天主教徒和引发爱尔兰内战中两者择一,为避免内战,威灵顿公爵政府在1829年通过了《天主教解放法》,使天主教徒获得了和其他基督教派别大致相等的政治权利。但这项法案激怒了托利党中的国教右翼分子,这些人从捍卫国教的立场出发,反对解放天主教徒,反对触动英国的现有制度,在他们看来,《天主教解放法》既背叛了国教,又背叛了英国的制度,因此大逆不道;他们是“极端托利派”(Ultra-Tories)。这些人也成为政府的反对派,于是就出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那些坚决反对议会改革的极端托利党人,一下子变成了改革派,他们认为《天主教解放法》之所以获得通过,是议会制度腐败的结果,威灵顿用腐败手段收买了议会,才能够达到他的目的——因此,议会必须改革。于是反改革的一个主要障碍就被扫除了,托利党反改革的力量被大大削弱。对改革阵营来说,《天主教解放法》重新唤起了他们的期待:既然自宗教改革以来就确定的国教原则可以被修正,那么其他的英国制度为什么不可以改变?受这种期待的鼓舞,改革派重整旗鼓,格雷伯爵也从他在北方的领地回到阔别已久的伦敦。
1830年6月,国王乔治四世(Gee IV)去世,他的弟弟威廉四世(William IV)继位;乔治四世偏爱托利党、厌恶辉格党,新国王登位给议会改革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时间点。
正在此时,英格兰南部农村发生了“斯温上尉”(Captain Swing)的暴动,被称为“英格兰最后一次农人暴动”。穷苦绝望的农场工人以“斯温上尉”的名义发布命令,放火焚烧粮仓、捣毁脱谷机,认为那些机器剥夺了他们的工作机会,大批大批的农业工人四处游荡,有些农场主的庄园也被烧毁了。骚动持续了一年多时间,他们对政治其实并不关心,其行动是自发的,缺乏组织性,很容易被镇压下去。但他们的行动震惊了统治阶级,因为农业工人一直被认为是最温顺的英国人。
社会动荡让辉格党焦虑不安,也让他们看到了击败托利党的机会。在辉格党政治家中,格雷伯爵具有很高的威望,他在法国革命时期就赞成改革,此后一直持改革立场。他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除非立即进行改革,否则骚动将蔓延,还可能酿成一场革命。
1830年11月格雷向威灵顿发难,在激进派、自由托利党人和极端托利派的共同支持下,辉格党击败威灵顿政府,结束了托利党近半个世纪的统治。
格雷随即组建政府,他上台后首先考虑的就是议会改革,为此他成立了一个四人委员会,由他的女婿达勒姆勋爵(Lord Durham)担任主席,负责起草议会改革方案。按他的指示,改革法必须剔除旧制度中最主要的弊病,一是废除衰败选区,二是给大城市设立议席,三是建立统一的选邑选举权标准,四是扩大选举权。1830年12月1日委员会开始起草改革法案,1831年1月14日将草案提交给格雷。辉格党之所以愿意改革,是希望通过改革废弃旧制度中最突出的弊端,而保持现有的政治制度,他们坚持选举权应该建立在财产的基础上,并非“天赋人权”(naturalright)。通过有限度的改革以平息中等阶级的不满,满足他们的部分要求,孤立并弱化工人阶级,建立贵族和中等阶级之间的政治联盟,防止法国式革命的发生。因此,委员会起草的应该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当然,这里面也有党派利益,据估算,新选民必然会把选票投给辉格党人。
1831年3月1日,约翰·罗素(John Russell)勋爵向下院陈述了法案内容,主要包括:1)调整议席分布,取消一批衰败选邑,削减另一批选邑的议席数,把这些议席分配给大城市或郡;2)改革选举资格限制,郡选举权不变,城镇选邑统一为10英镑财产资格。
法案比人们想象的要激进,传记作家查尔斯·格雷维尔(Charles Greville)称它“确实是一个彻底的措施”。但托利党坚持反改革立场拒绝妥协,罗伯特·英格利斯(Robert Harry Inglis)勋爵在当天的辩论发言中说:“人口从来就不是我们代表权的基础,财产从来就不是我们代表权的基础。英格兰的宪政是在光荣革命时期固定下来的,从那个时候开始,国王就没有提出新建选邑的权力,可能也没有被建议使用那种权力。……我们的宪政是与时俱进的,它超越了人们的设计和计算,它不是一座建筑,而是一棵树……它最全面地代表了人们的利益……它包含:地主、商业、专业人士的权利,王室特权、贵族特权、低等阶层利益、全体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东印度、西印度、殖民地,海外公司、商业利益的权利……可以在本院找到它们的真正支持。”
议会之外,工人激进派指责它是一个自私的法案,目的是争取中等阶级支持,而工人阶级得不到好处。中等阶级则认为:尽管法案有缺点,但它是一个良好开端,终将导致进一步的改革,因此最终也会对工人阶级有利。大多数议员都支持法案,他们的支持对于法案的通过至关重要。经过激烈辩论,法案通过一读并在3月21日进行二读。3月23日下院以302∶301票通过法案,由于只是一票多数,就很难进入委员会阶段逐条审议,于是格雷政府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
在大选中反改革的议员多数都落选了,辉格党赢得134票多数,可见人心向背。同一法案略经修改就在下院再次获得通过,并于9月22日提交上院。然而,上院托利党贵族在威灵顿领导下于10月8日否决法案,理由是法案“结束了贵族的统治”。这样,改革法就进入白炽化斗争了。
10月8日上院否决法案的当晚,德比(Derby)群众就开始闹事,与当局一连对峙了三天;随即诺丁汉、莱斯特、伍斯特(Wooster)、埃塞克斯(Essex)等地也发生骚乱,但最严重的骚乱发生在布里斯托尔,那里的军队被迫撤到郊外,群众则捣毁了市议会、市政厅、监狱、税所、海关、主教官邸等,在三天之内控制着城市。这种局面使许多有产者感到害怕,他们担心时局失控,于是就开始谈论组织“国民自卫军”(National Guard)以保护财产;工人激进组织认为有产者拿起枪无非是对付无产者的,于是就设想建立“人民自卫军”。面对这种局面,辉格党政府一方面下决心继续推进改革,以争取中等阶级的支持;另一方面严加防范,避免法国式革命的发生。
1832年4月辉格党政府第三次提交法案并又一次获下院通过,但托利党继续扬言要否决法案。于是,格雷在5月7日觐见国王,要求册封足够多的改革派人士成为贵族,以确保法案在上院通过。威廉四世拒绝了这个要求,格雷政府立即宣布辞职;威灵顿则在全国的抗议声中受命组建新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全国的改革派终于放下分歧,协同行动,全力抵抗威灵顿的组阁企图。在5月9-19日的10天中,全国各地共召开200多次群众大会,规模最大的有10万人参加;成千上万的人报名参加各地的改革协会,向议会递交了300多份请愿书,要求完成改革。一些激进派领袖开始在私下里讨论发动武装起义的可能性;中等阶级温和派则号召有产者去银行取款挤兑黄金,得到了热烈的响应:10天之间,英格兰银行的黄金储备被取走一半。
罗伯特·皮尔表示不加入威灵顿政府,这是对威灵顿组阁的最后一个打击。5月15日,威灵顿被迫交回组阁委任书;5月18日国王作出书面保证:如果上院再次否决法案,他将册封足够的新贵族来确保法案的通过。当晚,格雷恢复首相职务,表示继续进行改革。面对这种局面,威灵顿公爵和托利党多数识时务地退却了,他们在上院表决时退出会场,让法案顺利获得通过。托利党在最关键的时刻让步以求平安,避免了一次可能的革命。1832年6月7日,改革法经国王签署后正式生效。同年,类似的改革也在苏格兰和威尔士各自获得通过。
1832年改革法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议席分配两个主要内容,它由三份相对独立又类似的文件组成,分别对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作出相关规定:
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法案规定:(1)扩大选举权,增加选民人数。郡选区保留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持有农的选举资格,增加年收入50英镑以上的租地农和10英镑以上的公薄持有农(copyholders)。城镇选区确立年值10英镑房产资格选举权,凡拥有年值10英镑的房屋、仓库、钱庄、店铺或其他建筑物并缴纳济贫税(poor rate)和估价税的人,无论是否拥有土地,都具有选民资格。1832年以前具有城镇选民资格的,依然保留选民资格。(2)调整议席分布,英格兰议席数从过去的489个减少到471个,取消56个“衰败选邑”,并将30个选邑从双议席降为单议席,把这些席位分给伦敦和北部工业区的大中城市,并增加郡选区议席,视该郡居民的多少确定其议席数,不一定都是每郡2席。威尔士的议席数从过去的24个增加到29个,新增2个选邑,并调整各郡议席数。
关于苏格兰:(1)在郡选区有选举权的是年收入10英镑以上的地主,年收入10英镑以上或租期在57年以上的租地农,或年收入为50英镑以上租期在19年以上的租地农和年收入50英镑的佃农。1832年以前的选民仍保留选民资格。在城镇选区,所有房产年值为10英镑以上的人,无论其用途是经营、租赁、共同占有或继承,都有选举权。(2)苏格兰议席总数从过去的45个增加到53个,郡议席维持30个不变,城镇议席从原来的15个增加到23个,其中爱丁堡(Edinburgh)和格拉斯哥(Gsgow)各获2席,其他城市各1席。
关于爱尔兰:(1)郡选区是年值10英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或年收入10英镑租期在20年以上、及年收入20英镑租期在14年以上的租地农。城镇选举权授予所有年值为10英镑的房产所有者或承租人,或年收入10英镑的自由持有农及租地农。1832年以前的选民保留选举资格。天主教神甫无权投票,除非他符合本法案的不动产资格。(2)爱尔兰议席总数从过去的100个增加到105个,32郡每个郡2席;城镇增加4个席位,都柏林大学从1个议席增加为2个议席。
1832年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英国从贵族制向民主制迈出第一步,并且“确定了一个现代的工业国家坚定地走在一条渐进和非暴力的道路上”。改革法增加了下院的权力和声望,使其具有更大的代表性。改革法消灭了衰败选邑,贵族在下院的影响力减小。更重要的是,它继承了光荣革命以来和平变革的传统,用和平、渐进的方式完成了改革。这以后,改革就在不断进行,直至20世纪完全确立现代民主制度。
尽管有这些变化,改革法与未改革的制度依然有很多连续性,它是一次改良而不是突变,贵族依然维持了他们的统治权,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削弱。很多选邑依然由贵族控制,1832年以后,大约有50%的“口袋选邑”(Pocket bhs,装在贵族口袋里的选邑)保留下来;在新法案下诞生的第一届下院中,70%-80%的议员仍旧代表地主的利益,其中最大的一个群体是贵族子弟,只有不到100名议员是银行家、商人或工厂主。所以,“新制度”下的议会与“旧制度”下的议会在人员结构上基本相同。
10英镑房产选举资格使中等阶级成为选民的主体,店主代替工匠成为城镇选民的最大职业团体。中等阶级当选议员的机会增大了,特别是新城镇和工业选区的中等阶级。然而,中等阶级事实上并没有获得政治上的控制权,只是分享了政治权力,成为“有权的”阶级。
工人阶级没有获得选举权,他们被排除在选民之外。新增城市选区的房产价格很低,很少有人能达到10英镑房产资格,比如在伯明翰,选民人数还不到人口的总数的5%,他们主要是中等阶级。而且,在那些被取消选邑资格的地方,下层民众反而失去选举权。1832年以后,工人选民由于工作迁徙和自然死亡等原因而不断缩减,工人阶级感到他们被“出卖了”,这种怨愤后来形成了宪章运动(The Chartism)的主要推动力。
从统治者制定和通过改革法的意图以及法案内容看,1832年改革或许谈不上是“伟大的改革”。辉格党认为改革是“捍卫和保存英国贵族的政治天职”的手段;格雷本人认为,中等阶级的影响力已不可等闲视之,如果不对中等阶级作出“一些让步”,那么“将很快导致共和主义和现有制度的毁灭”。他在1830年11月明确说道:“我改革的原则是防止革命”。从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经验看,“革命”带来了“民主”或“共和主义”,这是英国贵族绝对不想要的。
改革的最大意义是它用和平手段完成了自我更新,到这个时候,英国就算成熟了,它找到了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不必再盲目摸索,也无须处处担忧,可以随时用改革的方式调整自己,变革已经过时的制度。这一条和平变革发展的道路是英国的特色,是在英国历史发展中稳步形成的。
1832年改革不是一次激进的改革,激进派因此大失所望,他们要求继续改革。但在以后20多年时间里,英国没有形成新的改革氛围,尽管有轰轰烈烈的宪章运动,在十多年时间里声势浩大,但改革的时机一直没有到来。其实就“改革”这种社会变革的形式而言,只有当社会大多数人都有变革的愿望、并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时,“改革”才可能提上议事日程——1832年改革过程正说明这一点。宪章运动是一次纯粹的工人阶级改革运动,它主动与社会其他阶层划清界限,尽管它被誉为“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但它的的确确孤军奋战,拒绝寻找同盟军,得不到社会其他阶层的同情,它自己也因为内部的意见不一而不断分裂,最终终于萎缩而消失了,没能完成进一步推动改革的使命。
但是到19世纪中期,新的改革氛围慢慢形成了,那是维多利亚的全盛期,英国已完成工业革命,社会的富裕和国家的强大已达到顶点,整个世界似乎都已经控制在英国的手里。但英国自身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宪章运动所映射的工人阶级的反叛情绪、中等阶级激进派对国家政权继续掌握在贵族手中的厌恶,以及工业化所造成的种种问题,都严肃地呈现在每一个英国人眼前,统治集团中也有人渐渐看出这一点,并日益明白:需要进行新的改革。
罗素勋爵是辉格党集团中的佼佼者,他很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罗素出身于辉格党世家,祖辈中不乏英国历史上的著名人物,比如在复辟时期的蒙默思起义(Monmouth Rebellion)中,罗素家族就有为“自由”事业献身的蒙难者。罗素自己是1832年改革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在格雷内阁中担任要职。1832年改革之后,他认为新的改革不可避免,于是在1846年出任首相后就试图提出新的改革方案,其中包括放宽选民财产资格等。但在这个时候提出改革却是不合时宜,辉格党认为1832年改革是“最后的解决方案”,其党内保守派甚至说任何新的改革都会触发国家动乱。1848年欧洲发生革命,英国宪章运动进入最后一个、也是最强烈的一次高潮,在这个时候进行改革,很难被统治阶级的多数所接受,因此罗素在议会多次提出议案,都被议会拒绝了。
但是保守党中也有人开始主张改革,最重要的人物是本杰明·迪斯雷利(Benjamin Disraeli)。迪斯雷利出身于中等阶级家庭,他父亲是一个改信基督教的犹太人;他年轻时曾经做过作家,对社会的不公正进行激烈的批判,《西比尔》曾经风靡一时。从政后他渐渐步入保守党的核心圈,成为新托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他认为社会不公正已经根深蒂固,正在吞噬英国的灵魂;他认为托利党人作为国家的天然守护者,应该充分承担起社会大家长的职责,保护社会的弱小。托利党只有这样——承担社会责任,才能继续维持自己作为一个重要党派的地位,从1832年改革的打击下振作起来,摆脱长期的在野命运。迪斯雷利主张新的改革,相信新的改革符合保守党的党派利益。
1859年2月,短期执政的保守党政府提出改革方案,政府首相是德比伯爵(Earl of Derby),迪斯雷利是事实上的领袖。这个方案提出在保持选邑议席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增加郡的议席数量。但由于这个政府是少数派政府,地位极其不稳,所以改革其实是无法进行的。
进入60年代,新的改革氛围出现了,中下层改革力量再次行动,民众中的改革热情逐渐升温,他们建立了一些要求改革的群众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全国改革同盟”(National Reform Union)和“全国改革联盟”(National Reform League).
“全国改革同盟”成立于1864年,它是一个中等阶级组织,主要成员是曼彻斯特的商人、工厂主和激进派议员,其中有一些是反谷物法运动的主要领导人,如约翰·布莱特。联盟的分支机构很快扩展到全国,尤其是工业城镇,它试图实现中等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政治合作,达到扩大选举权、实行无记名投票和平均分配议席的目的。
“全国改革联盟”于次年成立,主要成员是工人阶级和激进派左翼,得到马克思领导的第一国际等左翼组织的支持。该组织要求将选举权扩大到工人阶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一直不愿意卷入政治活动的工会运动这一次也公开表态支持改革,总部设在伦敦的五大工会纷纷发表声明,要求进行新的改革。工会态度的变化起因于工会发现在劳资发生冲突时,议会总是为有产者说话,而工会开始卷入政治活动,则标志着工会运动的新的转向。
从1866年开始,改革同盟和改革联盟经常协同行动,共同组织群众运动,到这个时候,有组织的群众组织和群众运动又形成了,中下层之间的联合行动也再次出现,改革的条件逐渐成熟。
1865年11月,被称为“改革制动器”的自由党首相帕默斯顿(Henry John Temple,3rd Vist Palmerston)去世,罗素勋爵接任首相,政府的实际领导人是财政大臣(cellor of the Exchequer)和下院领袖格拉斯顿,他决心实行改革。格拉斯顿起初属于托利党皮尔派(Peelite),曾在皮尔政府任职,后来和皮尔派中许多人一样投奔辉格党,在帕默斯顿行政时期地位不断上升,终于在帕默斯顿去世后成为辉格(自由)党的实际领导人。
格拉斯顿日渐意识到扩大选举权的重要性,在工业革命已经完成的历史背景下,人数越来越多的工人阶级却没有代表权。1864年3月11日他在议会指出:政府不能“等待工人阶级发起争取选举权的运动,不是像以前一样去制造议会运动的条件,这不是正确的态度。与此相反,如果可能,我们应该对此进行预测并用明智而富有远见的措施予以防范”。格拉斯顿相信,“工人阶级没有被授予选举权并作为一个阶级行动,也没有任何理由假定,如果选举权得到温和与公平的扩大之后,他们会采取这样的集体行动。”格拉斯顿认为,“只有考虑到社会所有阶级的感觉才能消除各地的混乱现象,这样的一个阶级联盟对共同体福祉而言,将产生无法比拟的贡献。”换句话说,他认为社会各阶级都应该有自己的代表权,为此,他赢得了“人民威廉”(The People''s William)的称号,得到民众的支持。
但格拉斯顿只赞成谨慎的改革,他愿意让体面的技术工人得到选举权,但排除普通劳工及所谓的“社会残渣”。格拉斯顿从选举记录中发现,有投票权的工人多数将选票投给自由党人,因此认定技术工人和其他体面工人也会这样做。1866年3月格拉斯顿提出《人民代表权法》,打算扩大选举权,把成年男子选民数从其人口的1/5提高到1/4.在19世纪中叶,很多人有了新房子,但这些房子达不到年值10英镑的选举权资格,而且许多工业城镇的房屋售价低于10英镑,19世纪的房价走势趋于下降而不是上涨。于是,格拉斯顿在议会提出7英镑房产选举权的标准,他强调:“此类房产持有人的周薪一般接近26先令(1.3英镑),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农民和一般的体力工人根本拿不到这么多的钱,但是工匠和技术工人通常都可以挣到。如果将投票权给年租金6英镑的房产持有人,选邑的政治权力杠杆就将向工人阶级倾斜。我们不应将它看作是增加了工人阶级选民,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是这样,好像这种选民的增加只是带来危险;我们不能将它看作是特洛伊木马,里面装满了爱好破坏、抢劫和放火的士兵。我相信,我们提出的新选民是值得你们欢迎的”。
格拉斯顿的改革方案引起不同的反响。改革同盟认为法案太狭窄,不能满足工人阶级要求;布莱特等中等阶级激进派虽然愿意支持该法案,但也认为它不够充分。自由党中的“亚杜兰洞派”(Adulmites)却认为法案会增加太多的工人选民,他们中最有影响的代表罗伯特·洛(Robert Lowe)说:工人阶级新选民是腐败和没有道德的,法案将导致现存政治体制的结束:“我们迟早将看到选民的大部分是工人阶级”,其结果是“增加腐败、胁迫和混乱”。洛的说法激怒了工人阶级,如果说在此之前工人中许多人对改革问题还不关心,那么洛的演说刺激了他们,让他们走上了斗争的舞台。
最后,自由党内很多议员,无论是反对议会改革,还是认为改革力度不够,或者出于对罗素和格拉斯顿个人的不满,都站在了亚杜兰洞派一边。1866年6月,托利党与自由党中的亚杜兰洞派合作挫败了格拉斯顿的改革议案,自由党政府辞职;保守党领袖德比勋爵组成新政府,迪斯雷利担任财政大臣。
人民于是走上前台,改革联盟和改革同盟联合起来,组织了一系列群众会议和示威游行,支持议会改革。1866年7月23日,改革联盟在海德公园组织和平集会,警察封锁公园不让民众进入,结果演化成暴力冲突,持续了三天,最后不得不使用军队。在外省,各地出现许多改革派集会,据说参加人数总计超过了百万人。这些情况表明改革已不可退却,不改革就不能稳定社会秩序。
保守党组建的是少数派政府,它只有在反对党的支持下才能运作。自1832年以来保守党长期在野,只有过三次短期执政。在这种情况下,迪斯雷利决定采用冒险策略,在议会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法案,其主要内容是:英格兰城镇选区的选举资格降为缴纳20先令直接税并交付济贫税的房产所有人,郡选区的选举资格从50英镑降到15英镑。迪斯雷利认为这个法案可以给保守党带来政治利益,第一它会造成自由党的分裂,第二新选民出于感激会投保守党的票,第三它可以保护各郡的贵族权力,第四可以稳定社会秩序。1867年3月18日迪斯雷利在下院演说,明确否认该法案将引致民主,他只希望把选举权扩大到一部分工人,这种有限的扩大,还会被同时增加的中等阶级选民所抵消。
保守党一部分议员不欢迎这个法案,法案提出后立即有三位阁员表示辞职,因此必须在一部分自由党人的帮助下才可能通过该议案。格拉斯顿决定利用这个局面,他一方面不否决这个议案,另一方面却逐条逐句地对法案提出修改意见,试图在迪斯雷利的外壳中加进自由党的灵魂。议会辩论进行得异常激烈,几乎对每一项条款都要进行拉锯战,提出修改与反修改。最后,迪斯雷利的议案被彻底修改了,确定的文本比原来的方案要激进得多。于是出现了一种似乎不符合逻辑的现象:保守党把自由党赶下台,原因是自由党的改革方案太激进;可是经过修改的迪斯雷利改革法比格拉斯顿的方案更激进,格拉斯顿骑着保守党这匹马,跑到了1867年议会改革的终点。1867年8月迪斯雷利改革法案最终获得通过,经国王批准后成为法律。
新法案扩大了选民范围并重新分配议席。在城镇选区,所有男性房产持有人都获得选举权,前提是持有该房产已满12个月;他说,年租金10英镑以上并在此地住满12个月的房客也得到选举权。郡选举权包括:除1832年改革法规定的选民以外,增加年值5英镑以上的土地持有人和租约农,及交纳12英镑以上地租并付清济贫税的土地租佃人。这些规定使选民人数从110万增加到200万,成年男子中有三分之一得到选举权,其中包括大量的工人阶级选民。改革使城镇选民增加135%,工业区的选民比例尤其高,比如伯明翰选民从8000人增加到4.3万人,工人阶级选民占据多数;但郡选民只增长了45%,很多郡依然受贵族的控制。
在议席分配方面:取消1万人口以下小选邑的议席共45个,7个选邑被取消资格;上述52个议席中,25个分配给各郡,20个给新设选邑,另外有6个选邑各增加1个议席,伦敦大学得到1个议席。1868年,苏格兰和爱尔兰也通过了类似法案。
改革第一次使工人阶级的多数成为选民,这在英国民主化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但选举资格仍然是以财产为依据的,选民仍然只占人口中的少数;选区分布仍然不合理,没有按照人口比例的原则来划定。农业区仍然比工业区有更大的代表性,英格兰南部和西部比其他地区有更大的代表性,比如,英格兰西南地区有45个议席,东北地区只有32个议席,但人口要比西南地区多出三倍。
改革对政党的影响很难估计,两党在选民支持率上都有得有失。自由党赢得了1868年大选,但从长远看,保守党可能得到更多。为了适应大量新选民的出现,两党被迫加强组织建设,以争取选民,特别是城镇选民。1867年,保守党成立“保守党全国联盟”(The National Union of servative and Unionist Associations);1877年,自由党也成立了“自由党全国同盟”(The National Liberal Federation).
第二次议会改革没有解决无记名投票(secret ballot)问题,这意味着公开的腐败仍然盛行。尽管保守党基本上反对这个改革,自由党内部也意见不一,但“无记名投票法”(The Ballot Act1872)最后还是在格拉斯顿第一任首相期内(1868-1874年)获得通过。1868年大选时出现了严重的舞弊现象,媒体大肆渲染加以曝光,政府不得已成立了一个议会调查委员会;1870年委员会公布了调查报告,证实在大选中发生了针对人身和财产的暴力事件,很多选举是在醉酒和混乱中进行的,郡选举中存在着诸多不适当行为,地主对选民施加了太多的影响。
这个报告推动了选举方法的改革。1871年政府提出第一个“无记名投票法”议案,但被下院否决。1872年第二个议案获下院通过,但在上院又遭批评,罗素伯爵认为无记名投票将增加舞弊行为,包括行贿和假扮选民;还有人声称“地主对佃农的压力是合理的”,但反对者终究只是少数,无记名投票法被接受了。
无记名投票法并没有消除选举舞弊现象,在农村的效果更加有限,即便在城镇选区,工厂主对雇工也有很大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它还是减少了地主和雇主的控制力,至少在理论上,选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其他人的命令来选择候选人,议会选举的方法变得更加民主了。
然而大选中仍然存在着普遍的宴请和贿赂事件,很多选民如果得不到物质上的好处就不投票,有人甚至公开要价,谁出价高就把选票卖给谁。像萨德伯里(Sudbury)、雅茅斯(Yarmouth)这些地方由于腐败现象太严重了,结果被取消了选邑资格。在1880年之前,至少在部分选区,越来越多的人愿意用选票卖钱。
激进派一直希望采取措施清除贿选,自由党特别希望制定反贿赂法,他们认为保守党更加富有,更愿意出高价收买选票,因此清除贿选就能降低保守党的成功机遇。确实有资料表明富有的选民愿意投保守党的票,虽然这些选民在数量上无足轻重,但是他们的经济支持却很重要。另一方面,保守党也认为贿选行为过分了,不希望在这方面花费钱财。因此,在格拉斯顿第二个首相任期,《选举舞弊和非法行为禁令》(The 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Prevention Act,1883)通过。
法案规定了每个候选人选举费用的限额和聘用工作人员的数量,其标准根据选区的类型和选民的多少而不同。法案还禁止候选人动用交通工具运送选民,违反禁令规定者将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候选人采取非法行为获得议席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议员资格。
1883年的《选举舞弊和非法行为禁令》被认为是“议会改革的里程碑”,它最大程度地减少了选举中的贿赂、胁迫和冒名顶替行为。并且,任何候选人都要小心谨慎遵守法规,否则其对手将利用他们的违规击败他们。
此后,人们的注意力再次转向选举权问题。1867年以后,政治精英作为整体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即选举权扩大是不可避免的事,因此任何一个政党都要思考新的议会改革,以便能确保自己党派的利益。
1867年改革依然把多数男人和全部妇女排除在选举权之外,郡选区的选民资格限制要比选邑大得多。激进派过去之所以接受郡选区有限的选举权规定,是因为他们觉得农村选民会按照雇主或地主的指令投票。但1872年的无记名投票法颁布后,所有选民都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自由投票,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自由党就发现实行了无记名投票法后,很多过去不支持自己的选民也开始投本党的票,特别是郡选区的矿工。1867年改革还有一个后果,就是工会实力增强,在1874年大选中矿工领袖托马斯·伯特(Thomas Burt)被选为议员,其原因就是矿工有了选举权。这种现象之出现,无疑归因于选举权的扩大,因此自由党和激进派都希望进一步扩大选举权。
政府内的激进派代表是伯明翰的前市长约瑟夫·张伯伦,他在格拉斯顿第二届政府(1880-1885)内担任贸易部大臣(President of the Board of Trade)。张伯伦和他的激进派同僚想要控制自由党,清除老式的辉格党贵族。他们认为,格拉斯顿年事已高,不再能长期担任党的领袖。议会改革是张伯伦政治战略中的最重要的部分,他认为选民的增加有利于自己改革自由党的政治目标。
经过张伯伦等人的劝说,格拉斯顿同意进行温和的议会改革。1884年自由党提出改革方案,扩大郡选民范围。该方案在下院获通过并移交上院讨论,此时,由索尔兹伯里勋爵(Lord Salisbury)为领袖的保守党在上院占据多数席位,而索尔兹伯里本人是一个坚定的保守主义者,其主要的政治目标就是维持贵族的统治权、保护国教;他不信任工人选民。但他也不是彻头彻尾的反改革派,他觉得议会改革对保守党来说不是灾难,扩大郡选举权可能有利于自由党,但重新分配议席则对保守党有利。
张伯伦和激进派主张削减上院权力,为此在伦敦成立了一个废除上院的民主委员会,作为群众运动的基础。但民众的反应冷淡,格拉斯顿也不希望废除上院,于是,自由党与保守党进行秘密会谈,这是前所未有的,即两大党通过事先协商,再将决定提交议会。索尔兹伯里在会谈中处于强势,因为他握有上院的否决权,他主要关心议席的再分配,很多城镇选区由工人或中等阶级选民占多数,而保守党在这些选区的支持率比较低。为此,索尔兹伯里提出取消双议席选区(two-member stituencies)制度,将它们改为较小的单议席选区。通过这样的调整,就可以产生更多的中等阶级选区,保守党可以得到更多的胜选机会,从而改变保守党在选举中的不利地位。老选区的少数派地位就可能变成在新选区的多数派地位。通过协商,两党签订了“阿林顿街协定”(Arlington Street pact),第三次议会改革的框架也基本确定了,自由党得以扩大选举权,保守党则得以重新分配议席。
第三次议会改革法由两个独立的法案组成,一是1884年的《选举权法》(The Franchise Act,1884),二是1885年的《议席重新分配法》(The Redistribution Act,1885)。两个法规均适用于整个联合王国,前者将1867年的选邑选举权资格扩展到郡选区,即无论城市选区还是农村选区,凡持有年值10英镑以上的房产、土地或财产的人,都有选举权。经过这项改革,选民人数从300万增加到500万。
后者重新分配了138个议席,在19世纪,这是最彻底的一次调整。英格兰和威尔士79个居民人数在1.5万以下的选邑各失去1个议席,伦敦诸选区的议席从22个增加到55个,其他一些城市和郡也增加了议席。老的郡选区被分成单议席选区,此后,英国多数选区只有1个议席了,英国选区基本上不再是历史所形成的选举单位,而是人为划定的、选民数相仿的区域范围。
这次改革之后,全国大约有2/3的成年男子已经是选民,而之前只有1/3.郡选民中,农业工人和矿工也有了选举权;议席的重新分配改变了选区设置,议席与人口之间产生了更紧密的联系。城市和工业区得到更多的议席,而郡范围内的选邑的席位却减少了。
这次改革还加强了“自由劳工联盟“(Liberal-Labour).”自由劳工联盟”是在19世纪70年代形成的,按照约定,自由党支持劳工候选人在自由党不占优势的选区出面竞选,劳工则在其他所有选区支持自由党候选人。第三次议会改革后,由于工人阶级多数成为选民,工人集中居住的地区就成了由工人选票控制的选区,工人的投票决定竞选胜负,工会领导人很容易当选为议员。自由党为了避免和工会领导人直接交锋,就愿意把这些选区让给工会去竞选,而同时要求工会在其他选区支持自由党。这显然是一笔赚钱的买卖,因为一方面,自由党把工人选民占多数的选区让给工会,其实并没有失去什么,相反还卖了一个乖;另一方面,这笔交易能保证大量工人选票投给自由党,在与保守党的对抗中可以占据优势。这个联盟在1874年把2位工会领袖推进议会,而改革之后,到1885年,就增加到13位。
由于减少了农村的议席,并增加了郡选区的选民数,第三次议会改革还削弱了地主的影响力。1885年以后,当地豪门在12个郡选区还有影响力,但作用大不如当年。政府中,贵族出身的大臣和议员人数也减少了,中等阶级的地位显著提高。改革后首次大选,工厂主和商人出身的议员人数第一次超过了地主议员。尽管贵族和中等阶级依然是政治伙伴,但后者成了支配力量。
但英国仍然没有走进民主时代:所有的妇女都没有投票权,相当一部分成年男子也不是选民,很多工人仍被排除在选举之外,他们因为工作地点经常变动,而不能成为选民。选民登记是一个特别繁琐而冗长的手续,很多人因无法确定自己是否有资格,而造成很多有资格的人没有登记。根据詹姆士·康福德教授(James ford)的计算,实际拥有选举权的人数大致为:
表28 选民人数统计表(单元:人)
表29 选民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
此外,很多人有多重投票权,比如第一次是房产持有人,第二次是地主。张伯伦有6次投票权,查尔斯·迪尔克(Charles Dilke)有9次;1910年大约有50万选民可以多次投票,结果,中等阶级的人数占成年男子总人口的20%,但却是总选民数的40%。工人阶级一般只能投一次票,这种制度对工人不利。
部分郡选区的代表性很低,人口与议席之比高于其他选区,比如苏格兰的选区、英格兰北部和大部分城市;另一些选区议员比例过高,比如爱尔兰及英格兰的南部农村地区。工业选区选民数量大,结果就在制度上压低了工人阶级议员的比例;其实工人阶级很难承受选举的费用,他们无力推出很多候选人,一直到20世纪工党(Labour Party)建立,工人候选人都是很少的。由于选举的费用很高,大选中无竞争对手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在1880-1910年历次大选中,无竞争选举平均每年有136起;当选议员中,约20%在大选中无竞争对手。并且,英国议员不取薪金,号称是自愿为公众服务,但这样就使为生计所迫的人不可能参与竞选,对他们来说,从政是一件奢侈的事。1911年自由党提出议员年薪为400英镑,相当于一个殷实的中等阶级的收入,但议会依然控制在富人手中。
男子选举权对妇女来说尤为不公正,一些妇女受过很好的高等教育,却没有选举权。从19世纪下半叶起,有些妇女在地方选举中有了投票权,甚至还可以担任地方公职,但她们被排除在国家层面的政治活动之外,因此,妇女争取选举权运动开始高涨。1897年,在米利森特·福西特(Millit Fawcett)夫人领导下,成立了“全国妇女选举权联合会”(The National Union of Women''s Suffrage Societies);1903年,埃米琳·潘克赫斯特(Em meline Pankhurst)夫人等牵头成立“妇女社会和政治联盟”(Women''s Social and Political Union)。后者是一个激进组织,采取很多激烈行动,包括破坏设施、放火、袭击政府大臣等,这些活动造成很大的公众影响力,妇女选举权问题也成为当时英国的重大政治、社会问题。相对而言,自由党比较愿意支持妇女的选举权,但如果要保守党接受,则必须按保守党的标准制定选举资格,从而对保守党有利。于是这件事就拖延下来,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总之,在19世纪,经过三次议会改革,英国的议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与“旧制度”已不可同日而语。改革的方向是建立民主制度,但有趣的是,至少到19世纪80年代,政治家都不愿承认这一点,“民主”到那个时候都不是一个褒义的概念,至少在英国的政治语汇中是这样。英国政治发展中最大的特点之一,是碰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对政治家而言,起先进行议会改革是解决政治动荡问题——为避免激烈的群众抗争彻底粉碎英国的政治制度,统治者愿意作出某些让步,让变革的冲击波限制在最小。后来,两党更从党派的利益来考虑问题,议会改革也成了两党政治博弈的竞技场。从三次改革的过程来看,第一次是民众的抗争迫使统治者让步,改革的动力是从这里开始的。到第二次议会改革,民众的抗争与两党的利益考虑开始交织起来,统治集团已经习惯了有限度的改革,认识到改革也可能对自己有利,于是尽量让改革的结果对本集团有利。到第三次议会改革时,整个国家都习惯于改革了,改革已成为常态,到这个时候,统治集团都在考虑如何让改革对本党最有利,英国已经完全学会了缓慢而及时的改革方式;世纪之末,只剩下妇女选举权问题有待处理了,下个世纪开始之后,这个问题终于被解决,英国也完成了民主化改造。
英国式道路是和平、渐进、改革的路,这是一条由历史形成的路。英国以和平、渐进、改革的方式走进现代社会,这是最值得世界各国深刻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