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粉碎假离婚真减持阴谋(1/1)
第七十六章 粉碎假离婚真减持阴谋
通过这次医院的持枪报复灭口的严重事件,经过新闻媒体的快速发酵,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当地公安局迅速把933121上市公司CEO姚海波、胡友丽夫妇以及相关游资陈天皓、共案人员抓获归案,连夜进行突审。
审讯过程中,刑警支队陈警官首先从医院叶林生那里等到了确切的证据。
同时警方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详细的讯问和调查。他们将嫌疑人分开审问,以便获取更多的信息。
首先是对姚海波的审讯。警方将他带到一个密室,严密监控,确保谈话的机密性。
审讯开始时,警方和刘剑、犯罪心理学博士张炜记录员一起进行了简单的沟通,然后以冷静和专业的态度对待,给予姚海波必要的尊重,但同时坚定地面对他的犯罪行为。
刑警支队陈警官问道:
“姚海波,您被指控参与了假离婚和减持股份的行为,企图假借离婚事件来减持公司的股价份,套取现金,请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
姚海波面色凝重,他在心里谋划着,自己大不了离个婚而已,而且事实上也是离了婚的,没有什么问题,于是,他说:
“作为中国公民,结婚离婚是正常的事情,我没有觉得有什么错误。”
张炜用犯罪心理学的观点向姚海波提出:
“虽然说离婚是公民的权利,但是通过离婚来达到罪恶的目的,这就是一种犯罪.”
陈警官听到姚海波的回答后,面色严肃,知道需要更深入地进行辩论和审问。
他将目光转向张炜,邀请她阐述关于假离婚真减持案的犯罪心理学观点。
张炜站起身来,目光坚定地注视着姚海波,开始解释:
“姚海波先生,离婚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我同意你的观点。然而,假离婚真减持的事件与正常离婚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犯罪心理学中,我们需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通过假离婚来控制公司董事会、减持股份以实现个人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道德和法律的原则。”
她指着姚海波继续说道:
“这个事件涉及了你的操纵和控制企业的意图。你使用离婚作为手段,企图迷惑公众、操纵股价和市场,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这表明你对公司股东权益和公众利益的不尊重,具有明显的犯罪心理。”
“此外,犯罪心理学研究发现,犯罪行为往往与个人的欲望、利益和冲动有关。通过假离婚和减持股份来追求经济利益,显然是出于个人的私心和利益驱动。这种以牺牲他人利益和伪造行为来谋取利益的心理,与正常的离婚动机十分不同。”
张炜的辩论强调了假离婚真减持案的犯罪本质和背后不可忽视的犯罪心理学因素。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和法律准则,也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公众的权益。
他们将继续审问姚海波,深入探讨案件的细节和动机,以便缜密地收集证据,揭露操纵股价和违法减持背后更深层次的真相。
同时,他们也明白通过犯罪心理学的观察和辩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动机和心理驱动力。
刘剑突然问道:
“姚海波,你不仅做出假离婚,真减持这样违法的行为,而且你还串通游资陈天皓等人来炒作公司股价,这是第二宗罪,第三宗罪是你竟然买通犯罪人员持枪欲对知情人进行杀人灭口,这第三种罪是非常恶劣的,希望你老实供认一切真相。”
姚海波一听枪击事件,头上那豆大的汗珠就流了下来,眼中流露出绝望的神色。
姚波看到刘剑的质问,眼神一阵恍惚,他感受到了绝境的逼近,但他还是决定坚持抗到底。
姚海波低声回应道:
“我不知道你在说什么,这些都是毫无根据的指控。我根本没有串通游资,也没有购买犯罪人员来对知情人进行杀人。这是你们的诬陷和陷害,我绝对不会承认这些罪行!”
虽然姚海波表面上极力否认,但他的声音透露出一丝不自信和恐惧。 刘剑冷笑一声,深深看了姚海波一眼,继续追问:
“你可以选择否认,但我们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证据,足够证明你与游资陈天皓存在勾结,以及你参与策划并买通犯罪人员进行灭口的行为。我们会恢复案情和犯罪证据,让你无处遁形。”
姚海波感到一股无形的压力,他深知无法逃避现实,所有的罪行都已被揭露。
但是姚海波不甘心就这样玩完,说:
“我有个请求,我要请求我的律师参与这种审讯。”
陈警官说:
“可以。”
姚海波说:
“请你们立即联络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曾民权先生,电话号码是1355556666”
陈警官立即用手机拨打了该电话,电话接通了,陈警官告知他火速来派出所刑警支队一趟。
二十分钟后,这位曾律师到了。
进行身份确认后,曾律师获准进入第一审讯室,陈警官也对在场人员进行了介绍。
审讯室戒备森严,好几个监控对着,曾律师坐到了事先准备好的凳子上,面对当事人姚海波进行现场干预。
曾律师首先询问了已经审问的细节,觉得有些程序不合规。
曾律师沉着冷静地观察着审讯室的氛围之前的审问过程。
他准备从律师的专业角度来对姚海波的供述和犯罪心理学博士的观点进行深入的辩论。
曾律师提醒道: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尽管姚先生已经被抓,而且已经发生了离婚事件,这些关不说明是属于犯罪,不应该被抓,这是其一,
第二,你们怀疑其假离婚,真减持,事实上,现在还没有减持,事实还没有发生,怎么可能是犯罪呢?怎么可能被抓呢?
第三,你们说我的当事人与游资陈天皓进行合谋炒作公司股价,这也是一个捕风捉影的情况而已,事实上还没有炒作,对吧,怎么可能认定有罪?
第四:你们认为医院的枪击案件与我的当事人有关,但是,有没有证据?他们是怎么认识的?有没有利益纠葛?有没有利益关系?有没有合作的文字根据?